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律师唐小花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实务 2012-05-23 收藏 : 0 查看 : 186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杨琴

文章来源: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该休98天的产假,如果你还休90天,那你就out了;如果你不幸流产,向单位请假却被拒,那你的权益也被侵害了;如果怀孕的你请假去做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还视为事假扣你工资,你可以大胆说“No”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今年4月经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今日,四川省总工会、成都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本报邀请“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唐小花,对新规热点进行了解读。

  不幸流产请产假却被拒 被侵权了!

  案例:女孩小吴在一家大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吴凭自己的努力,其服务很快得到了客户的满意和酒店老总的认可。几年来,她的职位不断提升,从一名普通服务员做到酒店的前厅经理,再到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间,小吴在婚后不幸遭遇过两次流产,但其时申请产假都未获批准。像小吴这样的情况,是否能享受产假呢?

  新规:《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律师评析:新规对流产产假时间从原规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产假”,进行了一个明确规定。从实际工作中来说,新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还可以防止“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尽量缩短产假时间”的情况。女职工若遇到小吴这样的情况却请假遭拒的话,可依据新规定进行维权。

  “个体”企业女职工 是否同样享受权利?

  案例:小王在某个体私营酒店做服务员已经两年多了。最近,酒店经营出现困难,遂将刚刚怀孕不久的小王辞掉了,而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理由是他们是“个体酒店”。

  新规:《特别规定》第2条及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评析:此次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原规定作了五项调整,其中第一项调整就涉及到小王所提的问题:即在原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特别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因此,在该案中,酒店虽属“个体”,仍应给补偿。

12下一页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