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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刑事案件接触的当事人和律师

律师路上 律师路上2019-12-04 收藏 : 2 查看 : 3285 评论 : 26

原创作者: 彭律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当事人和律师.png

我做刑事案件接触的当事人和律师........执业小感触,刑辩律师难,良心刑辩律师少

前几天接了一个涉及“套路贷”诈骗犯罪的案子,只委托了侦查阶段,其他阶段目前未委托。即使这样,也是在会见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力求在会见过程中讲清楚法律规定,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是跟人合作的。因事发突然,家属委托时,我未在场;家属只对合作伙伴说了大概的情况,合作伙伴转述与我。大意是:其子两年前在一家公司贷款公司做业务员,一年后升为办公室主任;升职后,只负责接待和办公室维护,工作轻松,工资尚可。但是待到去年年中时候,察觉公司所从事业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而离职。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在银行谋得一份职业,从事至今。然,天有不测风云,“东窗事发”,今年11月份时,因“被害人”举报,公司被查,他作为曾经的办公室主任被刑事拘留。家属知道后,立即联系到了合作伙伴,借委托会见,搞清楚具体情况怎样。

上午接受委托,立即着手准备了函件,赶在公安人员中午下班前把委托手续及函件递交了。下午,立即驱车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小伙子,九零后,人高大结实,不过倒也憨厚。坐定,表明来意,办理完委托手续,紧接着讲起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叙述过程中,讲到还款人的还款会还到自己的银行卡,然后本人立即把还款打到公司账户。

问:为何会有还款人把还款还到你的银行卡?

答道:没仔细问,可能是还款人有某些不方便之处。

那么,还到你银行卡的流水大概有多少呢?

答道:大概几百万;

那你有没有用过你的这张卡呢?

答道:用过的,不过都是小额支付,而且用的次数也少,就是吃个饭刷下卡啥的。

还款人把还款还到你的银行卡,你隔多久把这还款还到公司账户呢?

答道:当下就打到公司账户了。

没有隔一段时间在打到公司账户的吗?

答道:没有。

确定么?

答道:确定的。

那么这张卡你是什么时候办的呢?为什么要用你的卡收钱呢?

答道:具体什么时候办的,忘了,应该是在这个公司工作之前就办了。不是单用我的卡收钱,只是谁方便就用谁的卡。也有可能李xx(以下简称“金主”)把我的卡号给了借款人了,所以就有了这些流水。

后来,为什么从公司离职了呢?

答道:感觉公司可能要出事,怕再呆下去.......

每月工资大概多少呢?

答道:5000一个月

工资也不多哈,办公室主任工资就这些吗?

答道:就这些的,因为说是办公室主任,其实就是后勤加行政,来人了就接待下,平常的话,打印、采购等都是我做的。

工资有流水么?

答道:没有,都是现金发的。

你自己是现金发的还是所有的人都是现金发的?

答道:都是现金的

其他人,你说的那个李xx,平常会在公司么?

答道:整个公司最常见的就是我,我就是办公室主任,就得负责日常的办公室运转的。李也就年终或是需要资金的时候来下,其他时候都见不到的。还有一个催债的,我跟他接触不多,都是借款人还不了钱了,才会找他的,催款的事情都是他负责的,我不管这块。他怎么催款我也不知道的。

还有其他人么公司里?

答道:有的,还有一个姓沈的,不过也是不常见的。

.........

因为什么事情公安决定抓的呢?

答道:公司有个业务员,私自借钱给借款人,还不上时就以公司名义去找他要,可能手段有些过火,那个人就去报案了,连带着把我也抓了

那个业务员叫什么呢?

答道:不清楚

.........

公安那边怎么跟你说的呢?

答道:说是“套路贷”犯罪,涉嫌诈骗,是以诈骗罪拘留的。

你具体从事过业务吗?

答道:刚开始当业务员的时候,从事过;后来在办公室了,就没有了。

你是如何宣传你的业务的呢?

答道:就是朋友圈宣传的,或者朋友、他人介绍,其他的也没有了

当了办公室主任后,那些来公司咨询的人,你都是怎样跟他说的呢?

答道:讲清楚利息多少,怎么收的,借多久,啥都跟人家讲清楚的

有没有故意不让人家按时还款的呢?

答道:没有的,还不上的话都有人负责催款的。

........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交流,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紧接着,跟他讲了法律是如何规定诈骗犯罪的,也讲清楚了最高院、高院等关于“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让其做好未来一段时间呆在看守所的准备。当然具备取保的条件的话,还是会积极争取的。

回来后,一直在脑海里思考一个问题:就当事人所涉之事是否符合“套路贷”呢?无论是最高院的文件还是高院的文件,都已明确”套路贷“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套路”,没有“套路”就构成不了“套路贷”,那么何谓“套路”呢?根据最高院的文件表明: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根据高院的文件: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手段就是利用上述多种方式,造成还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者有其他事项导致还不了款,达到非法占有还款人资金的目的。而且,要构成诈骗罪,需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就当事人陈述,借款前都已经口头把相关事项讲的很清楚了,就是利息较高,而人家也接受。

就当事人的陈述而言,是找不到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成分的;如果当事人所言非假的话,那么有无可能这本身只是一个高利贷犯罪呢?通过当事人的陈述,确实找不到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迹象;当然不排除其他人员有这些行为。作为共同犯罪,是要对这些承担责任的。可是,共犯也区分主从犯、犯罪手段、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啊。单从流经当事人的银行卡来说,几百万的流水,在诈骗犯罪中已经是数额巨大了,量刑在十年以上了都。那么有没有可能从高利贷犯罪方面予以辩解,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呢?若当事人所言属实,每个月仅是领取工资,其他额外收入没有的话,仅根据银行卡流水就要量刑10年以上对当事人而言,着实冤枉。

