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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公布 未见重大变化

法考动态 2009-05-26 收藏 : 0 查看 : 35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冰凉的心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学法网xuefa.com最新报道:司法部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已经于5月25日公布。回顾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公布时,允许大三学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在学法网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进入2009年,各司考培训专家及相关人员以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仍然会做重大调整,但学法网在第一时间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里面的报名条件与2008年的进行分析和对比,未见有重大变化。当然关于其他非司考报名条件,比如09司考报名时须用第2代身份证报名等还是有些变化的,点击访问>>)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相关阅读=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下载>>
  
  2、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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