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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09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法考动态 2009-11-25 收藏 : 0 查看 : 30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司法考试办公室

文章来源: 西安市司法局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公告,现就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1日公布。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报名地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具体办理事项

  (一)领取成绩通知单。凡是需要成绩单的考生,可在同一时间、地点在法律资格证书申办地领取。领取时,应凭准考证,在《司法考试成绩申领登记表》登记签字后领取。

  (二)成绩核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后予以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三)成绩合格人员在申办法律资格证书时,应填写以下表格、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司考办提供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3、2寸免冠彩照4张(3张贴表,1张贴证书);(要求红底证件照)

  4、成绩单原件;

  5、填写《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登记表》;

  6、有错误信息的需填写《更正勘误表》;

  7、放宽条件地区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非西安地区的考生,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四、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五、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六、办理上述事项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12月1日—12月20日(节假日不休息,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17:30);

  地点:陕西蓝泰商务酒店(西安市莲湖路323号,地址询问电话:029—84035888),可乘310车、303车、10车、118车、12车、606空调车、28车、506车、107车、102车、103车车到莲湖路洒金桥站下车向西300米路北即到。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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