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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擅自下床摔伤 医院无过无需担责

法律实务 2008-01-10 收藏 : 0 查看 : 885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本报记者

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84岁的病人住院期间在下床捡拾物品时摔伤,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84岁赵老太因病于2007年3月14日起在新华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她实行二级护理,并告知其住院注意事项。3月21日,医院为赵老太抽取左右骼前骨髓。3月23日晚,赵老太为捡拾掉在地上的蛋糕自行下床,摔倒在地,致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2007年10月,赵老太向法院起诉,认为是事发当天上午病房地面打蜡后较滑,且医院未尽照顾责任才导致摔伤,要求医院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病房实行保洁以保持病房清洁是其应尽的职责,并无过错。赵老太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在需捡拾物品时完全可以寻求护士帮助。现赵老太在需捡拾物品时未寻求帮助自行下床,显然未足够注意自身安全,故其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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