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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模拟题汇总(二)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8-07-19 收藏 : 2 查看 : 518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指南针免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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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被乙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张某与刘某签订供货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张某要求刘某交货,刘某以张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刘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

【解析】A项中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故A错误,当选。B项中的权利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具有支配性,故正确,不当选。C项中刘某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正确,不当选。D项中的撤销权是形成权,故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正确,不当选。

17、王某(男)与李某结婚,生育一子一女。王某的母亲姓曾,李某的母亲姓夏。王某与李某共同喜欢当红艺人木子空。由于自己条件不好,将女儿送养给以为姓金的华侨收养,办理了收养手续。关于王某与李某子女姓氏的选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选择姓王或者李

B可以选择姓曾或者夏

C女儿被送养后,可选择姓金

D可以选择甲李某自己以为有前途的复姓木子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察关于姓名权的命名自由问题。全国人大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据此,命名虽然是自由的,但是,姓氏选择必须要有正当来源。本题中,A项是父姓或母姓,正确;B项是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正确;C项是随扶养人的姓氏,正确;D项的姓氏选择没有根据,违背公序良俗。

18、关于请求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请求权不一定是救济权,也不一定是原权

B强求全不一定适用诉讼时效

C侵权请求权不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有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请求权中,请求损害赔偿是救济权,基于合同约定请求履行合同是原权,故A正确。请求权中,有的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如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等等,故B正确。债权请求权中,受时效限制也有例外,如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公司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故C正确。在请求权中,有的收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如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正确。

19、关于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甲于是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乙银行。上述行为使得乙银行既拥有了债权,也拥有了物权,并且债权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

B甲将一辆汽车质押给乙,乙在使用过程中不慎将车弄坏,送至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之后,乙不支付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C甲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送货,乙收货后一周内付款,可在甲将要履行的前一天获得确切消息称乙陷入资金严重困难,此时,甲可暂时不履行,此时甲的权利是抗辩权。

D甲将一套房屋租给乙居住,后来乙未经同意讲房屋转租,此时甲做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决定,此时甲行使的权利是形成权

【答案】BCD

【解析】A项中,乙银行享有债权与抵押权,其中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此时作为物权的抵押权要随着债券的消灭而消灭,而不是相反,故A项错误。B项中留置权的担保物权,以占有支配特定动产为前提,故留置权就有支配性是正确的。C项中甲的履行顺序在前,由于感到不安而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是抗辩权,正确。D项中解除权可以单方使得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故事形成权,正确。

20、落魄作家于某发布了小说《苦女人周迅》一书。经查,书中捏造了周与诸多男性有染的情节,并称每次分手皆是被甩而且曾经流产数次。同时,书中还首次披露了周的家庭背景、学生时代的恋爱史、曾用名等信息。该书以周主演的电影《风声》的剧照为封面,并在A网站上以此照片为该书做推广宣传。周看到该宣传后,致电A网站,网站随后立即进行了删除。该书内容给周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于某侵犯了周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B于某和网站对于周的肖像权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C若网站在接到通知后,与周达成协议,删除该信息收取费用5000元,此协议无效

D周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CD

【解析】本案中于某在书中捏造了虚假事实,造成了被侵权人周评价降低,侵犯了周的名誉权。披露了一些隐私信息,侵犯了周的隐私权。以周的剧照做封面进行宣传,侵犯周的肖像权,故A正确。网站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网站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B项错误。《网络侵犯人身权解释》第14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据此,C项正确。由于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伤害,且给周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具有严重过后果,故周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正确。

21、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盒及骨灰。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因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

B法院应当智齿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钱不得转让

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

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殡仪馆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殡仪馆没有如约履行,将骨灰盒摔坏并造成骨灰消失,即违约又侵权,故返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AC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按照我国司法惯例,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为由来提起,故D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或继承。本案中,由于没有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赔偿的事实,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的主张是正确的,故B正确。

22、下列选项中,属于你是法律行为的是:

A甲将租赁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

B甲在某网店购得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

C某公司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D甲谎称未婚,乙信以为真与之结婚

【答案】C

【解析】A项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时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不是可撤销,故A项错误。B项是内容违法无效的行为,错误。C项是在订立具有人身信任性质的委托合同时,将对于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正确。D项是重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是无效的行为,错误。

2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

C甲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

D乙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

【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是通过意思表示决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旨在实现行为人意图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相应的后果。A项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项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法定后果,故是事实行为。C项是朋友之间的友谊关系,故不构成民事权利义务全关系。D项转让钢琴,无论是买卖还是赠与,均是当事人通过自己意思表示设定自己追求效果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故正确。

24、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赠送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本题中,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答案】A

【解析】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项错误。授权后,被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等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

25、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案中涉及到法律行为的双重效力瑕疵。首先涉及到无权代理,其次,又有欺诈可撤销的问题。甲公司伪造乙公司的公章与不知情的丙公司订立合同的,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丙虽然可能相信甲有代理权但这不是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此时,构成无权代理。若被代理人乙不追认,则合同不效力。同时,由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甲以乙的名义欺诈了丙,故此合同又有可撤销的原因。对于两种效力瑕疵评价的顺序应该是,首先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不追认则合同尚未生效,此时不存在以欺诈为由撤销的可能,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没有追认之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善意的丙可以单方通知的方式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如果被代理人乙进行了追认,则是上述171条规定的撤销权就不能在行使,因为追认后合同归于有效,此时,丙可主张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在追认后,丙若撤销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本题中,特别指出,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故丙此时可请求法院撤销,B是唯一正确的选型。

