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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赚钱的4个方法

行业观察 不顾一切爱上2014-11-28 收藏 : 2 查看 : 59827 评论 : 18

原创作者: 庞红兵

文章来源: 中国律师网

  谈到法律,很多人认为就是打官司,包括我们律师也习惯性的认为法律是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最终救济途径。其实,这是一种偏见,不可否认,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救济,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消极功能。因此,有了我们的诉讼法,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些法律就是告诉我们怎样打官司,如何起诉、财产保全、搜集证据、质证、庭审辩论。从现实层面讲我们的律师目前从事的业务也大部分在于此。但无容置疑,法律的功能不限于此,法律的积极功能即导向指引功能不容小觑。从本质上讲,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有深刻的经济背景,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通过法条的指引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创造财富、增加就业。我们的《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担保法》等实体法都具有这方面的功能。比如《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原来开办公司一般都是真金白银的货币,现在就不需要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都可以作价入股,这样的条文在鼓励人们利用手头的各种资源创造财富,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法律在创造财富、护佑价值。

  首先,我们有必要强调:法律其实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

  妇孺皆知的港商霍英东先生在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最重要的利基就是他的团队所首创的物业销售过程之中的“卖楼花”或者叫做“按揭”,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即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揭具有房地产抵押及分期还款两层含义,它分为:现楼按揭贷款和楼花按揭贷款。楼花按揭的实质是购房抵押贷款,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方式。《担保法》34条以列举性和概括性的方式规定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和动产。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表明承认了权利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包括楼花按揭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楼花按揭或者在建工程期待权能否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47条之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时至今日,“按揭”早已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行其道,大家都已经基本清楚是怎么回事了,已经成为耳熟能详的商业习惯了。其实,说白了,“按揭”就是律师所发明并完成的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房人三方分别订立的几个合同的链接与利益上的精密勾连。仅仅是一个司法解释,一个法律条文,在前几年的房地产热中不知造就了多少千万、亿万富翁。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对法律的敏锐嗅觉和感知力是创造财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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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比如说美国华尔街的金融衍生产品,无论经过多么复杂的数学计算与商业设计,最终还只能是通过法律人、主要是律师所设计出来的合同才能将那些金融产品卖给买家,然后赚钱。最为直观、最熟悉的例子就是保险,保险其实卖的也就是一份又一份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就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谈到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律师就像厨师,只不过他的原材料是权利、义务、优先权、抵押担保等,最可口美味的菜肴是各种原材料的合理搭配。所以,请各位企业家或者刚刚开始办企业的人士,抑或准备尝试商业的人士,首先务必要有这样一个清醒的认识:无论商业收益还是损失,都终将表现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变化与调整。我们应有的积极思维是:法律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必不可少的防御思维是:法律是教我们如何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我们不要怕法律,我们应该习惯于熟练应用法律,甚至喜欢法律。

  其次,本律师想告诉大家:法律是教我们如何“以小博大”的。

  已经落幕的国美老板黄光裕与其职业经理人陈晓之争,非常值得我们去深刻思考与仔细研究,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借鉴与不断回味。在本律师看来,国美内战的实质,是国际资本群狼“里应外合”对中国资本老虎的“围猎”。贝恩资本仅仅以十六亿可转债的投入,即获得国美百分之十左右的股权;以国美超过五百亿的市值而论,其股权价值已然超过五十亿。而贝恩资本又以区区百分之十左右的股权,控制了整个国美,其十六亿的投入已放大出五百多个亿的巨大能量——资本的能量。换句话说,国美老板黄光裕与其职业经理人陈晓之争,实际上是一场资本的博弈所引发的惨烈商战;实质上是一场法律游戏。当此之时,国美老板黄光裕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试图借用陈晓——陈晓是一位资深法律人,是国美老板黄光裕之前多年间所依赖的法律顾问。

  完全可以说,国美老板黄光裕的锒铛入狱,代表了不熟悉法律的企业家的溃败,全面溃败。还有战火熊熊燃烧正旺的“真功夫”系列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那是我们身边的更加明显的法律游戏带给企业经营者的种种伤害和难以言说的无限悲恸。无论是其中的产权之争,还是经营权【主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之中的生杀予夺的那种权力】争夺,都是难定输赢的一场又一场法律战争。资本市场上常见的VC、PE、IPO、期货、股指期货以及“对赌”、“杠杆收购”,乃至于人们今天津津乐道、乐此不疲的“风投”等等,无一不是以法律规则的杠杆来尽可能地放大资本的能量的法律游戏。所以,请企业家们务必要非常非常地重视法律规则那难以估量的力量。

  “法律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法律事务必须真正融入到公司所有业务、事务的方方面面。”“法律是保障公司价值提升、股东价值实现最核心的东西。”这些理念与思维均已成为那些有高度的企业的企业主的基本共识、心理定势。企业家的高度决定企业的高度;企业家的高度主要取决于企业家对法律规则那难以估量的力量的认知深度与认识的完整度。

  一、物权是创造财富的基石

  制订物权法是完善民商法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老百姓财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间接创造财富。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的制订有利于推动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物权法通过对于所有民事主体一体保护,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使命。

  历经七次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中国有了第一部规范财富归属关系的法律。《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社会各界难得的共识,在这个被《第三次浪潮》的作者托夫勒称为“财富的革命”的时代,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转型攻坚期的中国而言,其在法治、经济和观念变迁以及国民人格再造方面的意义,何止“革命”二字可能尽言!

