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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今天,改行做实习律师以整整半年了。 原来计划找一个合适的律所、有机会多学点东西的师父,中途有波折,但结果我还满意,找了一个小所,但跟了一个各类案源都做得师父,我估算了一下,师父每年做得案子在30-50个,接近每周都能接案子,且各类案子都有,刑事、婚姻家庭、合同、商事类的居多。优点是,跟了一个师父相当于跟了大所一个大团队接触的类型多样化,缺点是师父每样都要操心、研究,似乎每一种都不是特别专业(那种任何一个专业和程序环节、细节都能十拿九稳拿出意见的)但对我这个新手来说,够我学的了。 从承接案件我就开始跟的有以下这些案子,并有了一点感想。 一、刑事方面,有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集资诈骗案、伪造印章案、寻衅滋事案 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一直未找到嫌疑人的动机,我们在多次会见后(嫌疑人和被害人是情侣关系)嫌疑人给了一个说法我们认为有合理性:两人喝完酒玩激情游戏(据称女方有被虐倾向)时,女方被南方掐脖子窒息死亡。且事情的经过嫌疑人也讲不清楚了,说自己喝大了,脑袋断片了。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嫌疑人最多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甚至有可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在侦察阶段,律师很难了解全案的所有信息,这要看后续的处理。如果最终是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意味着不会判死刑,如果市检察院提起,将会比较严重。我们需要做的是,想办法跟侦查机关沟通,引导侦查机关的思路。但是,这一点很难,除非侦察机关恰恰没有侦察思路时方有效。 故意伤害案,被告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辩护的理由正当防卫未被认定。案情很简单,两人争执纠缠在一起,被告人为了摆脱被害人就用力推了被害人的胸部,造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提起控告,被告人也不服也控告被害人,但被告人被鉴定为轻微伤,仅给被害人拘留几天了事,但被告人就被批捕了,但做了取保候审。实践中,司法系统很难给认定正当防卫,即使于欢案、昆山反杀案起了很好的风向标作用,目前仍很难认定。一般来说,二审很难改一审的刑事判决,这是由检察院、法院的官僚体制所决定的,一旦确认为错案,组织和经办人都是要负责人的,这也是跟公权力对抗难的根本原因之一。很多事情不是有没有道理的问题,而是是否可操作的问题。 集资诈骗案,成功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改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成功的是争取到了不批捕。后面争取不起诉的概率虽然平均来看不到10%的机会,但仍要争取。至少对争取虚刑有信心。因为无知加一点点的贪念,自己投资后,又介绍自己两个亲友投资,结果把自己身陷囹圄。 伪造印章罪,本周刚庭审完毕,认罪认罚,简易流程,争取到了理想的管制刑。这个案子让我切身感受到最高检正在大力推广的认罪认罚制度,也通过这个过程让被告享受了一点诉辩交易的好处。尽管中国不承认诉辩交易,但只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只要你认罪认罚,检察院一般会让你享受这个裁量权,这既实现了效率、更兼顾了公平——因为本来你这个自由裁量权都是要用的,何不用来减少一些侦察起诉成本呢?我非常看好这项制度,也看到了检察院在这个制度下真的大有可为,让律师参与后确实实现了只有赢家没有输家的局面。从个体上来说,最有利的还是被告人,毕竟我们跟强大的公权力对抗,不但成本巨大,几乎还没有赢的可能性。且大部分刑事案件是没有辩护律师的,绝大部分人没有能力付出巨大的没用的成本跟公权力对抗。这真的是个好制度,也有利于律师开展刑辩业务,律师何被告人的主动性也增加了。 寻衅滋事罪,这个就不多说了,公认的口袋罪,只要你被认定了这个罪,基本上就说明,你被公权力认为无论如何得给你找个罪名,反正不能跑了你。你能干的就是帮被告减刑。 做了几个刑事案子后,切身感受到几个不能触碰的红线:永远不要带着感情去办案子,永远让理性主导你的思路而非感性,这也是我们对当事人的价值所在;永远不要给当事人任何承诺,即使十拿九稳也不行,也不能为了拿下案子给任何的承诺,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永远不要相信委托人讲的话是全部证据,你至少要打6折,你要见到全部的证据后才能给出自己的判断,在此之前永远要假设委托人只讲了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甚至编造了事实,要假设你没有看到全部的真相;永远不要以为委托人是完全信任你的,即使代理已经结束了。这不是性恶论,而是说,人性是复杂的,我们终其一生未必能完全了解人性是什么。不要拿着自己处世的原则来适用于刑辩业务上,必须根据刑辩规范来,不能越规矩半步,永远记着刑辩规范是用不知多少前辈被冤枉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或职业资格换来的。 二、婚姻家事有离婚案三个,其中两个刚刚立案,还有一个继承案。 一个离婚案子现在已经一审撤诉了。法官建议我们撤诉,且说一审一般我们都不会判离婚,你们撤了也算起诉一次了,只要事实充分,再再6个月内补充一点更有利的证据,二次起诉判离得可能性很大。我这个案子的最大的特点是被告下落不明但不是失踪。尽管被告多年不回家,但因为派出所通过系统能够看到被告两年内有使用身份证住宿的记录,不给开失踪证明,就无法宣告失踪。但我跟法官确认了一下,再补充点官方提供的确实下落不明的证据,二次起诉时,可以公告送达。