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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为《从贵阳到北京,我的律师日志(连载)》的第22部分: 早上9点,在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此前曾有提及,这是一起公司人事总监状告公司的案子,诉求主要是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接受公司委托后,及时阅卷,搜集证据,做好充分应对。 劳动者没有委托律师,稍感意外。实际上,该案相比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还是要复杂、困难很多。特别是对证据的要求,比如说,对于加班费的主张,劳动者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如果仅仅提交没有用人单位确认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可以反驳,考勤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应当经过用人单位的确认,或者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才能认定劳动者加班的事实。 开庭过程中,我代表公司重点论述、证明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人事总监一职,开始申请人没有意识到我的这一用意,直到辩论阶段,我宣读了一个重要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申请人这才恍然大悟,此前我所有的准备,是为了让仲裁员相信他是恶意地不为自己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从而证明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开完庭,仲裁员希望申请人能与公司进行调解,不过他坚持自己的立场。案件的结果,相信不会有太大意外。有的案件,看似简单,而实际上,暗藏杀机。而律师的价值,往往就是在每一起案件中,找到关键点,给出最佳的应对措施。 没过多久,有机会迎来更具挑战的一个案件。前来咨询我的是一名船员,从四川的一个小县城,来到北京,通过同事找到我。第一眼见到他,身材不高,又黑又瘦。据他向我陈述,原来他是一名船员,2018年4月,在北京一家专门从事海事的A公司安排下,派遣到上海的B公司所属的轮船上工作,任二水职务,后升为一水。 在此过程中,他与A公司签订了《船员劳务派遣书》、《补充协议》,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共同支付,A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派遣书中约定,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自愿选择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9年2月,他在船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幸意外受伤,导致手掌骨折。 事故发生后,他希望能申报工伤,但A公司否认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申报工伤,B公司认为他是A公司派遣过来的,与自己无关。他对此表示不满,认为A公司把自己派遣到B公司的轮船工作,应当尽到用人单位的义务,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他决定循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查看更多请进入《从贵阳到北京,我的律师日志(连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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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主要是看审判人员学过没有
看不懂你就别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