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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师徒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实务 2008-01-10 收藏 : 0 查看 : 97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任硌

文章来源: 新华法治

    新华网成都1月9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徒弟与师傅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法院判决二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李某于2005年2月开始在王某所开办的汽车修理厂学习修车技术,学习期间,其身份一直是学徒,王某按传统的民间带徒弟方式,指导李某修车,同时,修理厂其他人员也对李某进行指导。王某也没有支付李某工资,只是按传统的民间带徒弟方式每月支付李某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不等的零花钱。

    2006年4月3日,王某的汽修厂发生事故,李某受伤。事后李某认为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王某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6月,经李某申请,沐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李某与王某的修理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定其与李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解释判定,本案原、被告对被告为学徒身份均无异议,且被告也承认只从原告处领取几十元到一百多元的零花钱,除此之外就是师傅解决吃住,徒弟在师傅处主要目的不是凭自己的技术和劳务领取工资,而是从师傅处学得一技之长,这种关系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是有区别的。

    同时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被告到原告处学技术时尚不满16周岁,其领取的零花钱不能视为劳动报酬,而且被告到原告处其目的不是提供劳动,而是学习技术,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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