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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从其银行账户划扣

法律实务 2007-12-24 收藏 : 0 查看 : 89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周婷玉、刘铮

文章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同时,草案还规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账户账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单位、个人的账户中记载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介绍,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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