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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官断层 应拒绝非法律背景人员直接进入法院

法考动态 2010-02-25 收藏 : 0 查看 : 71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卢铁亮 高山

文章来源: 中国法制新闻网

  近年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法官数量不断呈现减少趋势,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这种审判力量严重缺乏的现状,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笔者从向阳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入手分析,希望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

  一、法官断层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院法官40人,去年共审理各类案件1576件,平均每名法官一年审理件39件。我院法官的整体年龄偏大,30岁以下的青年法官只有1人,占2.5%,30至40岁之间的中年法官5人,占12.5%,其余法官均是40周岁以上,占总数的85%以上,其中接近退休年龄的法官12人,法官队伍的年龄比例失衡,法官的后续补给不足,致使断层现象严重。在上次机构改革中,一部分50岁以上的法官从审判岗位上退下来,空缺的审判岗位无法及时补充人员,审判力量明显不足。通过调查分析出现法官断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设置的条件苛刻,进人难导致法官后备人才缺乏。二是法院待遇低,且法官行政职级落实难,造成法律人才流失严重。三是法院机构改革及优惠的政策,使法院一批有经验的法官提前退休,法官队伍得不到及时补充。四是法官工作压力过重,并且福利待遇低,吸引不到法律人才,也留不住法律人才,导致法官断层。五是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导致法官队伍的萎缩。

  二、法官断层问题对法院工作产生的影响

  自1995年法官法实施以后,2002年国家又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法官序列的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结果并不理想。

  新的《法官法》实施以后,法官进入“门槛”提高,法院进人不仅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既有高院把关,还有地方党委、政府的把关。这一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新进法官的素质,但在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法官的高要求与低待遇之间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导致通过司法考试的较高素质的人不愿进法院,法院新进人员中又有许多人由于难以通过司法考试,无法取得审判资格,不能走上审判岗位。即使少数通过司法考试的中青年法官因不满足现有的待遇而辞职当律师,或者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更好的地方工作,而这些人往往都是法院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辞职无疑造成了法院的人才流失。我院仅今年以来就有3名法官申请调动,其中1人已调走。由于法院地位和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干部交流困难,绝大多数法官都在法院工作到退休。由此可鉴,现行的法院用人制度造成了法院进人难、人才留住难、干部交流难的局面,致使法官队伍缺乏应有的活力。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院调处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加之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从目前情况看,公民对法律的认识逐步提高,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是值得称道的,同时也使案件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法官断层问题的产生,使得法官审理案件量增多、杂,导致审判质量下降,上诉率上升,在当今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的形势下,产生了不和谐的音符。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几点建议

  从目前条件看,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是有意识地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给其以明显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的经济待遇。现在许多法官辞职或转换岗位,除了经济待遇上的原因外,还有精神上的压力。在现今司法环境下,真正做好法官的工作很不容易,况且还不讨好,所以不少人一走了之,或者干脆不来。现在社会各个方面对司法系统的批评、监督和干预,使得法官有些时候越来越难单纯从一个法官的角度履行自身的职责。

  2、是延长法官工作年限。作为公务员之一类,法官和其他种类公务员很不一样,其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和经验性使得法官的工作年限有理由有必要高于其他一般公务员工作年龄。事实上,作为高级专业人员,部分高级法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像教授学者一样工作到65岁甚至70岁。现在把高级法官像一般行政官员一样对待,到了60岁或65岁就必须退休,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资源浪费,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成熟法官人才资源极为欠缺的地区来说更是如此。

  3、是严格限制甚至适时停止最高院、地方高院和中院直接从通过司法考试的候选人员中录取司法审判人员,但审判辅助人员除外。也就是说,今后最高院、地方高院和中院的法官应该逐级从下级法院提升,所有法官通常情况下应该有在基层法院工作的经历和业绩。通过司法考试纳入法院系统审判人员系列或编制的,一般应首先进入基层法院。

  4、是更加坚决地拒绝非法律背景的人员直接进入法院,占用法官职数但又不能有效履行法官职责的情况。

  如果能从以上几个方面认识“法官断层”问题并且积极主动地从制度上予以调整规制,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缓解,并最终得到解决的。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代表学法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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