  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自从启蒙运动以来,经济学家们就认为有益的经济制度必须保护产权,确保人们得到回报,签订合约以及解决纠纷。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在长时间内的经济实效,诺斯发现,那些保证产权并对经济纠纷提供可以预期的解决方案的国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环境。西方大国的兴衰,近代各国的沉浮都证明了产权界定对于一个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意义。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

  而从现代来看,产权的法治保障功能,在儒家思想统治的地区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反,那些停留于家族和专制统治的国家,则难以避免政府腐败和乱流四起。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事实上也是一部财富观念变迁的历史。建国以来,人们一直对私人财产存在偏见,认为私人财产是产生剥削和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根源。直到近来,私人财产权也一直是在夹缝中生存。但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越来越弱化,私人财产越来越得到保护和尊重。从1988年私营经济写入《宪法》,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见证了中国财富观念的重大进步,体现了中国政治立法的历史进程,反映了中国政治理念的变化和财产观念的变化。因此,《物权法》的出台与其说是法律变迁的结果,毋宁说是财富观念自然变迁的结果。一个合理的建立在所有权制度基础上的《物权法》,不但为依法唤起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力和激情所必需,而且也为社会的发展所必需。

  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而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前提是正确划定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执政者对民众所负的宪法责任或者政治责任中,有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制定法律许可民众取得财产、引导民众合法取得财产、并对民众取得的财产提供切实的保护,从而达到促使社会稳定富足的目的。《物权法》作为排他性的法律,其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边界。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对这个原则最好的写照。《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政府良治的实现无疑奠定了依法行政的产权基础。

  因此,对于一个文明社会而言,发展的首要要件是一个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文明的财富观念。在国际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如果一国选择了有利于生产率增长的产权法律制度,则它就选择了繁荣。与此相反,如果一国允许破坏生产力的政策和法律存在,也即选择了贫穷。

  中国正在进行“大国崛起”的努力,《物权法》的出台,无疑是这种努力进程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物权法》出台的过程充满了曲折,但也成为了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之作,民众的参与,开放的程序都使这部法律在中国立法史上的意义不仅仅在其内容方面,以此为契机,通过“物权式立法”和民众“集体行动的逻辑”,打破利益集团的不良干扰,加速《反垄断法》和《民法典》出台的步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奠定完善的法治基石。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小到一根针、一块表,大到一栋楼、一片森林,莫不有其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让老百姓深刻认知了这一点。

  物权,通俗地说就是财产权,其核心是产权。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到汽车、电视机等“动产”,无论是属于国家、集体的,还是属于私人个体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支票、债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出质;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产权”、“物权”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不断创新。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倒逼不动产登记制度再次“试水”。今年7月30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备受关注。目前,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告一段落。例如,法律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在物权法中已有明确表述。由此,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实施物权法的具体措施。这项措施既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也可进一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有效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在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方面,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以期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方便老百姓。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涉及产权问题,也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违法建筑强拆等多方面,而其中多数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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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nne周小圆 2014-11-28 11:18
        谢谢分享
引用 liusage 2014-11-28 11:43
这个真心不错,,我现在就是这种感觉。。
引用 jh_ch83 2014-11-28 11:50
好贴!好贴!好贴!怎能无人喝彩!!!
引用 997600 2014-11-28 12:48
引用 xupinghuochai 2014-11-28 16:38
好贴; 让我们这些正走在学法道路上的人认识到法的力量和地位,更加坚定学法 懂法 运用法的信念.
引用 JE360 2014-11-28 16:56
法经济学就是这样讲的。
引用 低调至此 2014-12-2 19:36
好帖,分析得到位
引用 lin2004211124 2014-12-2 21:03
受用了,感谢楼主。
引用 紫洋 2016-1-2 09:41
这是我见过写的最好的一篇文章,很专业,虽然我不太懂这个,但作者应该是个造诣很深涉猎很广的人,佩服佩服,简直太赞了!
引用 紫洋 2016-1-2 09:41
这个太好了
引用 紫洋 2016-1-2 09:42
我要用找我弄弄
引用 小pan子 2017-3-9 11:19
专业并且通俗易懂。
引用 谈笑风生 2017-5-3 14:50
这个说的实话,很赞同
引用 楚国李谦 2018-3-26 15:07
可以转吗
引用 zhangwei210 2018-3-26 19:39
的确  快速致富的方法都写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了
引用 ashley-2017 2018-3-27 14:10
说太对了。先mark一下
引用 尚尚19920903 2018-3-27 16:40
很棒
引用 sitiger 2018-7-24 17:11
good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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