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劳动法库
![]() 邓百川系辉煌公司员工。2014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邓百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邓百川嫖娼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罚。 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3日,邓百川未前往公司上班,9月4日上班后亦未补办请假手续。 2014年9月10日,公司就邓百川9月1日至3日未经批准不到岗上班事宜,拟作出解除与邓百川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征求该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反馈意见为“同意解除”。 2014年9月12日,公司向邓百川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此后,邓百川即离职。 2014年10月9日,邓百川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9093元,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后邓百川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10月12日,公司就2013版《员工手册》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2013年11月29日,邓百川在《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中签字确认,该确认书载明“本人已经收好并认真阅读和理解公司发布的员工手册,对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无异议,并承诺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范”。 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第五项违纪辞退中规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或个人造成很大或有很大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伤害或影响的可违纪辞退。违纪辞退的具体情形包含:1、连续旷工3天或以上;2、损害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员工利益、形象和声誉;3、犯有其他与上述过失情节、性质或后果类似的过失或严重错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在征求过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后下发,邓百川亦予以签收,并表示已收好并认真阅读和理解,对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无异议,邓百川即应遵守该份员工手册中的单位规章制度。邓百川诉称其并不知晓手册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评析】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类案件胜败的关键有如下几个注意要点: 1、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明确,对未经请假缺勤是否有相关规定,对旷工多少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明确; 2、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民主程序;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过民主程序; 3、规章制度是否已告知劳动者或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已告知、公示的事实; 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有事先通知工会。 |
最新评论
他这么写标题,才能看到的人多啊
不在于你会不会翻阅员工手册,而在于事实推定你有没有翻阅。公司告知你,你自己签字就默认已读而且明白手册内容。
我在考虑: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建立工会又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其规章制度如何走“全体职工讨论”这一程序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