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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有考友提出这一命题,我有一点杂感。 总则中更多的是刑法学理论,分则为纯粹法律。刑法学不等于刑法。分则就是类型化,标准,条件,高大上称呼为“构成”。总则则是哲学在刑法学的具体体验。哲学的,认识,意识,意志,客观,主观,事实,抽象,具体,客体,主体,认识论,方法论,演绎,归纳,判断,决定,支配,控制中…,放在具体刑法学中,就叫总则:具有形而上,依赖唯心论而作的判断,叫主观判断,或叫实质判断。形而下,依唯物具体的判断,叫事实判断,也叫形式构成或形式判断或客观的(内容)该当性或叫客观的符合性,以上这些都是在具体的,特定的案件(空间与时间事物演化进程体现的,人与物,人与人,人与空间,物与空间,人与时间,物与时间,的关系。另外,对象为人与人关系,我们约定称为世界。对象为物,称为自然。而上述列举的关系,就叫“案情”!) 认定是一个决定,合理的决定是司法官追求的结果。认识,判断是司法官饭和菜,总则是人类为思维(认识)活动规律而体系的抽象的认识论,方法论,适用刑法学。其中总则核心是犯罪论,实实在在的哲学田园。犯罪论中的,构成,符合,该当,……去他妈,就是将学术提高门坎,其实,就“成立条件”! 哈贝马斯《犯罪与规范之间》,共800页,一页中有100个注释,这100注释有一半是“定义”“概念”。有定义和概念的学术都是抽象的,属于“主义”,最害人! 一年只看到第4页。有点太长了,以后有机会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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