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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4大本关于刑法总则的案例汇总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8-08-16 收藏 : 4 查看 : 6211 评论 : 19

原创作者: 司法考试人99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法考4大本.png

(一)刑法解释

1.将刑法第341条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大解释。

2.将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扩大解释。

3.将刑法第111条中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

4.《刑八》第48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应当定罪处罚。则将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的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认定为‘其他协组组织卖淫行为’,是当然解释。

5. 最高院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行为人以所欠合法债务为抢劫对象的,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当然解释(理所当然)。

6.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当然解释。

7.在刑法第171条同时规定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的场合,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就只能解释为‘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8.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充分且必要条件)

(二)犯罪的分类

1.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2.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危害后果发生的同时危害行为完成)。

盗窃罪是状态犯(危害后果发生的同时危害行为完成,但危害后果仍然继续存在),危害后果的继续存在在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里进行了包括的评价,其后续行为不另外评价。

非法拘禁罪继续犯(危害行为与危害行为同时持续进行)。

(三)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结果、行为对象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4.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与犯罪客体

6.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身份与目的

7.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中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1.友谊关系、借贷关系,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2.单一客体:盗窃罪、故意杀人罪

3.复杂客体: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主要客体),而且直接侵犯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故归类为侵犯财产罪中。

(五)确定直接客体的方式

1.依所属类罪确定直接客体。例如,强制猥亵、侮辱罪,归属于类罪为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直接客体为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又如,刑法第123条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故条文目的主要是保护飞行安全,其次才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的人身权利。

又如,刑法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6章的第1节即‘扰乱公共秩序罪’中,那就不能认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死者人格、名誉。

2.依刑法条文对直接客体明确规定确定直接客体。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开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了直接客体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3.依条文规定的行为特征确定直接客体。如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制、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本罪直接客体是平等竞争、自由交易的市场秩序。(犯罪是行为)

4.通过条文规定的结果特征确定直接客体。如刑法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说明本罪的直接客体是法庭秩序。(犯罪要有危害结果)

5.通过条文规定的行为对象特征确定直接客体。如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明本罪的客体是民主权利。

6.通过条文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内容确定直接客体。如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此,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活动。

7.通过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确定直接客体。

(六)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某甲盗窃备用的枕木,构成盗窃罪;某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枕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等,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3.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属于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

(七)不作为犯罪

1.因为开玩笑,误将朋友推到河中,后者迅速陷入漩涡中,行为人先前的危险创设行为就使其产生了救助义务,在救助较为容易的场合,拒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2.因为过失,将他人拘禁在某一场所,但随后发现自己的失误,行为人就有义务使他人恢复自由,如果不释放被害人,使监禁状态继续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3.锅炉工当班时故意不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的事故,这就是不作为犯罪。至于锅炉工当班时实施了其他何种行为,则不是不作为的内容。

4.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将立即死亡,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纯正不作为犯: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6.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

(八)犯罪与危害结果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如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要求‘造成公共财物、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

2.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如抢劫行为没有取得财物、没有致人伤亡时,仍然成立抢劫罪,只不过是预备、未遂或中止罢了,即使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只是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或者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或者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3.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死亡才既遂。

(九)犯罪与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1.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特定的方式实施。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2.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法定刑升格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强制猥亵、侮辱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则处5年以上。

3.没有规定,也会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十)因果关系

1.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游,希望车翻乙死。倘若果然如此,甲的劝说行为也不是乙死亡的条件,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甲乙未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饮料中投放了100%致死量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致丙死亡。甲乙的行为都是导致丙死亡的原因。

3.甲以杀人故意向乙食品中投放足量致死毒药,在毒药发作前,与甲无意思联络的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4.甲驾车撞死乙后逃逸,过路丙拿了乙包中贵重财物,乙的财产损失与甲的肇事行为无因果关系。

5.甲以杀人故意对乙暴力致乙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开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6.甲以杀人故意对乙暴力致乙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乙在医院接受活疗时,医生丙轻微过失,未能挽救乙的生命。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7.甲因琐事与乙争论,向乙胸部猛推一把,致乙心脑病发作,救治无效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甲对乙的异常体质并不知情,没有预见可能性,就不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十一)犯罪主体

1.15周岁的甲绑架他人后故意杀人他人的,故意杀人罪。

2.15周岁的乙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强奸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4.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在他人的酒中下毒,并将毒酒藏于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而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应当承担刑法责任。

