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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指导

法考干货 2008-02-29 收藏 : 0 查看 : 115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普通法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掌握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职权有下列(BD)。

  A.制定宪法

  B.修改宪法

  C.解释宪法

  D.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修改程序严格。

  首先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主体非常严格。和普通法律相比,它严格很多。在我国只有两个主体可以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

  修改程序严格。和普通法比较,普通法律在表决时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宪法修正案就要绝对多数。我国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可以生效。

  二、宪法的分类

  资本阶级传统的宪法分类有三种: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前两种是英国的J·蒲莱士提出来的。成文和不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以英国为代表,极少数国家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的代表。

  刚性和柔性宪法。是以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不严格为标准划分的。

  成文宪法可以于刚性宪法划等号。美国为代表。柔性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划等号。英国为代表。

  凡是以君主的名义颁布的,叫做钦定宪法。民定宪法是以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颁布的。由君主或者由人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属于钦定宪法。

  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资本主义早期制定的宪法文件都是在国王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和议会所代表的资产阶级达成协议后制定出来的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p#副标题#e#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宪法从清末开始修宪。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宪法性文件。

  重点掌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建国前制定颁布的。

  建国后制定的宪法有1954年宪法,后又经过三次大的修改1975年、1978年、1982年。其中1978年宪法在1979年、1980年两次修改。 1982年宪法在1988、1993年、1999年、2004做过部分修正。1979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修改的是宪法文本。而82年的修改,是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的。

  我国第一次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是在1988年。

  首先是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是修改最少的,有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私营经济进入宪法法,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未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宪法也做了修改。对我国所处的历史时期认识在宪法中做了规定,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要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第二个,我们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列入了宪法;市场经济制度列入了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 年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正。(1)重要思想上,又增加了“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宪法发展的趋势(注意一下即可)#p#副标题#e#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司法考试试题:下列四个原则哪些是宪法的基本原则?(BCD)

  A.国家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p#副标题#e#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对于这五个方面,除了总体上把握以外,对于每一种渊源也应该具体了解。

  (重点掌握前四个)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指宪法规范通过条文和文件的形式形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文件体系……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就是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们的宪法文件都可以称为宪法性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人民代表法、王位继承法等。

  在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很多宪法性法律,我国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都可以称为我国的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中,人们自愿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人们认为这些政治习惯具有宪法效力。

  (四)宪法判例

  在有判例法的国家,而且法院可以进行宪法案件的审判的国家,才有宪法判例这个渊源。我国没有这个渊源。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如世界人权公约等这些公约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自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因此可以称为该国的宪法渊源之一。

  二、宪法典的结构

  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组成。

  从一般意义讲,宪法结构所具有的这种构成,具体到某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一定同时具备这三个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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