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
  • 收藏

黑匣子视频还原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8-11-02 收藏 : 1 查看 : 5397 评论 : 101

原创作者: qdobp转载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消息:11月2日,记者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获悉,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赴渝现场指导调查处置。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海事、消防、长航、卫生等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搜救打捞、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打捞工作。事发后,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同时克服水域情况复杂、水深70余米等实际困难,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精确定位坠江车辆位置,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重庆公交车.png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3

赞一个

刚表态过的朋友 (3 人)

已有101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okleya 2018-11-2 10:53
哎,害人害己啊
引用 lawbuger 2018-11-2 10:56
目测,全国会启动车上配备安保人员
引用 hlj12349 2018-11-2 10:58
lawbuger 发表于 2018-11-2 10:56
目测,全国会启动车上配备安保人员

现在冗员现象已经很严重了···再这样的话还得了
引用 学会知识 2018-11-2 11:07
跟某个司考案例很熟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
引用 短忆无穷极 2018-11-2 11:21
但是他没主观故意啊
引用 短忆无穷极 2018-11-2 11:23
学会知识 发表于 2018-11-02 11:07
跟某个司考案例很熟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这个是故意犯罪吧,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啊,司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的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引用 小猪狗 2018-11-2 11:23
短忆无穷极 发表于 2018-11-02 11:21
但是他没主观故意啊

间接故意,对危险听之任之,放任。
引用 短忆无穷极 2018-11-2 11:24
小猪狗 发表于 2018-11-02 11:23
间接故意,对危险听之任之,放任。

有主观意识吗?
引用 小猪狗 2018-11-2 11:37
      官方以两人危害公共安全罪定调了。我们喜欢看热闹,喜欢旁观,喜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时候,旁观是要付出代价的,比如这次事件,公交车坠河前,乘客与公交车司机激烈的争吵了5分钟,在这五分钟里如果有乘客站出来劝阻一下,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回想刚毕业那会,我和两个朋友在公交车上干翻骂售票员的两个大家都熟悉的shaoshu民族混混。
       现在很少坐公交车,但是如果再次碰到跟司机吵架的,我还会上前劝阻。
引用 小猪狗 2018-11-2 11:40

对于公交车司机来说,特定的职务要求其高于一般人的驾驶安全素养。
引用 Ivy罗 2018-11-2 11:44
lawbuger 发表于 2018-11-02 10:56
目测,全国会启动车上配备安保人员

不实际啊!
引用 战神F 2018-11-2 11:47
小猪狗 发表于 2018-11-02 11:37
      官方以两人危害公共安全罪定调了。我们喜欢看热闹,喜欢旁观,喜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时候,旁观是要付出代价的,比如这次事件,公交车坠河前,乘客与公交车司机激烈的争吵了5分钟,在这五分钟里如果有乘客站出来劝阻一下,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回想刚毕业那会,我和两个朋友在公交车上干翻骂售票员的两个大家都熟悉的shaoshu民族混混。
       现在很少坐公交车,但是如果再次碰到跟司机吵架的,我还会上前劝阻。

十分赞同!
引用 法考小学生 2018-11-2 11:49
短忆无穷极 发表于 2018-11-02 11:23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这个是故意犯罪吧,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啊,司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的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看来你是现学的刑法,而且是主观要素一章节
引用 cgy000618 2018-11-2 12:09
司机还击的行为是无罪的,至于后来车辆坠江的后果就要考察故意和过失的责任了。直接定司机罪名有点牵强。从视频来看司机至少有过失的责任!
引用 21844103 2018-11-2 12:09
看看
引用 落落快跑 2018-11-2 12:11
短忆无穷极 发表于 2018-11-02 11:23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这个是故意犯罪吧,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啊,司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的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你对过失和故意理解的不到位。这里怎么可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间接故意
引用 lawbuger 2018-11-2 12:12

我所在城市已经有不少线路就有了
而且有一年多了
红袖章黑色制服
引用 karon 2018-11-2 12:17
从视频看司机都没有刹车,明显打了方向故意撞红车而去,符合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引用 kcyy36 2018-11-2 12:21
司机被打可以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同时也制造了公共危险,虽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的故意,但是作为一名有多年经验的职业司机,有理由相信其应当知道,司机放任了危险发生,可成立故意犯罪。司机作为汽车的驾驶者,属于特定区域的控制者,其行为对多数乘客造成生命危险有因果关系,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