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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法考动态 2008-06-06 收藏 : 0 查看 : 53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黑龙江省司法厅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2008年黑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县、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科(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认定准予毕业,但毕业证书尚在办理之中的人员,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出据的格式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上下载),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提供单科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报名时还需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承诺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考区设置

  2008年黑龙江省共设置四个考区,具体为:

  哈尔滨考区:含哈尔滨市、绥化市、黑河市考生;

  齐齐哈尔考区:含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市考生;

  牡丹江考区:含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考生;

  佳木斯考区:含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伊春市考生。

  三、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要在网上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牢记网上预报名序号和自己所设打印准考证副证密码)。

  (二)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哈尔滨市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其他报名点确认时间为7月3日至20日。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按网上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具体报名地点由各市、行署司法局确定后公布。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原则上须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的请此前抓紧办理)。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箱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四)由报名人员提交审验的各类证件、证书,使报名点工作人员不能辨别真伪或有疑义的,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向报名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报名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书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由司法行政机关邮寄。如因信封书写错误致不能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3、按准考证主证所列电话事先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确认后,可于首场考试开始前在考点现场领取。

  五、收费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37号),2008年每人收取报名费260元,在现场确认时交纳。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六、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考试纪律,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黑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设置及咨询电话:

  报名点             联系电话

  哈尔滨市司法局     0451-84649113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   0452-2797717

  牡丹江市司法局     0453——6917917

  佳木斯市司法局     0454——8809013

  大庆市司法局       0459——6362388

  鸡西市司法局       0467—2394322

  双鸭山市司法局     0469——4460475

  伊春市司法局       0458——3625008

  七台河市司法局     0464——8292910

  鹤岗市司法局       0468——3342337

  黑河市司法局       0456——8250373

  绥化市司法局       0455——8100479

  大兴安岭司法局     0457——2137918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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