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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强制他人网络裸聊”

法律实务 xuefa2017-02-19 收藏 : 0 查看 : 4405 评论 : 5

原创作者: 赵俊甫,深海鱼

文章来源: 刑事实务

导读:此文来源于《关于强制网络裸聊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探析》,作者:赵俊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法学博士),载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刑事实务公号的深海鱼对内容进行了重新编辑,对文章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网络裸聊.png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通过QQ与被害人包某某(15周岁)聊天,获知其基本信息后,于2103年11月17日23时许,谎称包某某电脑中了病毒,已秘密拍摄包某某的裸照,以发裸照到互联网为由,胁迫包某某脱衣露乳房、下体等隐私部位,裸体与其视频聊天,沈某边观看边自慰,同时将包某某裸体视频进行录像并保存在自己电脑中供以后自慰时观看。沈某采取类似的手段,后又胁迫了包某某及包某某同学卢某某(不满14周岁)在视频中脱掉衣服,互相舔对方乳房,供其边上自慰。胁迫被害人游某某(不满14周岁)、文某某(15周岁)裸体与其视频聊天,供其自慰时观看并录制了相关视频。

二、问题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犯罪,主要是因为网络裸聊仅在于聊和看,行为人和被害人不在同一物理空间,双方没有身体上的接触,不属于刑法中的猥亵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犯罪,认为不能以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在同一个物理空间,是否有身体实质接触来判断是否存在猥亵犯罪行为。沈某对被害人形成了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脱光衣服暴露身体隐私部位供其观看,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直接进行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相比,二者侵害的法益本质上是相同的。

三、专家意见(赵俊甫)

1、强制网络裸聊属于猥亵行为

对猥亵的通常理解和行为方式的列举,大多停留在对被害人人身直接接触的层面,但从猥亵犯罪的本质来看,只要是妨害或者推定妨害被害人性的自主权,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引起其厌恶感的淫秽行为,即属猥亵,行为方式不一而足。因此,不应局限于行为人是否直接接触了被害人身体。比如,行为人威吓被害人并当场自己脱光衣物进行自慰供其观看,尽管行为人没有触摸被害人隐私部位,但同样妨害了被害人性的自主权,是一种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冒犯公民性的羞耻心的淫秽行为,将该行为解释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是合乎逻辑的。

上述案例中,沈某要挟被害人在视频中露出隐私部位供其观看,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属于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该强制网络裸聊行为与其直接进行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相比,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本质上均是对被害人的伤害,与普通猥亵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相当性,将其解释为猥亵犯罪构成要件预设的行为类型,并未远远超出一般公众所能理解和接受的认知范畴

2、虽属于猥亵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及对社会良好风尚的冒犯程度,对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予以实质把握

考虑网络通信、聊天中双方非直接接触的虚拟性等特点,如果行为人言语胁迫,强制被害人通过视频观看其自己实施自慰等淫秽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猥亵犯罪论处,必要时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强制被害人裸聊的时间短暂,被害人人数、裸聊次数较少,手段、情节及危害一般的,对行为人是否予以以刑事处罚需慎重把握。

3、本案中,沈某借助网络通信手段,精心编织骗局,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施以哄骗、威胁,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而且还对聊天视频刻录光盘留存无论是从客观上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对社会风化的影响,还是主观上恶性,被告人沈某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均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阅读更多法律实务文章,请下载学法网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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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ichard-司考 2017-2-19 22:42
于2103年11月17日23时许,
引用 咨询学习 2017-2-20 11:39
我是一名导购在大润发上班,因为和同事闹点矛盾,大润发要罚我一万,合理合法吗
引用 vae1998 2017-2-28 14:50
咨询学习 发表于 2017-2-20 11:39
我是一名导购在大润发上班,因为和同事闹点矛盾,大润发要罚我一万,合理合法吗

你觉得呢。。。你不干了他能罚你?
引用 保持平和 2017-6-6 22:58
人才无处不在
引用 binzhiyi 2017-6-7 12:03
首先,我有个疑问,对于强制裸聊中的强制,如何成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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