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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法考干货 2009-08-11 收藏 : 0 查看 : 105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冰篮无痕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1、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2、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取得财物:1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

  3、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a、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

  b、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说 明:

  (1)毁坏财物的犯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有无利用该财产的意思:

  a、有,取得型财物的犯罪;

  a、无,故意毁坏财物罪。

  利用的意思还原到法律上的说法就是: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意思就是利用,另一层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单纯的盗用、骗用不构成犯罪)

  另外,利用的含义不是遵从财物的本来的用途,只要对行为人有利用价值即可,如盗窃认为有收藏价值的财物进行藏匿的,即认为有利用的意思,单纯的藏匿财物构成毁坏财物犯罪。

  (2)取得型的财产犯罪:

  首先要理解财物的存在状况,即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

  a、需要转移占有的犯罪:

  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构成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先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二是,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这两种情形之中包括的犯罪不可能有重合,是完全分裂的。

  a、不需要转移占有的犯罪:

  一是,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就不用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只要转移占有为所有即可。(侵犯他人财产权,还涉及到背信弃义行为)(如侵占)

  二是,财物无人占有,但该财物时有所有权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行为人也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如侵占)

  总结:判断侵占罪是否成立的三问:

  a、财物属于代为保管物吗?即行为人是否已经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a、财物在行为人侵犯之前是否为遗忘物或埋藏物?即财物是否为无人占有,但该财物是有所有权的情形

  a、是否存在认识错误问题?涉及到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

  客观上的两种可能:

  a、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b、财物是代为保管物或遗忘物、埋藏物

  主观上的两种可能:

  c、行为人认识到财物为他人占有的

  d、行为人认为财物是自己保管物或遗忘物、埋藏物的

  这样,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a + c = 转移占有型的犯罪

  ☆2、 b + d = 侵占罪

  ☆3、a + d = 主观是想犯轻罪,但客观上触犯的是重罪,且重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轻罪的客观行为,有重合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认定为侵占罪的既遂。

  ☆4、b + c = 主观上想犯重罪(盗窃罪),但客观上触犯的是轻罪(侵占罪),认定为只成立侵占罪的既遂。因为客观上不存在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有盗窃行为,即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故此时不存在重罪的未遂,只存在轻罪的既遂。

  ♀关联知识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两种情形:

  1、主观是想犯轻罪,但客观上触犯的是重罪,且重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轻罪的客观行为,有重合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只人认为成立轻罪的既遂。

  2、主观上想犯重罪,但客观上触犯的是轻罪的,要分两种情形:

  A:当既成立重罪的未遂,又成立轻罪或轻罪的既遂时,此时方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如:行为人枪杀被害人,但枪法不准,击中了被害人身后的一幅名画,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B:不成立重罪,只成立轻罪的既遂,只按照轻罪处罚。

  如:行为人拿一张有价证券当做票据进行诈骗,主观上想犯的是票据诈骗罪,但客观上犯的是有价证券诈骗罪,但行为人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因为根本就没有票据,即没有重罪的未遂,故该案只成立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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