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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敲诈勒索罪谈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9-01-23 收藏 : 3 查看 : 4987 评论 : 2

原创作者: jp387763141

文章来源: 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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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或者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本身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同时也是一种交付型犯罪。这意味着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必须依赖于被害人的自行交付而实现。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强行夺取或者趁其不备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视具体情形应成立抢劫罪、抢夺罪或者盗窃罪等其他犯罪。

区别于诈骗罪中被害人主观上因行为人的欺瞒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和自愿交付财物,本罪要求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的心理状态应为恐惧,这种恐惧是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要挟或威胁手段而产生的,交付财物也是非自愿的。

所以,本罪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要挟或者威胁,使被害人因此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心态,非自愿地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二、既遂标准

关于本罪的既遂标准,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应对行为人实施的要挟或威胁是否能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应以被害人陷入恐惧之后因此交付了财物作为既遂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应以犯罪人是否实际地取得了财物作为既遂标准。

第一种观点将被害人的主观意识作为评价是否既遂的标准。我不赞成这个观点。原因在于,想要了解被害人是否陷入了恐惧,实际上只能通过询问被害人才能从其陈述当中获取反映其主观意识状态的信息,以言词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然而,言词证据本身不必然具有真实性,被害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不难证实自己受到了什么危害或者遭遇什么危险,但就其是否陷入恐惧而言,其陈述有可能存在夸大甚至虚假的成分。将真实性需要补强却又难以补强的证据所佐证的主观意识状态的形成作为既遂标准,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将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了财物作为既遂标准。我赞成这种观点,也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就成立既遂的观点(犯罪结果发生说)。敲诈勒索罪本身作为一种侵害财产的犯罪,对这种侵害财产事实的发生应当立足于被害人是否对其财产丧失了占有作为评价标准。

我国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行为才能够被评价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才能被评价为既遂。但是这种理论无法解释当犯罪目的未完全实现,而确实出现了合乎起初犯罪目的的结果发生的行为应如何判断的问题。

比如,被害人被敲诈勒索后,向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打钱时转错了,导致行为人没有收到这笔钱。此时被害人确实已经丧失了对该笔财物的占有,财产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并且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有无法中断(打错银行卡账号这一事件并不异常)的因果关系,若因为行为人没有拿到财物便认为侵害财产的结果没有实现,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被害人交付财物这一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损这一结果发生,这也在起初的犯罪目的范畴之内。然而由于交付行为本身出现差池,导致犯罪目的没有完全地实现,这时就陷入了认定既遂的争议。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其行为也确实导致了财产受损的犯罪结果发生,只不过其自利目的没有完全实现,是否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为由认定为未遂?

对此,我的理解是: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各要件是否齐备,只能决定该行为的罪与非罪,或者决定了是此罪还是彼罪,而不能想当然地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所以我并不认可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这一理念。我不认可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和犯罪目的完全实现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23条提及“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这一构成未遂的要素。此处“得逞”一词,一般被解释为达到了预期的不良目的,似乎已经暗示了要以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不过对于该法条的文义解释并非只能得到这种唯一结论,此处的“得逞”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介入而作出的立法评价。换言之,此处“得逞”所暗示的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和因此产生的效果,到底是行为人自己所作的目的打算是否实现,还是立法者从宏观意义上对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的判断,到底是行为人自己认为是否得逞,还是立法者认为行为人是否得逞,这还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我认为在此处立法者并未明确表明此处是否得逞应以行为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判断依据,也有可能存在立法者以自身的意志作出了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的价值判断。在缺乏其他资料支撑的情况下,解释法律时应当以文义解释为主,以目的解释为辅助。如果文义解释确实无法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合理的目的解释结论。鉴于对行为人的犯意内容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供述,而供述本身作为言词证据还需要补强,它仍具有真实性上的疑问。而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可见的,以此作为犯罪既遂评价标准更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如前所述,我认为应当以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以本罪为例,则应当以被害人已经基于恐惧交付了财物作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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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168861 2019-1-23 17:59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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