涉及人身关系的再送达上确实法院很谨慎。 继承案子很简单,原告有公正遗嘱,被告庭审中主动调解(怕承担诉讼费),这个案子比较顺利。办理这个案子时,我真正看清了一些人的嘴脸,往往嘴上说自己好的,都是对己宽容对人苛刻的人(只是他的价值观让他认识不到这一点罢了)。我越来越坚信,律师跟当事人谈案子时,只能谈事实,不要谈主观感受、主观态度、价值判断。谈这些既对案子无用,还容易影响我们的专业判断。 三、合同, 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案,一个加工合同案。 房屋租赁合同,是我参加的第一次出庭的案子。让我真实感受到了专业法律服务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真的至关重要。案子是这样的,我们代理原告出租方,一审搞了个庭前证据交换,被告自己出庭的,原告诉请对方腾退已被政府征收的房屋且付欠付的租金,当法官问被告主张也要赔偿金是作为答辩意见还是反诉请求时,被告应该是没理解这句话,提出作为答辩意见,放弃了提出反诉的机会。开庭审理时,被告在此提出此请求,被法官当庭驳回了,要求其另行主张不再并案审理。因为证据交换时见到对方有律师,被告在庭审时也聘请了人,但却是一个退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代理资格上我们善意的并未提出异议。但这个老头的表现确实让我大跌眼镜:他有4项答辩意见,大都不靠谱,其中最让我感觉到可悲的是他主张1、因为房子不是原告的,而是原告女儿的,原告没有物权,因此认为租赁协议无效——他根本不懂物债两分,估计更不懂什么叫物权行为、债权行为。2、他主张房子于2019年2月不动产权登记证已被注消,此后房屋物权不归原告女儿所有,原告无权索要租金(他既不懂租金因为物权的丧失转化成了占有使用费,估计更不懂物权早在政府2017年的征收决定做出后就已经发生变更了,根本不需要等到2019年的登记证被注消)。判决毫无疑问全面支持了我方。 被告当然不服,仍由这位退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操刀提出了上诉。我一看上诉状就知道是谁写的。但二审调查时,我们原以为上诉人不会出庭了(因为我们没看到一审被告),但开庭座下后,才发现上诉人聘请了律师,且上诉人未出庭。这次明显感受到跟一审老头水平不同了,其提交了补充上诉状(其实就是替代了原上诉状),原上诉状中提的所有主张一个都没提,主要改为了两项主张,一项主张不太靠谱,另一项主张还是挺专业的,一下子找到了一审中的一个缺陷:前后有两份租赁合同,第一份租赁合同是一个标准格式版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但第二份合同(2017年起的合同)是一份完全手写的几行字,很随意,我们一审时主张是第二个合同是第一个合同的补充合同,因此按照第一份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张了第二份合同的违约金。二审时,对方主张第二个合同是独立的合同,而这个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因此主张一审判决支持我们违约金不符合约定。这个合同真真切切让我从无到有再到靠谱的法律服务,感受到我们律师的作用真的很重要。绝对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事人会自己打官司,不用聘请律师了,而我的意见却是恰恰相反。 加工合同案,让我感受到了:法院立案庭没人的话,你就先被分流调解吧,这是你的必经流程。有人的话,你就可以跳过这一步。而很多案件是不能先进行调解的,一调解可能案子就麻烦了,因为打草惊蛇了。很多案子不是打官司打赢的,而是通过诉前保全强迫对方主动来和解快速解决的。要知道,大部分经常打官司的单位、个人,可大都不知道何为诚信,不会轻易让你拿到钱的。 四、商事,代理原告追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诉讼。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如何跳过没有财产的公司去追究股东的责任。这种官司一般周期很长、环节很多,且大多是风险代理。诉讼策略是第一位的。 五、执行案有两个,也是刚刚开始,一个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纠纷,只是向败诉方要诉讼费;另一个案子是被告在庭审阶段主动要求调解,现在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执行环节最能体现律师的实践性能耐,也最考验律师的社会能力。这个环节很多只能意会,不能多说。但永远不要冒险、碰红线。 六、侵权类的。 一个中学生在校内人身受到损害案,是一个孩子跟另一个孩子嬉戏时把其中一个孩子摔倒了,导致两颗半门牙断裂。侵权一方孩子的父母刷无赖,学校也协调不了,主要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条款适用不同的责任。学校本质上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具体比例自由心证吧,承担30%左右。我们代理学校。 七、发了一份律师函 给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干这个活,接地气并学会生存才能在这个环境中活下去并不让自己惹上事。 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很多,对我来说,特别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知识,更需要融会贯通,当然我应该在实习和将来的执业中更多的体会和反思律师的实践性特点,让自己短板少一点。 是为半年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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