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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已撤诉并向老干妈道歉,相关法律解读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0-07-10 收藏 : 1 查看 : 3295 评论 : 14

原创作者: 慈悲(jester)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老干妈.jpg


一、事件始末(信息来源:网络)

2020年4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同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24.06万元的财产。

腾讯公司称,2019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腾讯投放广告推广老干妈油辣椒系列产品,而老干妈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老干妈相关负责人随即回应,老干妈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

7月1日,贵阳公安双龙分局官方微信公号发布警方通报:系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三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7月3日下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消息,表示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老干妈公司被伪造印章案,这也是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

二、事件分析

(一)2020年4月24日,“鹅”查封、冻结“妈”资产带来的影响

这个网上分析的都非常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应当认定有效。

法律虽然规定受欺诈方(“鹅”)可申请撤销,但撤销行为因并不一定能使受欺诈方更好的减少损失而没有必要,甚至反而弊大于利。“鹅”目前可能会在不激发与“妈”矛盾的前提下,尽量化解因查封“妈”的资产带来的负面影响,稳住“妈”的同时,确保“妈”不与该纠纷完全脱钩,积极搜集证据并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新证据,以争取利益最大化。一个案子,能不能赢官司可能不是最重要,能不能得到钱一定最重要!那三个自然人可能没什么钱,但是“妈”肯定有呀,“妈”卖了一辈子辣椒酱,都卖到了全世界,还舍不得掏广告费,甚至从不打广告,这种只挣钱不花钱的主,肯定攒了很多很多钱。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应当由实际相对方,即3个自然人与“鹅”履行。但是,如果“妈”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宜、已经开始履行或以实际行为接受了相对人的履行的,则视为“妈”对合同的追认。此时,合同的相对方则是“鹅”所期待的“妈”和“鹅”了。会不会有这样的神反转的剧情,让我们搬起小板凳,备好瓜子可乐。

(三)“鹅”受损、“妈”受益 这事怎么看

这件事,主要还是看后面的剧情会怎样演绎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妈”是真冤。这种情况下,“鹅”可能会向“妈”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妈”不是一般的省油的妈,她是全国人民的“老干妈”,肯定是不会拱手捐“鹅”1624万的。因为主张不当得利是很费事的,各种证据的搜集非常麻烦,法院也只会认可在有确实充分证据前提下参照“鹅”的实际损失下的“妈”的不当得利金额。而“鹅”的游戏推广成本并不高,尤其是虚拟部分的损失是真不好举证的;“妈”的不当得利金额的举证责任还得由“鹅”承担。试想我口袋里的今天花了多少钱、挣了多少钱,哪些钱跟你有关系,你怎么会知道呢?因此,“妈”即便是需要返还不当得利,额度也不会高,绝对与1624万差距甚远,甚至可能还不够掏诉讼费的钱。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网上部分网友提到“不当得利”,作者认为既然“鹅”前期已经主张了合同违约,根据自由心证原则,“鹅”如果再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将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关键原因就在“自由心证”,通俗的说就是想“既当婊子又立牌坊”、既主张自己是婊子,又主张自己是贞女,哪个有利主张哪个是不行的,一定要想好了再主张,婊子就是婊子,贞女就是贞女,选好了就改不了了。

反倒是,如果3个自然人诈骗的说法成立,这3人倒是可以主张请求“妈”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前面说了,你向“妈”要钱,关键得看你掌握“妈”口袋里钱的详细情况,还有“妈”是否愿意给不是?

