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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8-12-30 收藏 : 8 查看 : 13712 评论 : 3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韩祥波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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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

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

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为何此处的“权利人”只能是物权人?这是基于体系解释的结果。

在物权法的体系中,第34条的规定,是规定在第一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既然是为保护“物权”的规定,此部分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自然应该指涉的仅仅包括物权人。

例如:甲的电脑出质给乙,乙的债权人丙因为乙欠债不还,趁乙不备,将电脑拿去。此时,甲可基于所有权请求丙返还原物、乙可以基于质权请求丙返还原物。

3.《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动产遗失人保护的规定。这属于关于遗失人保护的特别规定,只要是遗失物,权利人主张权利,就应当据此为规范。需要从两个层次理解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

首先,动产的遗失人只要是权利人,在遗失后,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其他权利人,均可以追回,此处,所谓“追回”是指主张拾得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其他权利人,不限于物权人,通过合法债权获得占有的有权占有人,在遗失占有的动产后,也可以向拾得人主张,如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

其次,如果拾得人自己没有占有,而是将拾得之遗失物转让给了第三人,此时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107条规定,此时,原权利人(同样包括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可以向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不过此权利受到2年法定不变期间的限制。

4.《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条规定在物权法第十九章占有中,调整的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此处的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旨在恢复被无权占有人侵害的权利状态。

这里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其他权利人,即财产的有权占有人,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等。

5.《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此条中的规定的返还原物,是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权利受法定不变期间1年的限制,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算。此权利是对于占有状态的一种保护,对于此权利的把握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民法通说认为,此权利只有在占有被“侵夺”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如盗窃、抢劫、抢夺等。没有侵夺,则不用此权利,如甲借给乙的电脑,乙到期不还,此时甲直接基于合同主张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即可,不可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也可以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后,还应当向权利人返还。

如,甲偷了乙的电脑,刚出门被丙抢走。此时,甲可以基于占有被侵夺向丙主张返还,同时,甲又有向乙返还的义务。

(3)享有物权的人,占有被侵夺时,可直接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基于占有请求返还,但如果选择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则受到法定期间1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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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168861 2018-12-30 10:47
学习了。。。
引用 okleya 2018-12-30 10:55
多谢
引用 张建国 2018-12-31 09:34
太长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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