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兰州“博士后杀妻案”终审判决 受害方获赔18.1万

法律实务 2007-12-20 收藏 : 0 查看 : 89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樊丽

文章来源: 西部商报

  12月17日,兰州市中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博士后杀妻案”作出了民事终审判决,常某及其父母和“驱邪”的道士于某共赔偿受害人段某的父母及常某1岁的儿子18.1万余元。

    2006年4月,常某在北京工作期间精神状态不佳,常某的单位通知常某父母及常某的妻子段某,将常某接回家中休养。2006年6月17日,常某被接回家中,但其父母却没有及时带常某去医院接受治疗。2006年6月28日,在常某母亲徐某的邀请下,道士于某来到常某家中“驱邪”。道士于某在“驱邪”过程中使用了菜刀,徐某按于某的意思,将菜刀用红布包裹后放置在常某枕头下。

    2006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行为失控的常某用枕头下的菜刀杀死妻子。2007年5月,受害人(在读博士)段某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常某、常某的父母及曾在事发当晚给常某“驱邪”的道士于某一同告上法庭,常某1岁的儿子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向4被告索赔22万余元。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常某的父母、常某、道士于某4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常某的父母、常某及道士于某共同赔偿段某的父母及常某的儿子人身损害赔偿费12.9万余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共计金额14.9万余元。随后,段某的父母又将该案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7日,兰州市中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判决博士后常某赔偿其岳父母及其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0%,共计10.9万元;道士于某赔偿段某的父母及常某1岁的儿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20%,共计3.6万余元;常某的父母赔偿段某的父母及常某1岁儿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20%,共计3.6万余元;对于上述判决数额,常某及其父母、道士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受害人段某的父母的其他上诉请求。(西部商报 樊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