与其如此,“鹅”还有可能选择继续做那只被骗的“憨憨的企鹅”,给广大群众卖卖萌,默默的舔舐自己伤痛。

第二种可能是:“妈”是假喊冤。这种情况,已经无须再分析了。

(四)企业经营活动中,项目管理部门与法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在选商及合同签订环节中的作用

每个企业、企业的每个下属单位情况都会有很大不同,不能以偏概全的来说。这里仅以我所在单位为例(某国企),各类项目大致包括规划、可研、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验收、项目后评价各个阶段。其中项目实施及验收包括具体设计、物资采购、选商及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准备、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

在选商及合同签订环节中,项目管理部门需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据经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落实详尽的项目调研,具体包括市场调研、供应商(承包商)调研等,目的是确保项目能够保质保量低投入的按期完成,规避过程中的风险。市场调研包括项目相关的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品质及标准、获得渠道等;供应商(承包商)调研包括对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项目相关实施业绩等进行详细的调查。

法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往往在项目各阶段担任的是形式审查的角色,只在特定条件下(调研结果显示有重大风险、调研结果明显失实等),根据领导的安排,落实具体的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的职责往往由项目管理部门落实。

因此,项目管理部门在选商及合同签订阶段的工作质量与过程风险之间,密切相关,即便是鹅厂这样的大厂,也不能避免有风险实现的一天。可见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之重大。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旦风险实现,法务部门的责任往往会被放大到与其形式审查的职责不相符的程度,亦即法务部门最容易替项目管理部门顶缸。这与企业运行特点、领导对法务部门的世俗看法(包括顾虑与偏见、对业务分工的误解等)等是有关的

(五)企业遇上假合同有多难

企业目前一般是很难也不会查相对方备案的公章信息的,即便查到备案的公章信息,由于企业对每一颗公章的真伪进行专业鉴定并不现实,对于高度仿真的假章,仍然是很难识别的。即便是查询相对方的纠纷情况,在裁判文书网上,部分裁判文书也并没有公开等等。因此,对相对方的审查,尤其是大额项目,一定要根据法人的登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先找到对的人,确认过眼神后,才能避免上当受骗。一定要在靠实的项目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完备的形式审查,任何一处可查询到的备案信息与调研结果或相对方提供的信息之间不一致,都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现实中,虚假的挂靠、形式合规的转包、无权代理等情况仍然存在,假合同的现象,离我们其实很近,关键是:①看他认得你,你是不是认得他;②相对方一般会选择以披着合法外衣的形式,沿着某种不至于引发鱼死网破的恶性结果的边界操作的方式获利,这样的可持续性和效费比是最高的,而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比较少见(如这个事),因为对于理性的人来讲这样做最不划算。因此,假合同引发的风险,偏多数并不一定会实现。而风险最终没有实现的假合同,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对于合同双方来讲,没有更多分析的意义。

以上个人浅见,欢迎讨论,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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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4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0-7-10 17:06
学到了,谢谢你!
引用 jester 2020-7-10 17:27
客气,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引用 okleya 2020-7-10 18:17
这次鹅厂认输了
引用 waitmf 2020-7-10 18:18
不当得利诉不了!
引用 经典王 2020-7-10 19:22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引用 乌合 2020-7-10 19:34
可以
引用 法律教主 2020-7-10 20:54
引用 柠檬1212 2020-7-10 21:50
应该预料之中
引用 闪电闪电 2020-7-11 00:12
个人觉得协议那块应当适用代理的相关规则来解决
引用 重庆佰年 2020-7-11 10:31
没有不败的神话,南山必胜客。
引用 厚书学习的麦子 2020-7-22 07:50
写得很好
引用 百花潭水深千尺 2020-7-23 15:13
引用 wydyqn 2020-7-26 16:41
挺棒的
引用 李天洋 2020-7-29 21:01
哈哈哈 首先看了楼主讲了这么多 还是要给个赞鼓励一下。那么接下来纯属法律人讨论,讲了这么多没有说到点上,鹅厂和女神之间的纠纷,最终这个结果在于两家公司所在政府的决力。讲那么多意淫出来的东西没有必要,一句话就说清楚,那就是法庭上只认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什么,法律事实就是贵阳公安机关通告的内容,公安背书,政府文书,论证明力和效力岂是老干妈和鹅厂的私有主体的证据能媲美的。本质上就是两地政府的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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