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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在我们印象中,司考老师一般对学术不感冒,也很少会去做学术研究,而做学术研究的老师,一般也很少会在司考课堂出现,因为他们也无闲暇时间讲课,然而,有这样一位老师,让我们发现他的厉害之处: 1、在司考界,他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授课睿智、幽默,深得学生喜爱 2、在学术界,他是2016年CLSCI高产作者之一,他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师从周光权教授 他是一位既能写书又能讲好课的两栖型专家,可是,我们更想称他为,既能讲好司考又能玩转学术的法学教授,那么,他是谁呢?我们先看看他在2016年写的论文 一、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法学家》第1期 摘要:关于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主流的既遂结论在客观归责与故意归责上的论证并不充分。在客观归责领域,行为人的后一行为危险与前一行为危险应是独立关系,而非伴随关系。后一行为危险独立、直接地导致死亡结果,阻断并超越了前一行为危险。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在故意归责领域,概括故意说、计划实现理论、事前计划学说、故意危险理论等存在的问题是,违反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混淆了计划实现与故意归责,忽视了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的差别。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不应以杀人既遂论处,而应以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关键词:结果的推迟发生; 客观归责; 故意归责; 概括故意 二、狭义的因果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 《法学》第3期 摘要:我国主流的因果关系认识不要说及因果关系错误无用论并不妥当。因果关系并非故意的知晓对象,而是故意的设想对象;"知晓"与"设想"存在诸多区别。对因果关系的客观判断无法代替对其的主观判断。客观归责旨在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偶然结合,故意归责旨在排除故意内容与结果之间的偶然一致。因果关系错误有可能阻却既遂故意。当初始危险流与实际危险流具有蕴含关系时,可认定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具有概括认识。当二者不具有蕴含关系时,需依据经验法则判断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有无认识。 关键词:因果关系; 故意的认识对象;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故意归责 三、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律科学》第6期 摘要:我国刑法中"量刑规则"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的通例"并不相同。对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分类时,若依定型性标准,会导致划分出来的量刑规则在贯彻责任主义上表现不一致。而依违法性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表面的不法加重要素,前者可塑成加重构成要件,后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二者具有体系上的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前者需要贯彻责任主义,存在未遂、共犯及竞合问题,而后者不存在这些问题。财产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区分为累计数额与单次数额。前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后者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具有未遂形态。不过,单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与单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关键词: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构成要件; 量刑规则; 数额犯; 四、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在隔离犯中展开 《法学评论》第4期 摘要: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在隔离犯场合如何区分,虽然疑难,但有必要。理论上根据视觉感知、内心感知、孤立的时间地点及危险流的时间阶段等标准区分两种错误,均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显著缺陷是混淆了故意行为危险流与过失行为危险流。二者的实质区分在于危险流是否发生实质偏离。对象错误中,危险流未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仍是初始故意行为危险流,对象错误实质是构成要件范畴外的动机错误。打击错误中,危险流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已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对象错误与某些存在动机错误的不确定故意情形易被混淆,区别在于产生动机错误的原因不同。前者的原因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主观认识错误,而后者无此原因。 关键词: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隔离犯; 因果流程的偏离; 概括故意 看了上面的四篇代表性论文,你猜到他是谁了吗? 是的,他就是讲刑法的 柏浪涛! 柏浪涛! 柏浪涛! 在2016年近百位CLSCI高产作者中,他是惟一一位还活跃在,司考又能玩转学术的法学讲授,你听过他的课吗? |
最新评论
我是他老婆
。。。真的啊?我说怎么那么会夸。开始我还以为你是老钟的老婆呢。
老钟的眼里只有冰冰
哪有什么大多
涛嫂复习怎么样?
真的吗?如果假的会破坏阿浪家庭和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