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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09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的通知

法考动态 2009-11-25 收藏 : 0 查看 : 43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司法考试办公室

文章来源: 沈阳普法网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沈阳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查询与核查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司法部已于11月21日公布,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编注:学法网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和声讯电话(16839800)查询本人成绩。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即12月5日前),向沈阳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9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沈阳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证书申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沈阳市司法局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主、副证,7日内到沈阳市司法局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沈阳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三份(此表格可在中国沈阳普法网进行下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主、副证及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省厅复审后退回)及复印件;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两面,共提交三份;

  (三)本人近期同版二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四张,照片背景为蓝色。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沈阳市司法局不再办理,咨询电话:024-22874828。

    附件: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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