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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最具影响力的51个大案

行业观察 不顾一切爱上2014-12-17 收藏 : 2 查看 : 2027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林子杉 王俏

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为纪念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人民法院报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办理的重大案件,结合法学专家点评与案件亲历者的娓娓讲述,与读者共同回顾65年来那些被记住的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3个,民事案件20个,行政案件9个,执行案9个,如下:

  一、刑事案件(13个)

  1、美国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案

  案情:1952年7月,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等11人乘坐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间谍活动,飞机被击落,唐奈等人被捕。195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宣判,判处约翰·托马斯·唐奈无期徒刑。

  【卷外语】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中央的统一部署,有效打击敌人,巩固人民政权。

  2、日本战犯案

  案情:1956年6月12日和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先后在太原和沈阳开庭,审理铃木启久等8人战争犯罪案(涉案者为军官)、福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城野宏等8人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涉案者为文官)、武部六藏等28人犯罪案(涉案者为伪满洲国官员)。审判持续了大约50天,45名战犯被判处8至20年有期徒刑。

  【卷外语】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记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见证,同时在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案情: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审判采取分庭审理、全庭评议、一案判决的做法,依法公开审判。特别法庭于1981年1月25日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有期徒刑。

  【卷外语】这次审判向全国人民揭露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罪恶,依法惩罚了江青等十名主犯,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清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严重危害,更加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意义。

  4、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并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2000年3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胡长清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省部级领导干部因贪污腐败的严重经济犯罪而被处死刑的第一案。

  5、成克杰受贿案

  案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情妇李某收受巨额贿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这是当时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成克杰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受贿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媒体当时评论说:“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刘涌涉黑案

  案情: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进行提审。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核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卷外语】刘涌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7、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时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核准王怀忠死刑。

  【卷外语】王怀忠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

  8、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认定被告人郑筱萸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依法核准被告人郑筱萸死刑。

  【卷外语】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9、段义和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自2000年以来,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与柳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摆脱情妇柳某某的纠缠,段义和指使他人,于2007年7月9日在济南市建设路,以爆炸方法将柳某某炸死,并致使现场多名行人受伤,两辆汽车报废。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认为,段义和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指使他人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还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核准被告人段义和死刑。

  【卷外语】段义和案是一起罕见的高级干部因暴力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该案再次说明:官员利用职权玩弄女色、包养情妇,就等于玩火自焚、自取灭亡。

  10、韩氏兄弟涉黑案

  案情:1998年以来,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纠集他人,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非法买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销赃,强迫交易,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有其他违法行为。

  2007年11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韩洪润、韩洪义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审结的第一个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严厉打击了黑社会组织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1、姜人杰职务犯罪案、许迈永职务犯罪案

  案情: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死刑。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姜人杰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核准死刑。

  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死刑。许迈永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利润5359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许迈永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核准死刑。

  【卷外语】许迈永、姜人杰利用手中土地审批等权力违规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攫取巨额私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典型性。

  12、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案情:2013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

  经审理查明,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13名中国船员;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被以故意杀人、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扎波及扎施波分别被判处死缓及有期徒刑八年。

  【卷外语】该案向世人宣示: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有能力打击和惩治各种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有能力保障海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10·28”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案

  案情:2014年8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天安门“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三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伙同吾斯曼·艾山等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共同预谋、策划在北京天安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并筹集资金、准备犯罪工具,后由吾斯曼·艾山等三人驾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人行道上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亡、三十九人受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核准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

  【卷外语】该案是建国以来在首都政治核心区发生的第一起暴恐案件。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战略思想。依法审判暴恐袭击案件,严惩暴恐犯罪分子,是依法治疆的必要之举。

  二、民事案件(20个)

  1、中振公司与宽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1997年1月16日,长春中振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春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担任审判长。

  【卷外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首次以合议庭审判长身份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民事案件。此后,唐德华、罗豪才、万鄂湘、奚晓明、江必新等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开庭审理过案件。

  2、江苏物资集团轻纺总公司等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6年5月,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分别与(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纠纷由仲裁终局。199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合同中明确有仲裁条款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卷外语】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侵权纠纷不受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错误思路进行了纠偏。

