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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靠谱的解释,关于主观题配备法条的作用

法考随笔 法考易2018-10-12 收藏 : 1 查看 : 12450 评论 : 28

原创作者: tangqingwei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感觉学法网上的很多童鞋都非常焦虑,特别是因为方XX在微博上妖言惑众,实在看不下去了。

法条绝对不是为了让你照搬的,这篇分析目前来看,是最靠谱的。

转载的,避免做广告的嫌疑,不发原链接了。

—————————————————————

2018年主观题考试,与往年卷四最大的不同在于,今天主观题考试提供了一本“法规汇编”,这本法规汇编还是比较全的,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法律、司法解释等。那么就出现一个问题:主观题答题时,大前提是否需要把相关法规完整抄写一遍呢?

关于这个问题,官方并没有明确回复,唯一的回复是大连司法局的,也含糊其词。本人认为,考试的时候并不需要把法条完整抄一遍,只需要将要点答出即可。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大连.jpeg


原因一

抄法条与考试改革的精神不符。


官方已经多次表态,法考改革要注重考察考生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才会反复强调对案例的考察。因此考试的重心不在于“定位法条、抄写法条”。而且这个能力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你想,涉及到故意杀人肯定要抄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任何一个考生都知道,大家都会的内容,又如此简单与机械,一定不是法考的重心。另外,现实中早已实现电子化,法院、律所一般都会用电子版的法规汇编,要找什么法条,直接输入“关键字”就行,所以这个能力并不需要在考法中考察。

原因二

抄法条就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与盗窃罪中止,数罪并罚。”就这么简单一句话,你看看需要抄多少法条,光法条就得写大半页,考试答题纸都是有限的,不可能让你写这么多,而且你也没有时间写这么多。千万不要因为抄法条浪费时间,法理分析却没有写。

(1)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4)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条有什么用=

那么官方提供法规汇编,一定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如果不是让你抄法条,那是什么呢?本人认为,法考改革主要就是让你“灵活运用法条,解决具体案件”,因此给法条是为了减小你的记忆负担。每年卷四,都有很多考生因为某个知识点记不清,导致整个题答题思路都错了,如果这时候有个法条,翻一翻,一下就记忆起来了,这道题说不定就答对了。因此,=提供法条的目的在于“避免那些本来能灵活运用法条,但因没有记住具体规定而失分的考生。”

=特别说明=

以上仅是客观分析,并非官方解读,也并司法部非官方的小道消息,我们只是基于事实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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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表态过的朋友 (3 人)

已有28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专治不要脸 2018-10-12 10:08
等你考过一次就什么都知道了,着什么急呢
引用 希曼谷 2018-10-12 10:23
好吧
引用 普洛透斯 2018-10-12 10:32
给法条很符合实践,因为实践中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用法条的时候都是去翻书,那么多法条没有人能背下来。而专业人士比我们多的就是熟悉法条运用及法条位置,司法部希望我们能够向实践逐步靠拢
引用 靓小子lalala 2018-10-12 11:19
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引用 扬帆88 2018-10-12 11:51
有道理!
引用 青岛决战 2018-10-12 11:52
笑而不语
引用 青岛决战 2018-10-12 11:53
你对方老师行为的定性说明了你并没有理解老师的意思
引用 说故事的人 2018-10-12 12:11
说笑而不语的人能不能闭嘴,你不语你还嘚嘚啥?你理解方志平意思你咋不花五百块进他的QQ群好好领会领会他的意思。
引用 希天才国际诗 2018-10-12 12:36
说故事的人 发表于 2018-10-12 12:11
说笑而不语的人能不能闭嘴,你不语你还嘚嘚啥?你理解方志平意思你咋不花五百块进他的QQ群好好领会领会他的意思。

法规书什么的~唉,还是看看自己能不能做完再说吧~
引用 童童快乐 2018-10-12 15:22
有道理
引用 xp370443543 2018-10-12 18:11
抄发条与改革精神不符,大部分机构说的8道题,跟改革精神也不符,8题的话,就时间来说,跟客观题一样考的还是知识点的记忆,不然时间不够,那么主观配发条到底是为了什么。应该关心的是有没有时间翻发条,至于后面照抄,还是自己语言总结,那看个人。定位法条没技术?一道实体法的题迅速判断考的是那种法律关系,在定位到相关发条,真的没技术吗?
引用 jiangfurong 2018-10-12 18:22
国家机关也这么不严禁,居然写大连国家司法开始办公室?
引用 马花小警 2018-10-12 19:34
法条是备而不用的,因为根本没时间,八道题 每道题30分钟,其中还有两道论述题!六道案例分析,一道就有好几个问,还要读题,每小问的答题时间就在几分钟。法条根本用不上,个人观点,我是没打算看法条的。
引用 ggpdd 2018-10-12 19:46
jiangfurong 发表于 2018-10-12 18:22
国家机关也这么不严禁,居然写大连国家司法开始办公室?

只有我们看见了吗?
引用 专治不要脸 2018-10-12 20:21
一个省级司法厅局的小工作人员,他知道个屁?他那回答的意思明显就是打太极语言,言下之意:你问我,我问谁?你问些这哈问题有点宝里宝气吧?
引用 澳龙利亚 2018-10-12 22:08
法条不就应该像新华字典一样吗?
引用 法制新手 2018-10-12 22:13
大写一个“服”字,为得到正确的结论和或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依据而去有目的的查阅法条,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要求。
引用 Sheldon567 2018-10-13 00:02

青岛老乡
引用 一网成擒 2018-10-13 02:10
jiangfurong 发表于 2018-10-12 18:22
国家机关也这么不严禁,居然写大连国家司法开始办公室?

你也不严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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