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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拟明确

立法动态 2007-10-24 收藏 : 0 查看 : 52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新华法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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