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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考主观题教材中挖掘的25个民法客观题考点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8-08-23 收藏 : 9 查看 : 5668 评论 : 23

原创作者: 司法考试人99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png


知识点1:民事法律行为

1.姓名决定权。

⑴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⑵可以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其他扶养人的姓氏。

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空床费性质。夫妻约定,一方晚未归,给另一方支付空床费700元/晚。①观点一,民事法律关系②观点二,情谊行为。

3.在电信公司‘购话费+赠话费+抽奖’活动中抽中电器产品因设计瑕疵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能否要求电信公司赔偿?

⑴观点一,能。电信公司是销售者。

⑵观点二,不能。电信公司不是销售者。

知识点2.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2.好意施惠。①搭便车②请吃饭看电影③顺路代为投递邮件④婚约。

知识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身份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限制,如离婚合同不得代理、收养人的年龄限制。

2.决议、双(多)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决议行为少数服从多数,双(多)方行为一致同意,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就足够。

3.主行为与从行为。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而存在,不能独立发生。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抵押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

5.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只发生在合同中。实践性合同成立=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完成,主要有代物清偿、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

6.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只发生在合同中。赠与、借用是无偿行为,无偿行为不能用显失公平撤销,无偿行为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承担赔偿责任要件。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发生财产转移或消灭的行为。如交付物的行为、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的行为,如契约行为、买卖合同。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以原因为条件,若原因行为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则该行为不成立。票据行为是无因行为。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若是无因行为的才肯定是物权行为。

9.确定性行为与射性行为。保险合同、抽奖是射性行为。

10.附条件行为与附期限行为。①条件不一定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②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始期与终期。③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可以处分和继承。④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期限必须是必成事实(如千年以后的赠与,不能设定为期限)。

知识点4:意思表示及其生效

1.意思表示的基本类型

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完成主义。表示完成时生效,如书写了遗嘱,遗嘱即告成立。又如抛弃。

⑵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基本类型

⑴.①对不特定的意思表示,采发出主义。只要发出即对不特定人生效,如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如悬赏广告,店堂告示。②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⑵.①对话的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如交易当时讨价还价。②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邮寄的商业信函要约。

知识点5:分公司

1.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签订合同,起诉应诉),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3.不独立承担责任(债务清偿)。

知识点6:书面合同

1.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公证、登记。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合同要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对限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格式合同中的限免责条款,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作出足以引起合同当事人注意的提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5.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①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②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③对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

知识点7:数人侵权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⑴共同加害行为(故意或者过失,连带责任)⑵教唆帮助行为(连带责任。例外教唆帮助无限人侵权,教唆人或帮助人担责,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负相应责任。)⑶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例外,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责任。)。

2.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共同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⑴竞合型因果关系,一人不足以致全部损害,相应或者平均责任。⑵聚合型因果关系,一人足以致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3.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行为。

4.高空抛物。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在场)。

知识点8.侵权行为的免减责事由。

1.过失相抵。

⑴又叫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的。

⑵基于公平的考量。

⑶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

⑷特殊体质不是免减责事由。

⑸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①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水污染损害责任(高饲水)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③高空高压高轨高飞和地下挖掘活动损害责任(四高地),适用过失相抵。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错。

4.不可抗力。

5.正当防卫。

6.紧急避险。⑴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否则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不免除可减轻)⑵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⑶危害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知识点9.情谊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情谊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可以引起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法。如过度劝酒、搭便车。

知识点10.交通肇事侵权。

1.交强险先行赔付。

2.交强险不是赔付的,由车辆使用人(租赁人、借用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知道对方醉酒或无驾照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知识点11.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劝人不要吸烟不是咖害行为。

2.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4.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5.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知识点12:担保物权

1.抵押权

⑴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⑵不动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⑶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除外。此时,①转让合同有效,②属于无权处分,③适用善意取得(包括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④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⑤代为清偿后,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

⑷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⑸先抵押后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查封后抵押,抵押不成立。

⑹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

2.质权

⑴动产质权自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

⑵权利质权自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自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⑶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未经出质人同意无效),可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3.留置权

