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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刑诉法复习策略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8-03-07 收藏 : 14 查看 : 9604 评论 : 4

原创作者: 桑磊在线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刑诉方法.png

法考的复习有一个总的原则,即要把握好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因为考生的精力和时间总是有限的,面对那么多的考查内容,必须要将相关考点分类、分层,哪些是必须熟练掌握的,哪些是需要大体了解的,哪些是可以舍弃的,要做到心中有数。这么做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因为确实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冷门考题,但是不这么做的风险更大,平均用力的结果往往就是在性价比低的内容上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掌握那些性价比高的内容。

具体而言,刑诉的备考要把握好性价比的问题。首先可以根据刑诉考点主要考查的是理论问题还是法律规定,将刑诉的考点划分为理论考点和法规考点。对理论考点和法规考点,应采取不同的备考方法:

一、理论考点的备考方法

根据理论考点所涉及的理论,可将其大体分为两类:

1、刑诉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除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刑事审判的模式、各章概述中的内容等等。其中,各章概述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十年来从来都没有考查过的,对这部分内容,可以直接舍弃。对于其他理论考点,历年考题往往呈现出两极化的特点,有些考查得非常基础,只要对相关理论的基础内容有所了解就能答对;有些则涉及比较深层次的解读,即便是对该理论的基础内容比较了解,但由于解读角度的偏差或对对衍生知识了解不足等各方面的原因,都仍有可能答错。因此,对于这部分理论考点,要注意平时的积累,到了比较紧张的复习阶段,还是要注重掌握基础内容,不建议再花过多的时间作深入、广泛的研究

2、刑诉证据理论。主要包括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规则(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属法规考点,不属理论考点)和刑事证明理论。对这部分理论的备考,要特别注意研读历年真题,因为对这部分理论的考查范围与模式,历年来是比较稳定的,很难再有大的改变与突破。其中,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一般都是考查关联性,且往往会与刑事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规则一并考查;刑事证据的分类一般都是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分类,且都是通过案例方式考查,对这两类证据的分类要做到烂熟于心,无论案例怎么变化都能把握住关键点作出正确的选择;刑事证据规则中除最佳证据规则没有考查过外,其他证据规则均考查过,把握其基本内容和认真研读真题即可;刑事证明理论部分也是要研读真题,刑事证明对象一般就是考查待证事实与免证事实的范围,刑事证明标准一般是在第四卷案例分析题考查运用案例中给出的证据能否作出有罪认定时顺带考查,刑事证明责任的考查则可深可浅,浅的只要了解其基本内容就能答对,深的有可能研究越深越答不对,因此也还是要注重对基础内容的把握。

这样一来,刑诉理论部分的备考量和难度都会大幅降低。

二、法规考点的备考方法

刑诉涉及的法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也可以对其予以分类并采取不同的备考方法:

1、基础法规。其中的重点包括:

《刑事诉讼法》(本书简称《刑诉法》)中的几乎全部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书简称《法院解释》)中的大部分条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本书简称《检察规则》)中关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等的一些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紧密联系并比较特殊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书简称《公安规定》)中关于辨认、技术侦查等少量本身非常重要且在其他法规中未予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本书简称《六部门规定》)中除特别琐碎的、纯事务性的内容以外的规定。由于这部分法规所调整的对象是相互重合的,因此如果采取逐个复习各个法规的纵向复习方法,既耗时耗力,又容易混淆,因此应当采取横向复习的方法,也即以考点为线索,循序复习每个考点所涉及到的重点条文。而在这种横向复习方法中,找到一本归纳全面、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的辅导书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我们撰写本书的动因所在。

2、调整对象相对单一的规定、意见等。这部分可分为两类:

一是近三年以来出台的新的规定、意见等。对2018年的备考来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是必考内容,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考点本身的重要性,考查的分值应该不低。此外,2016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4年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的规定》等均不排除再次考查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这部分内容,要有所取舍,对再度考查的可能性较大、重点内容突出、复习难度较小的,要熟练掌握其重点法条,比如《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的重点法条。对再度考查的可能性不好预测,但重点内容突出、复习难度较小的,也应尽量掌握其重点法条。但对于虽然有再度考查的可能性,但重点不突出,复习难度大的,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则要量力而行,考虑其即便会考一般也就是一到两分的分值,是否值得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备考。

二是虽然是三年以前出台的,但其本身的内容非常重要,考查频率较高的规定、意见等。其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自出台后几乎每年必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隔一两年就会考查一次。因此,对于这些规定、意见,也要作为备考重点。当然,这些规定中的条文也并非全都是重点条文,复习时也要分清主次,使用辅导书的作用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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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168861 2018-3-7 13:43
这篇文章,还是蛮有用的
引用 巨人人人 2018-3-8 08:40
等我快复习刑诉了仔细看看
引用 774378304 2018-3-13 13:47
楼主,请问这是哪本辅导书
引用 林胖胖 2018-3-1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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