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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或者在该组织中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6、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7、在同一宗货币的情况下:(1)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使用该货币的,只成立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只成立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只成立一罪,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 28、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绝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100万公款后,只携带80万潜逃,此时,贪污罪80万,挪用公款罪20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29、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其之所以不可罚,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例如,盗窃汽车之后的毁坏行为、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 30、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盗窃财物(原因行为)之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这不是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对这两种情况,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31、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是仅有的两个惯犯(职业犯)。只有以赌博或非法行医为业,以赌博收入或非法行医收入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成立上述两个罪名。偶尔的打牌、偶尔的给他人看病,都不能成立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当然,在后种情形下,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32、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011/2/11之C选项。 3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似之处在于:(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主要是:(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3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拐卖和收买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35、当受贿罪与其他罪名发生牵连时,有两个规律一定要牢记:(1)只有与刑法第399条的四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牵连时,才能择一重处理,其他情形一律实行数罪并罚;(2)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即当受贿罪与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发生牵连时,此时既不择一重,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只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但此时应以该罪名实行加重处罚,即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重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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