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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万国司法考试考友问题集》民事诉讼法部分

法考干货 2008-09-03 收藏 : 0 查看 : 71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万国司法考试培训

  1.问题:李老汉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大儿子认为二儿子侵犯其继承权并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小儿子和女儿参加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必须参加诉讼,大儿子、小儿子和女儿为原告,二儿为被告
  B.小儿子和女儿并未与二儿子发生纠纷,无需参加诉讼
  C.如果小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则法院可以不追加其为原告
  D.如果女儿既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不追加其为原告
答案:C
  问:选项A错在哪里?
  答:本题中遗产的继承人并不是必须参加诉讼,可以放弃实体权利,放弃了实体权利也就无需参加诉讼了;而且如果不放弃实体权利,也可以不参加诉讼,法院虽然将其列为原告,但其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审理。

  2.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实施下列哪项行为:
  A.申请回避
  B.提出管辖权异议
  C.申请撤诉
  D.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并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答案:A
  问:解析认为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请求和独立的地位,因此不能对涉及实体请求的变更或放弃做出决定,只有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定责任时才可以提起上诉,或拒绝签收调解书并要求判决,否则调解书无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才能生效。但是“只有……”后面的内容不正好说明了D项的内容是正确的吗?
  答:D项成立的前提就是无独第三人被判决承担了义务,而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并未承担义务,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3.问题:下列哪些证据是不合法的:
  A.王某与张某发生借款纠纷,王某持刀威胁张某取得的录音
  B.于某为证明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在他人家中安装摄像头所获得的录像资料
  C.李某偷得的其与赵某签订的收条
  D.郑某私自录制的与刘某的电话交谈内容
答案:ABC
  问:民事诉讼证据在排除规则上似与刑事诉讼证据有所不同。老师能否帮忙归纳一下?
  答: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和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则是基本相同的,即证据取得的方式不合法或侵犯他人利益即应当排除,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不同,“不合法”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比如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并进而规定由刑讯逼供产生的证言或供述应当被排除,而民事诉讼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无论情形如何不同,其实质是相同的,即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

  4.问题:《诉讼法专题讲座》p396最下面的【例】。如何区分反诉与本诉?
  答:关于反诉与本诉的区分,判断“反诉”主要看以下几大要点是否均符合:

(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如双务合同中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牵连、同一个事实引出的牵连关系等;

(3)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5)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6)反诉应该是个独立的诉。
  该【例】中,A、B都是基于双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具有牵连性,C项妻子生病一事与租房无牵连,D项不是独立的诉,因此A、B是反诉,C、D不是反诉。

  5.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其中,“新的证据”包括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B.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C.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答案:ABD
  问:C选项既然能“视为新的证据”,为何不能选?
  答:原则上,只有12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属于新的证据,但如果C项中的证据,法院“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则视为新的证据,属于法院裁量的内容,“视为”也必须是法院“视为”,与客观上的“新的证据”有所不同。并且,超过一定的法定期限而获得的证据,虽然是“新”但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6.问题: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行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答案:CD   
  问:法院不审查异议是指既不进行形式审查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吗?C选项是不是应该是,有效异议时不得强制执行?
  答:《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因此,只要是对债务本身的异议,而且是书面的,法院是不经审查的,异议一经提出,无论是否有理由,对于督促程序来说都是有效的。

  7.问题: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诲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ABCD
  问:对于A选项,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沿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才由海事法院管辖。对于A选项中没有说明是沿海港口,为什么还选,为什么在专题讲座中还出现这个选项。
答:应当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为题干中已经限定为海事诉讼了,所以A项应理解为沿海港口。并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优先适用于《民事诉讼法》。#p#副标题#e#

  8.问题:请问如果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如何救济?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是在哪里规定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两个法院的两个法官主持下,甲乙两公司达成了收购协议,(法官在该协议上都签字了),乙企业为乡镇企业,约定在甲企业取得乙企业厂房的情况下,同时享有对乙企业厂房占地20年的使用权。现在法院下了一个决定,认定该合同无效,问甲企业现在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法院有没有下决定书认定该合同无效的权利?如果有,那么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甲企业现在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途径和法律依据?
  答:一般情况下,由于决定一般适用于程序性事项,都是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有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但必须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即法律规定可以复议的才可以复议,如回避的决定、财产保全的决定、先予执行的决定以及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认定合同无效是不能适用决定的,决定只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不能适用于实体性的裁判。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适用决定的,才能适用决定。

  9.问题:诉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何区别?如,《诉讼法专题讲座》P316【例】C、D项。 
  答:案件的当事人广义上的范围比诉的当事人范围更宽。案件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指原告和被告;而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参见“该书p329”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诉的当事人一般指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P316【例】中唐某属于本诉的第三人,而不是原、被告之当事人。而在整个案件中可以成为当事人。因此答案为C项。

  10.问题:《诉讼法专题讲座》401页的最上面的那道例题看不懂,可否请您指点。如何对“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进行区分和掌握。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符合上述条件,且李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是法院处理该民事案件的前提,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受理此案。
  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受理的行为。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缴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缺席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准撤诉时的原告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缺席判决的情形为:(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11.问题:决定的适用范围“回妨顺,用决定”请问具体是什么意思?
  答: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也很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适用于下列问题:
  (一)申请回避。依民事诉讼法47条和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问题,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按民事诉讼法106条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罚款、拘留的,应当用决定书。
  (三)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他正当理由耽误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事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支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作出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
  以上情况中,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被罚款、拘留的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2.问题:先予执行的程序要求中有一项是“裁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意思是不是说要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经过开庭审理阶段,但是我觉得如果已经经过了开庭审理再作出这样的裁定还能称为“先”予执行吗?
  答:先予执行的“先”体现在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程序,开庭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于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并非是对案件终结审理。

  13. 问题:《诉讼法专题讲座》P310【例2】根据该页第8-11行所述,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例题中,西城区属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朝阳区属“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此题应选BC而不是书上所言B。
  答:请参见《诉讼法专题讲座》P310第16-18行,【例2】题中,西城区虽然属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但是该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是“非争议的标的物”,因此不能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限制。因为该诉中,争议的标的物是借款合同的1万元,而不是1吨煤。综上所述,西城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C项不选。

  14.问题:《诉讼法专题讲座》P421最后【例】我不明白。请将选项一一讲解。
  答:关于本例中选项A,参见《民诉法》第178条,陈某可以向二审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即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表述错误,应选。关于选项B,参见《民诉法》第181条,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但是,“指令”仅适用于上级对下级法院,因而,高法若想“指令”再审,只能指令终审法院即市中级法院,因而B表述正确,不应选。关于选项C,再审的审理结果不必然“裁定撤销原判决”,还可能有“驳回请求”等处理方式,因此C表述错误,应选。关于选项D,法院在决定再审的同时就应裁定中止执行,本题中再审的决定是由高法作出的,因而,中止执行的裁定也应由高法作出,所以D项表述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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