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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4步,学会事实认识错误,学不会你打我。 PS:本文一共1881字,阅读完大概需要5分钟,你数一下对不对。 ►司考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有多重要? 司法考试中直接涉及到的分值约6~7分,前两年甚至还考过10多分的主观大题。并且,作为刑法重要的基础理论,间接涉及到的分值更多,不学你试试? ►这个知识点有多难? 刑法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大类,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考试中的得分率较低。而且司考中相关问题考查难度逐渐增加,导致这个知识点如此妖娆,引无数学霸学渣尽折腰。 上车吧,跟着深蓝过一遍,搞定它。 当然,只用眼睛扫一遍可不行,神仙也帮不了你。如果你都懒得过一遍脑子,还是出门右转放弃司考吧。 ![]() 1.事实认识错误到底是啥意思? 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一致。 举个栗子,马云本来想偷个手机,结果偷出来发现是块手表,这就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因为手表和手机都属于盗窃罪的范围,我们把这种没有超出同一个罪名范围的,叫做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如果马云想偷个手机,结果偷出来发现是一把枪;因为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是两个罪,我们把这种超出了同一个罪名范围的,叫做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那么,这两种认识错误的理论具体是什么,考试做题的时候遇到了,怎么搞? 不废话,看图: ![]() 看不清的话,点击图片放大看 2.深蓝详细道来之前,先给你划两个重点 ![]() 不好意思划错了,真正的重点是以下这个: 司考想拿分,你要重点搞定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打击(方法)错误的理论。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种 ▼ 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很简单,就是犯罪的时候认错了对象。 比如说,老王本来想杀马云,结果认错人,把马化腾给干掉了。 ![]() 那么问题来了,对老王该怎么定罪呢? 很简单,因为小云云和小腾腾都是人,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不管老王以为这个人是叫小云云也好,叫小腾腾也好,叫小岳岳也好,他主观上是故意要把这个人“neng死”,客观上也确实把这个人“neng死”了,那么他对这个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无论是根据刑法中的“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老王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等一下,“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是什么意思? 等我说到打击错误,你就知道了。 ▼ 打击错误 又叫“方法错误”,就像是“箭矢的偏离”。 王健林瞄准了马云,虽然没认错人,但是枪法太烂,结果射中了旁边的马化腾。 对于这样的情况,刑法上有两种学说: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只重视法益的性质,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也就是说,老王预想的是干掉马云,实际上干掉了马化腾,虽然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故意杀人罪中侵害的对象——人的生命权,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 所以,老王就对马云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马化腾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相一致,并且对象主体没有变化,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所以,老王对马云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马化腾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试中,两种学说都要掌握,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 ▼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对象错误。 比如马云把一只狗当做一个人杀死了,故意杀人和杀狗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两个罪没有法条竞合关系时:如错马云把一只狗当作人杀死了,他计划的犯罪(故意杀人)成立未遂;他实际上的侵害(杀死了一只狗)属于过失。 ►两个罪有法条竞合关系时:轻罪成立既遂。 比如马云本来计划一个手机,结果偷出来发现是一把枪。 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虽然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但这两个最有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轻罪,后者是重罪。 所以,马云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对盗窃枪支罪是过失,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3.现在趁热记一下考试重点 打击错误: 又叫“方法错误”,就像是“箭矢的偏离”。王健林瞄准了马云,但是枪法太烂,结果射中了马化腾。 对于这样的情况,刑法上有两种学说: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只重视法益的性质,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也就是说,老王预想的是干掉马云,实际上干掉了马化腾,虽然是两个个不同的主体,但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故意杀人罪中侵害的对象——人的生命权,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 所以,老王就对马云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马化腾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一致,并且对象主体也一致,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所以,老王对马云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马化腾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4.小测试 (改编自深蓝学城上的刑法真题,学完这个知识点,能不能超过大部分考生,你做一下试试。)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误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才发现认错了,是乙的哥哥。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予打击错误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有话问深蓝 ►能不能保证我完全彻底地掌握知识,能不能保证做题100%正确? 我能保证你无论基础如何,都能对这个知识点有清晰的了解,一般的相关真题基本能得分。这对司法考试来说已经很足够了,如果你对绝大部分知识点掌握到这个程度,通过司考基本没难度。我们是应考,不是钻牛角尖,再捣乱我打你哦。 ![]() ►马云为什么这么在刑法界这么活跃? 不知道。我爹的事情,我这个做晚辈的也不好过问。 ►你讲的好有道理,但我没关注深蓝学城,找不到那么多学习资源怎么办? 对不起,我们很小气,只想把最多的精力和资源留给我们自己人。 ——手机点一下我头像旁边的关注TA,电脑点一下帖子右上角我的头像,加为好友不就行了嘛小傻瓜~ ►小测试的答案是什么呀? 不告诉你,把你的答案发到评论里试试~ |
最新评论
确定了么,不改啦?
C应该改成具体符合说
哈哈不走寻常路…明天公布答案~
对象错误。按两种学说都成立故意伤害罪。选A
我懂了,主观上想打人,客观上也打了人,所以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我懂了,主观上想打人,客观上也打了人,所以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