(十二)犯罪故意

1.行为人误把人认作兽而杀害,即没有杀人故意。

2.行为人以为是一般财物而盗窃,事后才知是枪支弹药的,盗窃罪。

3.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是毒品,否则不成立故意。

4.间接故意。①甲为放火烧乙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②甲为打一野猪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摘果实的乙不顾,并开枪击中乙致死③甲因违法犯罪被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甲掏出匕首向乙刺去,致乙心脏刺破伤重而死。

5.行为人为了抽烟而划火柴但因疏忽造成火灾的,不是故意犯罪。

6.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客观结果出发):

⑴对象错误(主观认识错误)。①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中误将乙当作甲杀害。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既遂。②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的。诈骗罪既遂。

⑵打击错误(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①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既遂。②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⑶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转了一个弯)。①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②甲为了使乙溺水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无水,乙摔死在井中。③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乙为躲避坠入悬崖而死。故意杀人罪既遂。

⑷事前的故意(实施第二个行为才既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己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水中,乙溺水而死。四种观点,通说成立一个故事杀人罪既遂。

⑸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仅只实施第一个行为就既遂)。①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过量安眠药而死亡。②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就滑落而摔坏。已经着手,故意犯罪既遂。

7.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从主观故意出发):

⑴主观轻罪,客观重罪。①甲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而盗窃到枪支(重罪),②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重罪)误认为遗忘物(轻罪)而据为已有,③甲以为是尸体(轻罪)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重罪)。从轻罪出发,按轻罪既遂论处,分别定盗窃罪、侵占罪、侮辱尸体罪既遂。

⑵主观重罪,客观轻罪。①甲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但是因为没有瞄准导致丙轻伤②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导致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从重罪出发,按重罪未遂论处。

(十三)犯罪过失

1.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①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而被汽车撞死,该司机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法责任。②从事科学实验的人总是预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是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不能将不可抗力混淆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变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不制止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伤,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亡。这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四)正当防卫

1.防卫开始时间。对于入室犯罪来说,只要已经开始入室,未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视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结束时间。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刺乙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5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乙成立正当防卫(不必解释为超法规的自救行为)。

3.特殊正当防卫。①对于昏醉抢劫,就不能使用特殊正当防卫手段。②对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可以特殊正当防卫。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不能特殊正当防卫。甲使用严重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进行防卫已经制止了甲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继续‘防卫’造成甲的伤亡,否则属于事后防卫。

(十五)紧急避险

1.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2.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十六)正当业务行为。

例如,一般来说,记者向采访报道活动属于正当业务行为,但记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又如,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不属于治疗行为。

(十七)被害人承诺。

①如拐卖儿童的行为,即使得到儿童的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②如妇女以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便可以将其丈夫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这种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排除犯罪的成立,不成立强奸罪。③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其承诺无效,行为人成立强奸罪。④例如,即使妇女同意数人同时对其实施淫乱行为,但如果数人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虽不构成强奸罪,但不排除聚众淫乱罪的成立。

(十八)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出生在犯罪过程中。①某甲因与乙有仇,而产生杀乙的犯意,经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乙的犯意。犯意的产生不处在犯罪过程中,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②某丙窃取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返还某丁。这个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十九)犯罪未遂

1.成立犯罪未遂,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①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②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丶接送、中转等形式。所以,当行为能力以出卖为目的,开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着手。

2.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①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以为是来抓自己的,便被迫逃离现场。②例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③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将被害人救活。④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甲从此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⑤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其实那个是救护车的鸣笛声。

3.实行终了的未遂。例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食品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4.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伏。

5.能犯未遂。犯罪嫌疑人手持装满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6.不能犯未遂。①对象不能犯未遂。甲以为乙的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口袋,但乙的口袋中并无钱包,甲未能得逞。②手段不能犯未遂。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毒,但量不够,因而不能得逞。

7.迷信犯不成立犯罪。例如,行为人意欲甲死亡,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甲喝。

8.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①例如,在荒山野岭的黃昏,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射击,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②误将健身葯品当砒而投入他人食物,如果摆放药品的地方并没有拿到砒霜的可能性,不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十)犯罪中止

1.中止的自动性。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救助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量不足而不送医院也不会致死,甲也成立犯罪中止。

2.中止的客观性。①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不是中止行为。②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召,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③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的犯罪属于中止形态。

3.中止的有效性。①甲为杀乙而向其静脉注射大量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中止。②甲杀乙致其轻伤后,主动送乙去医院,后因医生的重大失误致乙死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医生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二十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要求,为甲入室盗窃望风。在此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具备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符合犯罪主体与主观要件,因而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不能认定乙是间接正犯),甲不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2.甲教唆乙在马路上抢劫,而乙却入户抢劫,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适用的法定刑不同。

