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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类疫情防控期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的集中体现就是:一些下法商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散步涨价谣言,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对于这种行为,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 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0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关千办理妨害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显然,司法解释将这种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为惩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司法操作的依据。 认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准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处罚必要性,才能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此两高 《解释》根据《条例》 的精神,将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解释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有法律根据的。 而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简言之,构成本罪除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还要求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经济犯罪,情节严重往往表现为数额较大,以及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市场经营等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关立案标准可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茌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认定此种行为时要坚持定罪标准,依法惩处,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做刑事犯罪处理。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相关规定,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
最新评论
不搬都意识不到严重性呀
现在还有比哄抬物价更可恨的,生产销售假口罩
发条就都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一些分析是自己分析的,可能存在不足
对的呢,如果未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可以行政处罚
各位法律人对以下新闻怎么看(请结合行政法里的行政处罚法,商经法里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反不正当竞争法思考):
【陕西一药店进价19元口罩卖25元,被认定高价销售吊销执照】
陕西省凤翔县仁和堂药店第一分店,1月23日从西安某医疗器械公司购入3M口罩30只,进货票据单价每只19元。。
在销售经营中,明码标价和实际零售价为25元/只。消费者王某现场购买8只,微信付款200元,该店未出具购货凭证。
消费者王某微博发布视频情况属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凤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药店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成药店负责人向消费者王某书面道歉,退还超出正常售价收入所得,取得了消费者王某的谅解
https://m.sohu.com/a/369779147_120553277
宝鸡市凤翔县仁和堂药店第一分店该8只口罩营业收入200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00x25%=50块,应交增值税为48x17%=8.16块,二者合计58.16块。
然而,该笔交易的毛利润仅为200-152=48块,净利润=48-58.16=-10.16块钱(尚未计算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人工费、门面费、电费等成本)。所以,当地按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显然无效(处罚违法且严重不合理)。
此外,当地从25日发现至27日、短短两天时间就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告知了企业具有听证的权利、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处罚是否向上级法制机构备案,也是个未知数!
另外,该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口罩,可能涉嫌商业垄断,或许可以按照《反垄断法》处罚。但如果该店在当地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从常理判断,单个的一个店面通常不会支配当地的医药市场),则也不应处罚。
一、仅提高价格(哪怕很离谱)而并无捏造虚假消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互相串通等其它情形者,不属于《价格法》第14条所属的哄抬价格的违法情形!
二、除正府定价(例如水电费、硬卧火车票价)、指导价(例如通讯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个人认为,执法部门不宜对价格过多干涉(合理行政原则),而是应该简政放权、放管服。毕竟,市场经济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欧美日一些国家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呢?
三、如果药店低于成本价卖口罩也以“哄抬物价”为由吊销营业执照,那怎么没听说过对开发商“哄抬房价”进行处罚的?
没错!
19块批发的N95口罩,再加上各种税、门面费、电费、药师和营业员工资等成本,当地市场局认为零售应该卖多少钱才不算“哄抬物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