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 2007-12-11 收藏 : 0 查看 : 769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新华法治
新华网杭州12月9日电(记者刘华、傅丕毅)著名法学家江平日前表示,部分企业强制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涉嫌胁迫。 在8日于浙江台州召开的“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江平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强制要求职工“自愿”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如果是在职工内心并无此意愿的情况下,企业强制要求职工必须辞职,则不管有无职工关于“自愿”的书面表示,企业的行为都已涉嫌胁迫。 “胁迫不能视为‘自愿’。”江平说,“即使是写在纸张上的‘自愿’,如果实际上不是职工自己的意愿,就不会被法律承认为‘自愿’。” 江平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劳工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自愿原则,还损害了劳工的平等就业权。此外,如果企业强迫职工必须与劳动服务公司之类的机构签约,再转而采取派遣劳务的方式为企业服务,也是违反自愿原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