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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司考刑法核心考点及真题索引

法考干货 xuefa2015-03-27 收藏 : 13 查看 : 10522 评论 : 16

原创作者: 飞飞飞飞奔吧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刑法第三十九讲,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注意: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真题】08年卷二63题。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例如主观、管理、经营等职务。纯粹的体力性劳务,不属于这里的“职务”。【真题】08年四川卷二18题、09年卷二18题

  刑法第四十讲,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数问题。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拘禁本身的暴力)、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真题】06年卷二56题

  刑法第四十一讲,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问题。对于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强迫卖血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实施这些犯罪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则不再以这些罪论处,而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真题】08年四川卷二12题

  刑法第四十二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两种学说观点:对立关系: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单一关系: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案例】(1)查不清甲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伤害行为。(2)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3)甲先以杀人故意、后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暴力,查不清是前行为还是后行为导致乙死亡。【结论】根据学说一:甲无罪;甲、乙不成立共犯、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学说二: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

  刑法第四十三讲,强奸罪的罪数问题。主要考察与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的关系。强奸是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升格条件。注意:在这里的“强奸”是作为了迫使卖淫的手段。如果强奸时没有迫使卖淫的目的,强奸后才迫使卖淫,则要数罪并罚。【真题】06年卷二57题、07年卷二12题

  刑法第四十四讲,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若干问题。(1)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是非法债务也应有事由或者根据,不能是凭空捏造的债务或者是制造骗局设立的债务。(2)索取的债务的数额不能远远超过债务本身数额,否则成立绑架罪或抢劫罪。【真题】04年卷二1题

  刑法第四十五讲,绑架罪中的“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1)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注意:第一,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死亡是绑架行为本身造成的。第二,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能是故意。(2)结合犯:杀害被绑架人。如果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在适用本条的同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真题】09年卷二8题

  刑法第四十六讲,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两者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将绑架行为评价为拘禁行为。【案例】15周岁的甲绑架乙,使用暴力致使乙死亡,但甲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四十七讲,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真题】03年卷二49题

  刑法第四十八讲,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目的。注意:例外的情况是,出卖妻子、子女或捡拾的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而出卖的,应当以出卖掉为既遂标准。【真题】07年卷二55题

  刑法第四十九讲,诬告陷害罪。(1)诬告内容要求是虚假的犯罪事实。(2)必须向公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私下向一般人散播,不成立诬告,可成立诽谤。(3)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不要求启动调查程序,也不要求实际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4)控告的犯罪事实存在,但是有情节出入,不属于诬告陷害。【真题】07年卷二13题

  刑法第五十讲,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区分标准:主体不同,前者时候一般主体,后者是邮政工作人员。无法投递而退回邮政企业的邮件,仍属于邮件。毁弃,是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例如,将信件当作废物丢弃,当作废品变卖。【真题】10年卷二18题

  刑法第五十一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问题。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这是法条竞合的特别规定。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在这里是重法优于轻法。通过比较法定刑可知,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如果行为构成这两罪,同时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余六个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发生竞合,定六个具体罪名。【真题】05年卷二66题

  刑法第五十二讲,洗钱罪。(1)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同谋。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洗钱罪。(2)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虽然司法解释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由于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一种,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所以应该把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罪所得及其收益作为洗钱罪的对象。【真题】05年卷二93题、11年卷二12题

  刑法第五十三讲,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来流通使用。第一,用假币购物、消费、还债、赌博、缴纳税款或罚款,都属于使用假币。第二,将假币存入银行,将假币作为注册资本,都属于使用假币。但是将假币作为资本实力的证明加以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第三,将假币赠与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属于使用假币。第四,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真题】06年卷二93题

  刑法第五十四讲,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区分标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对公款只是暂时挪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解释,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真题】08年卷二92题

  刑法第五十五讲,受贿罪的认定。(1)只要行为人将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就是受贿。这种对价关系在职务行为之前形成,还是在职务行为过程中或之后形成的,不影响受贿的成立。(2)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区分:斡旋受贿,行为人的侧重点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3)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真题】03年卷二38题、06年卷二19题

  刑法第五十六讲,行贿罪的认定。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具体情形有: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受贿罪。【真题】10年卷二65题

  刑法第五十七讲,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时,就冒充而言,侵害了官员形象,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就骗取钱财而言,触犯了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当骗取钱财数额不大时,不构成诈骗罪,可以定招摇诈骗罪;当骗取数额较大时,两罪法定刑档次相同,此时根据具体情节择一重罪论处;当骗取数额巨大时,诈骗罪的法定刑比招摇撞骗罪中,应定诈骗罪。【真题】08年四川卷二56题。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刑法第五十八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主体不包括本犯,也即本犯对自己的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因为对本犯这样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里的本犯不仅包括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实行犯,还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对象是犯罪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真题】11年卷二17题

  刑法第五十九讲,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逸”的本质是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这实际上是一个不作为犯罪。首先,作为义务的来源是肇事伤人伤害这种先行行为。其次,行为人要有履行行为的能力或可能性。例如,为了躲避家属报复或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不成立“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真题】07年卷二9题

  刑法第六十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本罪名属于兜底罪名。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真题】07年卷二5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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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aa360 2015-3-20 16:43
谢谢楼主分享
引用 2013司考动车 2015-3-20 20:57
好好
引用 pcmcgrady 2015-3-21 20:06
谢谢楼主分享
引用 幸运淘金者 2015-3-21 21:04
楼主好人!多谢!
引用 小资猫 2015-3-23 18:23
谢谢分享!
引用 小资猫 2015-3-23 18:24
谢谢分享!
引用 大卫龙 2015-3-23 20:14
谢谢楼主的分享!
引用 伏益娴 2015-3-25 13:51
谢谢
引用 不容易。 2015-4-3 22:04
楼主好人!
引用 青阳生挥 2015-4-7 23:08
感谢分享   
引用 2453189273 2015-6-9 18:22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引用 静为躁君 2015-6-15 13:53
谢谢楼主的总结,辛苦了,谢谢!
引用 天天晴朗 2015-6-24 21:45
非常感谢楼主!!
引用 mohan12 2015-7-28 23:46
感谢楼主的分享
引用 lamjj_yeah 2015-8-4 13:31
感谢分享!!!!!!
引用 2906362056 2015-11-24 13:3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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