  3、瑞士纽科公司与建行珲春支行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案

  案情:1999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

  【卷外语】该案以判决形式确认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系国内首例,被国际权威杂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观察》称为“中国信用证审判的里程碑”。

  4、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199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巴拿马籍“易发”轮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提审案。判决指出,综合“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和损伤等客观事实,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不足。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根据间接证据认定船舶碰撞事实的规则,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明确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缔约国,有力保障了国际航运秩序的安全稳定。

  5、雅芳与优利达公司等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199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诉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

  【卷外语】这是当时全国诉讼标的额最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以索赔和赔偿金额之高而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6、华侨投资公司与长江影业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省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卷外语】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电影票房纠纷的案件。

  7、东方机芯总厂与金铃五金公司发明专利权提审案

  案情:200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提审案作出判决。

  【卷外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久,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的第一案,对于明确和统一等同侵权的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8、中青基业与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追偿纠纷案

  案情: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追偿纠纷案。

  【卷外语】该案确定了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没有过错的,不能起诉期货交易所。

  9、石梁河水库污染赔偿案

  案情:200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协调处理江苏省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污染赔偿一案。因造成污染责任的山东某造纸厂无力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派员就地核查、协调,山东省政府同意拨付560万元作为补偿款补偿给该水库97户受损渔民。

  【卷外语】该案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心系百姓的良好形象,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10、德隆系危机处置

  案情:2004年4月,德隆集团控股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由此引发多米诺效应,导致德隆系金融机构关闭及个人债务难以支付、银行巨额贷款损失、多家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等一系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了德隆系风险处置的全过程,在2004至2006年间做了大量工作。

  【卷外语】通过该案,人民法院探索了应对大范围金融风险处置的思路和程序,尤其对金融机构破产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决路径。

  11、仁达建材厂与新益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2005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

  【卷外语】该判决认为,凡是专用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培训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首次明确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原则上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批定原则”。

  12、北大方正与高术天力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2006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力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提审案作出判决。

  【卷外语】该案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诉讼中所谓“陷阱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该案当时被媒体称为“全国最大的反盗版案”。

  13、中国粮油与嘉裕东方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卷外语】最高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将全部获利1000余万元作为损害赔偿支付给原告。这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14、中硕虹公司与广生行房地产开发纠纷案

  案情:200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武汉中硕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广生行国际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纠纷再审案。

  【卷外语】该纠纷产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涉案标的额上千万元,曾在境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15、和信电力等与通和置业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案情: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卷外语】该案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规则:和解方案除原告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外,还要由公司中提起代表诉讼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同意。

  16、中威轮船等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租船合同及侵权赔偿案

  案情: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卷外语】上海海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并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次日即依法解除扣押。该起纠纷的圆满审理和执结,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及执行体系的司法权威和成熟高效。

  17、深圳南天一花园物业纠纷案

  案情:201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

  【卷外语】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房屋侵权纠纷作出的首例判决。

  18、奇虎诉腾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宣判。

  【卷外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件,在当时创造了该类案件诉讼标的额之最。

  19、新加坡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情: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外国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盘人在中国境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清晰界定公司代表权争议的区分规则,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有效保障了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和境外媒体旁听庭审并当庭作出宣判的案件。

  20、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案情: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上诉案宣判。

  【卷外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二审案件,且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间最长(三天,超过28小时)的案件,不仅创造了涉互联网案件标的额之最,而且也创造了民事案件判决书长度之最(7.4万余字)。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担任审判长,并首次进行庭审和宣判“全媒体”直播,具有开创性意义。


  三、执行案件(9个)

  1、公司发起人股份可否执行请示案

  案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3年内不能转让,执行程序中是否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0年1月10日答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个问题。相关公司与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卷外语】对于普通民事主体的行政性管理规定能否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该案确立了行政性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约束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原则。

  2、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示案

  案情:海南美虹集团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应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6日答复:美虹集团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是在《转让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用合同》对美虹集团公司继续有效,应认定《房屋租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美虹集团公司有拘束力。且美虹集团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应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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