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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过法考?这26个刑法理论必须要知道!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8-08-13 收藏 : 3 查看 : 6558 评论 : 10

原创作者: 司法考试人99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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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如果事实上没有作为的可能性,而误以为有而没有作为的,属于不能犯。

8.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如果客观上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为其不作为不具体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如果客观上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为其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

9.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18.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10.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11.事前的故意:①视为二个行为,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违反了社会一般观念②看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对死亡的认识,如果持未必的或者间接的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行为人的认为不同来决定是否分割为两个行为,还缺乏理由③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有歪曲事实的嫌疑④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12.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第一个行为,已经着手则认为故意犯罪既遂,还没有着手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13.原因自由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14.违性认识可能性理论: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15.期待可能性理论: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不阻却故意,但阻却责任。例子,事后不可罚行为。

16.正当防卫理论:①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假想防卫,或者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不法行为。③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第三者,或者紧急避险或者过失犯罪或者故意犯罪。④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构成犯罪,互相斗殴是不法行为。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紧急避险理论:①存在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假想避险,适用事实认识错误。②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可能负刑事责任。③所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④为了保护合法法益。为了保护非法法益,不能紧急避险。⑤只有在不得已即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能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⑥没有超过必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被害人承诺: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对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其他法益而构成其他犯罪,则是另一问题。

19.危险接受理论: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被害人认识到并且同意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险,才可能成立犯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支配了侵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正犯,被害人仅承诺了风险,而没有承诺侵害结果。

20.自救行为理论:①行为人是直接被害人②等待公力救济难以有效实现自己的权利③自救手段具有社会相当性,不会使侵害人受到额外的损害。

21.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绝对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22.行为共同说:只要两行为人的客观上的不法行为是共同的(不存在谁支配、控制谁的问题),各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意义能够基本了解,即使两个人的罪名完全不一致,二者也成立共同犯罪。

23.共犯过剩理论:正犯的行为与结果超出了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故意内容的情形,其他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止不负责任。

24.共犯从属性理论: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着手实行了犯罪,并使法益受到具体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被教唆、帮助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咬、帮助的罪,教唆、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25.共犯独立性理论: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着手实行犯罪。

26.罪数理论:①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原则上只定一罪。②禁止重复评价。一个行为只能在一个犯罪构成中评价一次。③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原则上应定数罪。④行为只侵犯一个法益,只定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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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0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midos 2018-8-13 17:43
谢谢
引用 notta 2018-8-13 18:03
真好,谢谢
引用 默147369 2018-8-13 20:35
学习了
引用 daqq2009 2018-8-13 22:23
学习了
引用 赣北小警 2018-8-14 07:27
经典总结,太好了
引用 喵精灵 2018-8-14 08:16
谢谢
引用 coldance 2018-8-14 13:39
9.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18.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引用 浪呀嘛浪味仙 2018-8-14 16:30
谢谢
引用 司法考试人99 2018-8-15 19:55
coldance 发表于 2018-08-14 13:39
9.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18.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27个
引用 475700133 2018-8-16 16:09
楼主,你是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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