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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掉入粪坑中溺死(房东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实务 2007-12-28 收藏 : 0 查看 : 1255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刘杰 崔亮

文章来源: 京华时报

    房东承担部分赔偿

    女儿上厕所时不慎落入粪坑溺死,死者父母认为女儿承租房屋的简易厕所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导致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把房东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判决房东赔偿死者父母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罗先生的女儿小罗从去年5月开始,和男友租住在位于昌平马连店村的王先生家中。今年7月23日下午,小罗在房东搭建的简易厕所中掉入粪坑内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小罗死因为溺死。出事的厕所为房东王先生搭建,“很容易发生危险”。

    罗先生认为,房东王先生忽视了厕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小罗跌入便池溺死。据此,罗先生要求房东王先生赔偿包括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昌平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在其院外修建的厕所过于简陋,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王先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小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该出租房内居住已有7个多月的时间,应当对该出租房的周边情况及相关设施有着充分的了解,因此判决王先生赔偿罗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万元。(刘杰 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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