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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共分五个部分,包括一般规定、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和审判。新规定对“非法方法”范围、讯问地点、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排除制度、辩护、审判阶段排除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及明确。并完善了各个诉讼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虽然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未纳入17年司考大纲,但是大家在复习刑诉时仍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高度重视~(毕竟谁都不知道知道出题人的心思呢) ![]()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范围 ▊ 第2—3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第4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第6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第7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提示:对“非法方法”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加强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关于“威胁”所得供述,之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导致实务适用争议较大。但威胁与合法侦查策略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所以虽然新《规定》第3条规定“威胁”至一定程度所得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 第5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讯问地点 ▊ 第9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讯问录音录像 ▊ 第1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第11条: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提示:对讯问地点及讯问录音录像进行细化,从取证环节开始预防不合法现象。此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同时依据《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也应当录音录像。 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 第15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一)侦查阶段 ![]() ☞1、检察院可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2、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第14条)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 ☞1、检察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对非法证据或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17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第18条) 提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都涉及证据合法性的审查问题。《规定》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工作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提高重大案件的办案质量。 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2、申请人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检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检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第19-22条)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启动:依职权、依申请 ![]() ☞1、权利告知: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第23条) 开庭审理前未申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第29条) ☞3、申请审查: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24条) (二)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处理 ![]() ☞1、 庭前会议召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2、证据的撤回: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3、申请的撤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第25条) ☞4、初步处理: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审查。无疑问,可以决定不再调查。(第26条) (三)庭审阶段的审查与调查程序 ![]() ☞1、 调查时间: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第30条) ☞2、证明责任、方式: ▊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出示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第31条) ▊ 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第32条) ☞3、处理决定的宣布: ▊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 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33条) ☞4、调查后对证据的处理 ▊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或者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第34条) ☞5、二审程序中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 控辩双方对第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辩方一审未提出申请,二审提出的,应当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审查。 ▊ 检察院在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第38条) ▊ 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40条)<END> 点击查看更多司考辅导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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