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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俺考场写的答案,穿插一些昨晚机构老师讲解的内容。刑诉法全面扑街 ![]() 一、建设法治政府 略 二、刑法 1,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既遂,没参加实行行为属于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了追诉期限,不再追诉。 2,洪某抢劫罪两种观点。一是将抢劫和抛尸视为同一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二是将抢劫和抛尸分别评价,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过了追诉期限,不再追诉,如果要追诉须报请最高检批准。(追诉期限这儿错了,应不中断) 3,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构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对银行应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过这个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真的是瞎蒙的) 4,洪某对贷款公司孙某构成诈骗罪既遂。(题干直接提到诈骗罪,就没考虑到合同诈骗罪) 5,洪某对白某构成行贿罪,不法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既遂。 6,白某构成受贿罪,不法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既遂。(一时懵逼没想到斡旋受贿) 7,公安局副局长李某不构成犯罪。 8,洪某被抓获后,对诈骗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对另一起犯罪构成自首;对检举犯罪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9,洪某入办公室窃得现金和信封,构成盗窃罪;而后将银行卡交给老婆青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根据从犯随主犯原则。该两罪有自首情况,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0,青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1,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漏了敲诈勒索罪,另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12,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13,程某对黄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14,洪某对抢劫致人死亡案件构成自首。 三、刑诉法 1,管辖权问题。 A市法院管辖不合法。根据刑诉法第19-22条,中级法院受理下列案件……本案不属于中级法院受理范围,应当有王某犯罪地或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可能A市是县级市呢……) 监察委一并调查不合法。应当将徇私枉法罪交由检察机关侦查。(根据监察法第34条,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压根没看过监察法,瞎蒙错了) 2,检察院能否不经调查径行对王小六进行起诉? 不能,根据刑诉法规定…… (老师提到高检规则391条,说可以直接起诉,但有朋友提到题干问的是不经立案调查能否直接起诉,即便不调查,也总得立案吧。这题存疑,记不清问题) 3,监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是否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原则是什么? 应当将其他犯罪交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理由同1,瞎蒙错了) 4,王某在侦查起诉过程未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认罚,这时法庭该如何处理? 应当视为新的量刑情节,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此题说不准,有老师说认罪认罚原则应当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有个检察院的朋友说你庭审才认罪认罚,压根没节省司法资源不算数,最多法官酌情考虑)。 四、民法 1,丙原告,甲被告,乙无独三。 2,甲乙协议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可以抗辩。合同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在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时,签订不利己的合同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4,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最新解释,个人名义、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5,不成立质权。根据票据法,背书人写明“不得转让”的,不可转让。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的保障措施,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具有流通性不可变卖,也就无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不成立。 6,己公司以人格混同为由,能否请求戊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支持,戊公司应当在混同财产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7,不构成重复起诉,诉讼请求不同。(争议较大) 8,可以提出合并重整的请求。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9,合并重整受理后,其他民诉程序中止,待确定继承权利义务的继承法人后继续诉讼。 10,合并重整对所有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人分组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机关的制定。(我直接搬了破产法的法条上去,老师说应当按照破产的程序,债权人不得个别清偿、提前清偿的可追回撤销等。) 六,商法 1,第一个主张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请求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第二个主张不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需要全体股东约定,本案中其他股东一致反对。 3,D公司可取得股权质权。B公司实际享有股权20%,因此质押给D公司的20%股权B公司有处分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自工商登记部门登记起取得质权。 4,丙公司可取得股权质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名义股东处分实际股东的股权时,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本案中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自工商登记部门登记起取得质权。 5,E公司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进入执行程序后,E公司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被驳回的,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根据民诉解释规定。 6,B、D、E公司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丙公司可提出执行异议。甲公司其他股东对E公司实际出资的情况均知情,因此不得以E公司不实际持有甲公司的股权为由进行抗辩;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E公司股权(B公司名义)的质权,在B公司的实际股权被D公司用作实现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对E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则有损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可提出执行异议。 |
最新评论
刑诉都是错的
我一开始写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来改成执行异议,感恩自己
这道题第一问的是审判中(特意看了好几遍),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权,我写的是以有毒三身份参诉
第二问是执行中的救济
这道题分为诉讼中和执行中两问
诉讼中,不可提三撤,特别程序提异议,然后另诉
题目中写的清楚,在实现担保物权的审理过程中,非诉程序。不知道三撤,案外人再审那些是怎么想的,连诉都没有怎么撤?怎么再审?
两问,第一问诉讼中要提异议,然后终止特别程序,另诉
执行中提执行标的异议
罪犯不知情况下,特殊体质中断因果关系,案例书有说
知情就是故意伤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