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

⑵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⑶留置权因留置物灭失或丧失占有而消灭。

4.物上代位权

⑴在抵押物(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所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可以提存或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⑵但是该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仍然要未丧失特定性。

知识点13: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1.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

2.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致自己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4.承揽关系不是劳务关系,不适用本条。

5.个体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知识点14: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除非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承诺的约束)

2.商业广告(除非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3.拍卖公告,招标公告(除非明确表示将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投标书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

知识点15:缔约过失责任

1.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①合同未成立、②合同无效、③合同被撤销。

2.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①保护、②保密、③告知、④通知。

3.一方受到信赖利益损失①直接损失如订立合同的差旅费等费用,②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如仓储预租费,③间接损失如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

知识点16: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保证责任

1.债权让与:⑴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⑵从权利随之转移①担保物权②保证债权③优先权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2.债务承担:⑴径经债权人同意⑵从债务随之转移⑶抗辩权随之转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17: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及情势变更原则

1.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转让。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情势变更原则(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含义①无法预见②非不可抗力③非商业风险④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⑵适用条件①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②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知识点18:合同解除与保证责任

1.合同解除条件⑴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⑵拒绝履行或者毁约⑶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⑷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应批准登记的从其规定。

知识点19:违约责任

1.实际违约⑴不履行⑵迟延履行⑶不适当履行。

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⑴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⑵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3.违约金:⑴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予以增加,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⑵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予以适当减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4.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

知识点20:物债两分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知识点21:保证期间

1.未约定,一般6月诉裁执(中断),连带6月有要求。

2.主债务履行期间退出~~保证期间开始~~保证期间退出~~诉讼时效期间开始。

知识点22:混合担保

既存在债务人的物保,又存在保证人的保证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追偿。

知识点2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指保证份额),连带保证。

2.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3.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知识点24: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保证人一栏签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无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公益法人订立担保合同问题

⑴所订担保合同无效

⑵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⑷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责任。

知识点25:买卖合同

1.所有权保留买卖。

⑴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⑵买受人已经支付75%以上价款,不能取回。

2.风险负担规则:

⑴一般规则,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⑵具体规则,①上门提货,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买受人承担②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买受人承担,但种类物未特定化除外。③需要运输而交付地点不明,货交第一承运人起,买受人承担。④因一方违约导致未依约交付的,自其违约之日起,由违约人承担

3.标的物检验

⑴验货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⑵约定验货期间过短,应认定为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对隐蔽瑕疵,应依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异议的合理期间。

⑶验货期间无约定的,最长为2年(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或者为质量保证期。

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⑴属可撤销合同

⑵起诉或者仲裁

⑶除斥期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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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23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艾芽ya 2018-8-22 23:04
谢谢楼主!
引用 okleya 2018-8-23 00:46
楼主 很厉害哦
引用 bh100200 2018-8-23 10:24
谢谢分享。
引用 tianqing2018 2018-8-23 14:56
很厉害的 谢谢分享
引用 时光注定易受 2018-8-24 16:06
感谢分享
引用 dada123 2018-8-25 16:16
楼主真厉害
引用 yuki112233 2018-8-25 23:43
谢谢
引用 我滴妈呀 2018-9-28 08:06
厉害了,楼主
楼主必过
引用 RobinCC 2018-10-2 20:23
谢谢
引用 马君羊 2018-10-2 22:14
厉害了,必过
引用 叶叶叶叶叶 2018-10-9 00:41
谢谢
引用 清清泉1 2018-10-9 16:48
厉害厉害哈,必过
引用 kaolaa 2018-10-13 15:05
引用 朱朱司考必过 2018-10-14 05:21
谢谢
引用 加油司考大叔 2018-10-14 05:26
谢谢楼主
引用 陈陈俊 2018-10-14 08:18
谢谢
引用 洋洋洒 2018-10-14 10:34
谢谢分享
引用 gxhp2018 2018-10-16 13:02
谢谢
引用 21844103 2018-10-16 21:47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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