3.丙邀丁为其盗窃望风,丙盗窃财物时被被害人发现,丙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丙丁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丁认定为盗窃罪(从犯),丙认定为抢劫罪。

4.二人以上持不同故意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则只就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共同犯罪说)。①A以杀人故意、B以伤害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A与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②甲以绑架故意、乙以非法拘禁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拘禁行为,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甲应以绑架罪论处。

(二十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18周岁的甲唆使15周岁的乙盗窃财物,乙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顺利窃取了财物的,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这样有利于对甲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2.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①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②先后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甲先到丙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摩托车。二人缺乏共同的故事,不成立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甲敎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外,还强奸了丙,对此甲毫不知情。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还另成立强奸罪。

(二十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1.承继的共同犯罪。①甲欲抢劫而对A暴力,在压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②丙欲抢劫而对B暴力,在造成了B的重伤后,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在抢劫B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B的财物。丙丁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2.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持凶器刺杀丙,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①甲乙共同故意杀A,但只是甲打中了A,甲乙故意杀人罪既遂。②丙丁共同故意伤害B,其中一人重伤B,丙丁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③X与Y共同故意对C暴力致死,C仅有一处致命伤但不知道是谁的行为造成的,而且事后查明,X具有杀人故意,Y仅有伤害故意。对此,X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Y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十四)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1.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犯罪。甲另触犯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故乙不成立该罪共犯。甲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只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2.甲邀约乙对丙暴力,乙以为甲只有伤害故意,实际上甲有杀人故意,甲乙共同施暴致丙死亡。甲乙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并都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应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的教唆内容,破坏了军用通信设施。甲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教唆犯,乙在此范围内与甲成立共犯。乙成立破坏军事通信罪。

4.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刚好丙离开,只毁坏丙的贵重财物。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犯。乙的实行行为毁坏了他人的财物,刑法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故对该行为不能独立定罪。

(二十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轮奸,甲乙实施奸淫后,丙自动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甲乙丙均成立强奸罪(轮奸)既遂。丙放弃奸淫行为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二十六)罪数形态

1.甲以前一直非法持有枪支,后来持枪杀人的,属于二个行为,应数罪并罚。

2.甲为杀人而非法持有枪支,属于一个行为,想象竞合犯。

3.吸收犯。①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入室抢劫的,定抢劫罪,不另外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③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①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又毁坏的,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②行为人侵占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財物后,谎称被盗而使被害人免除其返还财物义务的,不另成立诈骗罪。③将盗窃的仿真品故意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的,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

5.牵连犯。①为了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成立牵连犯。②行为人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而使用枪支。两个行为主观上无牵连,不成立牵连犯。③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然后利用所盗窃枪支抢劫的,因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不具有通常性,不成立牵连犯,应数罪并罚。④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然后驾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不具有通常性,不成立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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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9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wd777 2018-8-16 16:22
很有用哦
引用 雨鸿 2018-8-16 16:43
引用 15882865464 2018-8-16 16:45
不错收下了,感谢
引用 佳期入梦ing 2018-8-16 16:45
专业
引用 胜利即是正义 2018-8-16 17:31
买了就后悔了,谁要便宜卖,一点没写
引用 司法考试人99 2018-8-16 17:42
胜利即是正义 发表于 2018-08-16 17:31
买了就后悔了,谁要便宜卖,一点没写

不如包邮送吧
引用 bh100200 2018-8-16 19:21
谢谢分享。
引用 国风 2018-8-16 20:18
胜利即是正义 发表于 2018-08-16 17:31
买了就后悔了,谁要便宜卖,一点没写

10块卖不卖
引用 shangqiao 2018-8-16 23:33
这书还有买的必要?
引用 司法考试人99 2018-8-17 06:19
目前没有必要买了,太晚了
引用 浪迹12 2018-8-17 09:25
这写的不错
引用 gdshao 2018-8-18 20:32
学习,收藏。谢谢!
引用 盒苏 2018-8-19 16:24
谢谢
引用 法考之美 2018-8-25 23:54
这书我也有,没用过
引用 mmyhnl 2018-8-27 22:32
谢谢分享
引用 知法行舟 2018-9-20 01:01
又来看看
引用 RobinCC 2018-10-2 20:32
谢谢
引用 齐天大宇 2018-10-2 20:52
解释的好到位,感谢楼主分享,点赞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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