26、在某年中国商法年会上,秘书长宣布,希望大家在大会下发的文件上签名,以祝贺新会长当选,教授甲表示同意后,就离开会场接听电话。半小时后回到会场,看到桌上有两份书面文件,一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误认为都是为祝贺新会长当选而签订的文件。后来获悉,一份之为了祝贺新会长当选的文件,另一份是为了纪念前任会长而认购《商法著作全集》(下称《全集》)。在甲离席期间,关于认购《全集》一事,秘书长曾经进行了宣布,是自愿签署,由A出版社六折销售,但是甲并不知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出版社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商法著作全集》的合同

B甲构成重大误解,关于买卖《商法著作全集》的合同可撤销

C由于甲已经签字,故可以推定甲有购买《商法著作全集》的意思表示

D甲因为缺乏内心效果意思,故甲签订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意思表示

【答案】AD

【解析】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均具有意思表示,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意思表示需要内在效果意思和外在表示行为,两者缺一,不构成意思表示。本题中,甲的签字行为,由于不知道购买全集一事,认为两份文件均是为了庆祝新会长当选而签,没有买书的内在效果意思,虽有签字的外在行为,也不构成意思表示,甲与出版社之间的合同未成立,故AD正确。没有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约定在先时,不能将对方行为推定为是意思表示,故C错误。买卖过程中,买方构成重大误解的前提是,要收到卖方的意思表示,进而对于意思表示的主体、内容等主要因素理解错误方可构成,本题中,甲根本就没有收到卖方的意思表示,故不是重大误解。

27、甲乙为大学同学,感情甚笃。然,乙因为各方面时运不济,年近四十依然穷困潦倒,生活无着。甲经过与其妻子商议后,决定赠与给其一套房屋,以资助其生活。然而,甲唯恐其正在上高中的儿子丙有意见及避免他人议论带来的人情困扰,于是与乙商定,表面上做成买卖。后甲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乙之间赠与合同有效,在办理过户登记之间甲享有任意撤销权

C如果在办理过户登记后,甲的儿子丙与乙发生一次争吵,乙将丙殴成重伤,则甲可以主张撤销对于乙的房屋赠与

D在C项情形下,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甲在撤销合同后均可请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答案】ABC

【解析】《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是串通虚伪的意思表示,此合同无效,A正确。由于甲乙之间真实的意思是赠与,且无不合法之处,故赠与合同有效,在赠与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B正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本题中,如果受赠人乙将甲的儿子殴成重伤,此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故C正确。在甲行使撤销权将赠与合同撤销后,如果房屋尚登记在乙名下,甲可请求乙将房屋返还,但是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则能够主张第三人返还,则要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甲在撤销后,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D错误。

28、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乙于是找到朋友商议,后来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在主张甲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故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进行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再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再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29、甲病住院,经查,甲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寿命。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人寿保险,制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家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甲投保险半年后,甲因肝癌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欺诈的发生不知情

B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

C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的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

D如果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

【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第三人欺诈时,当与受欺诈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时,受欺诈人方可撤销合同。背后的法理是,相对人代表的是交易秩序,若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将损及交易秩序。考虑到此种价值追求,如果在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合同履行后,合同相对人虽不知情,但同时也不是合同履行之后的受益人。此时,若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时,对于第三人的欺诈,也可以撤销。本案中,合同是甲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公司受到乙的欺诈,且甲对于欺诈不知情。虽然从形式上看,符合第三人欺诈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上述价值衡量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撤销合同,因为此合同的利益,甲不能享有且以甲的死亡为前提,欺诈人乙是直接受益人。故A错误,B正确。根据上述149条规定,此种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不是单方通知,故C错误。合同一旦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无过错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相对人直接欺诈,,则此时,应当承担的,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本题这种就保险合同而言,甲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乙,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乙,而乙又不是合同当事人,我国民法又没有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扩展到第三人,故此时,保险公司撤销之后的损失,应当向乙主张的是侵权责任。故D错

30、甲在北京经营高档餐饮店五处,因为中央高压反腐,生意逐渐惨淡,陷入亏损状态。欲向中国银行贷款800万元用于转型调整,银行要求提供殷实可靠之保证人作为担保。甲一时难以找到可靠保证人,情况极为窘迫。甲之表弟乙在某大学任法学院教师,知道本校经管学院身价过亿之教授丁有婚外隐秘情人,以学校有关部门告发此事胁迫丁为甲作保,甲和银行对此均毫不知情。一年半之后,丁婚外情之事被其妻子发觉,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甲受到学校处分,并决心断绝与其婚外情人之关系。而后,丁乃以其受到胁迫为理由,向中国银行表示撤销其保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不可以撤销保证合同,因为作为保证合同相对人的银行对于胁迫的存在不知情

B丁可以撤销保证合同,但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

C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丁的撤销权自胁迫发生之日起1年不行使即为消灭

D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合同后,对于银行的损失丁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胁迫而可撤销的合同不论胁迫来自相对人还是第三人,一律可撤销,且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行使权利,本题中没有声明有仲裁条款,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A错误,当选,B正确,不当选。关于胁迫产生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一年,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年的起算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故C项错误。在丁撤销保证合同后,银行的损失如何赔偿必须考虑。本题中,丁签订合同是处于被胁迫状态,意思并不自由,若由丁赔偿,缺少正当性,何况丁在被胁迫的情形下做出保证,本身也会产生损失。这些损失均是由于乙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均应当由乙承担侵权责任,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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