我把这些想法跟合作伙伴说了下,伙伴说:确实很冤枉,但是没办法啊,就是套路贷啊,虽然仅是拿工资,但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确实,诈骗犯罪,不考虑涉嫌犯罪内部人员之间的分配。可这能不能成为一个量刑情节呢?而且,从其中途退出来看,主观上也没有继续参与犯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啊。

二次会见中,当事人流露出:承办民警已告知他说这案子上头在盯着呢,监察委督办的。不知是否有这回事?问我。这个不好说,目前无法联系上承办民警,当场去的时候没人,打电话的时候没人接,问其他人,都说不知道,所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最后,因为未到审查起诉阶段,看不到案卷,无从知晓其他到案人的证词,无法判断当事人所言到底为真或假?不能轻易下结论,不敢给当事人太多信心,不敢让当事人乐观。只能谨慎行事。

........

做了些刑事案件后,发觉任何一件刑事案件,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存在疑虑的。所谓的铁案,也不过是疑虑少了些而已。哪有什么铁案?都是相对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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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表态过的朋友 (2 人)

已有26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okleya 2019-12-4 21:16
楼主非常认真啊。。。。期待继续更新
引用 南千凝 2019-12-4 21:34
关注后续
引用 小红R 2019-12-4 21:45
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很多方面还存在着完善的空间,所以在定罪量刑方面有不同处理意见也很正常。就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不能够排除犯罪的故意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可以理解为明知公司的非法盈利套路而为之,且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不为自己而也可以是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套路贷构成要件里的“等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方式没有进行穷尽的列举,而与列举性质相当性质和程度的手段也可以被认定为套路贷得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并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构成套路贷。纯属本人自己的不成熟观点,还请不要介意。
引用 小红R 2019-12-4 21:52
另外如果年利率超过36%的畸高利率可以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如果该公司采取非法催收手段,且嫌疑人也显然参与其中,形成了完整的分工。那么本案中的嫌疑人也仅是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引用 欧阳富女 2019-12-4 22:23
继续……
引用 勇敢的心h 2019-12-4 23:36
感觉会有下文
引用 迷雾去走 2019-12-5 00:32
期待你的更新
引用 zcfeng 2019-12-5 00:48
关键是贷款的详情你没问!你看到他们的贷款合同就完全明白了!别问我怎么知道的,我替受害人感到不公平,我甚至认为超越诈骗的范畴,可以说和明抢或敲诈勒索差不多了!!!
引用 他山之心 2019-12-5 05:06
套路贷跟高利贷还是不一样的。高利贷是喝血,套路贷是吃人


现在严打,定涉黑的都大把
引用 京东男孩 2019-12-5 07:07
okle 发表于 2019-12-04 21:16
楼主非常认真啊。。。。期待继续更新

老铁,现女友还是考前酒店陪考的那个女友么?
引用 cobico 2019-12-5 08:33
京东男孩 发表于 2019-12-05 07:07
老铁,现女友还是考前酒店陪考的那个女友么?

老哥 这么了解这位兄弟?
引用 寒烟袅袅碧水幽 2019-12-5 12:00
还不是很理解,多看看各位的讨论
引用 mingc 2019-12-5 14:59
期待你的更新
引用 柯珂 2019-12-5 17:38
关注,期待后续
引用 aqinpine1 2019-12-5 20:44
关注
引用 liyixing666 2019-12-10 09:36
感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方面陈诉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引用 彭律 2019-12-13 13:35
zcfeng 发表于 2019-12-05 00:48
关键是贷款的详情你没问!你看到他们的贷款合同就完全明白了!别问我怎么知道的,我替受害人感到不公平,我甚至认为超越诈骗的范畴,可以说和明抢或敲诈勒索差不多了!!!

贷款的详情也问了后续,但是这个当事人是不太了解的。会见三次下来,觉得定个诈骗的话还是有点冤的
引用 彭律 2019-12-13 13:35
他山之心 发表于 2019-12-05 05:06
套路贷跟高利贷还是不一样的。高利贷是喝血,套路贷是吃人


现在严打,定涉黑的都大把

是的,反正是撞到枪口上了
引用 彭律 2019-12-13 13:43
小红R 发表于 2019-12-04 21:45
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很多方面还存在着完善的空间,所以在定罪量刑方面有不同处理意见也很正常。就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不能够排除犯罪的故意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可以理解为明知公司的非法盈利套路而为之,且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不为自己而也可以是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套路贷构成要件里的“等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方式没有进行穷尽的列举,而与列举性质相当性质和程度的手段也可以被认定为套路贷得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并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构成套路贷。纯属本人自己的不成熟观点,还请不要介意。

是的,主观上确实大有可讨论的地方,与我而言,我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是知道这个违法的,有高利贷犯罪的意识的,但是对于诈骗的的话,我觉得还是有些牵强的。楼主认为:明知公司的非法盈利套路而为之,这样的话只是侵害公司的利益,不涉及借款人的。此外,公司的非法盈利做何解呢?对公司的非法盈利套路占有,可否认为是赃物犯罪呢?赃物犯罪能否进行处罚呢?这涉及到其他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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