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感觉学法网上的很多童鞋都非常焦虑,特别是因为方XX在微博上妖言惑众,实在看不下去了。 法条绝对不是为了让你照搬的,这篇分析目前来看,是最靠谱的。 转载的,避免做广告的嫌疑,不发原链接了。 ————————————————————— 2018年主观题考试,与往年卷四最大的不同在于,今天主观题考试提供了一本“法规汇编”,这本法规汇编还是比较全的,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法律、司法解释等。那么就出现一个问题:主观题答题时,大前提是否需要把相关法规完整抄写一遍呢? 关于这个问题,官方并没有明确回复,唯一的回复是大连司法局的,也含糊其词。本人认为,考试的时候并不需要把法条完整抄一遍,只需要将要点答出即可。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 原因一 抄法条与考试改革的精神不符。 官方已经多次表态,法考改革要注重考察考生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才会反复强调对案例的考察。因此考试的重心不在于“定位法条、抄写法条”。而且这个能力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你想,涉及到故意杀人肯定要抄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任何一个考生都知道,大家都会的内容,又如此简单与机械,一定不是法考的重心。另外,现实中早已实现电子化,法院、律所一般都会用电子版的法规汇编,要找什么法条,直接输入“关键字”就行,所以这个能力并不需要在考法中考察。 原因二 抄法条就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与盗窃罪中止,数罪并罚。”就这么简单一句话,你看看需要抄多少法条,光法条就得写大半页,考试答题纸都是有限的,不可能让你写这么多,而且你也没有时间写这么多。千万不要因为抄法条浪费时间,法理分析却没有写。 (1)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4)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条有什么用= 那么官方提供法规汇编,一定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如果不是让你抄法条,那是什么呢?本人认为,法考改革主要就是让你“灵活运用法条,解决具体案件”,因此给法条是为了减小你的记忆负担。每年卷四,都有很多考生因为某个知识点记不清,导致整个题答题思路都错了,如果这时候有个法条,翻一翻,一下就记忆起来了,这道题说不定就答对了。因此,=提供法条的目的在于“避免那些本来能灵活运用法条,但因没有记住具体规定而失分的考生。” =特别说明= 以上仅是客观分析,并非官方解读,也并司法部非官方的小道消息,我们只是基于事实的分析。 |
最新评论
法规书什么的~唉,还是看看自己能不能做完再说吧~
只有我们看见了吗?
青岛老乡
你也不严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