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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到中院去的时候,会经常回想起15年-16年在法院的场景,那时在办完事务后,我会选择坐在安检的地方,看着一个又一个进入法院的律师,掏出律师证。那时羡慕的不单单是他们通过了司考,更是和所有的法学生一样对律师这个职业充满着憧憬,对以律师身份代理案子充满着憧憬。 在我的学生时代,代理或参与过的案子共三个,一个被驳回了起诉、一个全程参与的离婚诉讼(并非作为代理人)、还有一个就是本文想要说的:我的第一个“案子”。 ![]() 2016年的5月5日这是个很特殊的日子,我的第一案子终于结案了,历时近一年,从一审、再到二审,个中过程历经曲折,最终取得了一个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我和另一位代理人走出法院时感叹道:“很荣幸能够代理这样的案子,这个案子让我们学到了许多。” 我们当时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代理的这个案子,可能很多人知道除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近亲属、单位职工可以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也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有所耳闻,但是生活中遇到的会相对较少。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公民代理的要求、审核都更加严格了。(行政)案件有所耳闻,但是生活中遇到的会相对较少。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公民代理的要求、审核都更加严格了。 一、案情简介 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养殖户,有十多年的生猪养殖经验,案发当时的背景系当地政府为响应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于是派出相关的环保部门下乡检查,目的是要让当地一些养殖户停止生产经营,以达到整个区域内的污染排放减少。检查到我们的当事人时,相关环保部门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和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局,当地公安局立马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7日。 二、分析案子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实和依据,我们归纳出本案最重要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我们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二我们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我们有证据证明我们进行过整改,但仅凭此点是很难推翻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我们将所有的重点都放在了第一个焦点:我们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如果我们不需要,公安机关的处罚基础就是不存在的,即不得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为此我们进行了法律检索,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某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500头生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而我们的当事人常年生猪养殖在100头以下是属于可办理的范围,因此《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不适用于本案。 三、一审 一审我们主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某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证明,我们非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对象,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大前提是错误的,该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而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保条例》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适用于任何城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者得出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一审我们败诉了,一审法院大致的意思是对公安局提出的法律依据予以认可,对我们提出的《某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院认为系一般规范性文件,法院不予参考,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未做解释说明。 四、二审 一审判决作出后,结合我们一审败诉的原因,15天的上诉期里,我们疯狂的做着一件事情法律检索,将所有可能涉及排污许可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检索分析,其中《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对我们十分有利,对何种情况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具有明确规定,但是并非实施生效。而《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实施后并未进行修改,对何种情况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未进行规定。我们另外还查找到了其他的地方立法如《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是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最终写了一份长达15页的上诉状,并着重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与《湖南省环保条例》在排污许可证制度适用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及当今国内总体上对排污许可证的立法趋势做出了说明。 二审开庭很迅速,二审的法官着重的提了被告几个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至今仍记得:“某县养殖生猪类似于本案这类规模的,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没有,以前是否需要办理,如果继续养殖的话是否需要办理”二审开庭来的是一位非常熟悉该案情况的警官,当时明确表示这类情况无需办理,以前没有,今后的话不太清楚。 然后庭审走完最后陈述的程序就审完了,当时脑子里并未有自认这个概念,只是觉得如此回答对我们蛮有利的。 五 、 结果 二审开完庭后,法院那边迟迟未通知我们去法院领判决书,直到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我们去法院进行调解。我从当事人处得知,当地政府愿意给他赔偿损失,并且以后他可以继续养殖生猪。2016年5月4日我们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2016年5月5日得到了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事后我们请教法官,为何不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呢?法官并未给予我们明确回答,仅微微一笑。 六 结语 事后回想起长当时法官的笑容,我们还是比较开心的一方面,证明我们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得到了法官的认可,至此,属于我的第一个“案子”告一段落。获取本文作者更多精彩文章,请下载学法网APP后关注“糖糖糖糖糖唐“ |
最新评论
实务中对民诉法新出台的那一条很少用,当时考虑过这个问题
行政诉讼能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已经是胜利了
可以贴出来学习呀
当时懵懵懂懂就做了下来
拘留的损失是小事勒,大概能补1000多块,能不能继续进行养猪比较重要,所以最后能够继续养殖非常不错了。
这个私下可以交流,贴出来还是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