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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流浪地球》,谈交通肇事罪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9-02-19 收藏 : 5 查看 : 4187 评论 : 6

原创作者: 小邓_law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交通肇事.png

今天终于得以抽出时间去电影院给最近的流量霸主《流浪地球》的票房贡献了微薄的40块钱。虽然没看过流浪地球小说原著,但作为从初中开始就在科幻世界杂志上追三体连载的伪科幻迷来说,整部影片的构造和剧情推进都是在可以理解接受范围之内的,当然也终于见识到了这几天在网上被玩坏了的交通安全提示语的梗的来源: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不得不说影片中的重卡还真是帅气。先抛开2075年的畅想不谈,随着当前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长,交通安全问题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也顺便在这里谈一下这一个老话题吧。

在影片中,主角刘启在停车场里启动重卡时便一头撞向旁边并排停着的车辆,这个算不算已经是交通肇事行为了呢?从我个人的看法来说不应以交通肇事行为论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刑法》第133条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空间前提应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而在学校、机关内部场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应以交通肇事行为来论处。在影片中,根据之后剧情所阐述的重卡属于联合政府管制资源、即使是驾驶员也无权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设定来看,剧情里的停车场应该是属于机关内部场地,而并非公众可以随意出行的场合。

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刑事罪名之一,《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结合前文的最高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过失、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处于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严重后果。因此除去前文提及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认识是并不希望它发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也是在一些场合中区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判定界限之一。

二是犯罪的主体问题。只要行为人的年龄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6岁以上,且有责任能力的,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影片中,刘启偷了吴孟达的信息卡才得以拿到驾驶的权限,实际上刘启可以说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同时也是无证驾驶,但这也并不影响如果出现肇事行为时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三是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是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行为人如果对事故后果无责任也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而其中第二款“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是历年来的争议条文,也有人将这一条款戏称为行人的“霸王条款”。作为无过错责任而言,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上也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个人认为这一规定更倾向于公平补偿责任而非无过错赔偿责任。

四是发生重大事故是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在行为人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违规造成的事故越严重,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就明确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定罪程度的关系: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在平常生活中车辆的小剐蹭与交通肇事罪是八竿子打不着关系的。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正式将“醉驾入刑”并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中(第133条之一),但根据第133条之一第6款规定,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醉驾肇事的话还是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顺带提及一点,两高一部在2013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了醉驾的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还是要坚决贯彻执行的。

五是并非所有导致严重后果的肇事行为都构成本罪。《刑法》131、132条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因此可以得知驾驶飞行器和火车肇事不属于交通肇事罪范围。但是在非机动车辆肇事领域中,由于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性,因此在当前实践往往是如果非机动车辆是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过程中肇事的一般也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六是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肇事是过失,逃逸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在往年的司考中一般都将如何区分因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来作为一个重要的考点。交通肇事罪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1.行为人存在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

2.逃离现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3.在行为人逃离现场时,被害人尚未死亡;

4.最终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5、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逃离之际又采取其他积极措施,且该措施最终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则该积极措施则构成故意伤人罪。同时也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在文章的结尾再讲点题外话:关于肇事逃逸特征的第2点逃离现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有不少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察觉到异常从而离开了现场,这个如果行为人能够有充足的证据举证在事故发生时确实不知情的话理论上是可以不构成肇事逃逸的,但作为一种主观心态,实践中可以说是没人能够自我证明的。因此还是要牢记这十个字: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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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68861 2019-2-19 08:50
分析得特别好!
引用 okleya 2019-2-19 09:12
楼主好样的,这样的文章 多来点
引用 fk2019 2019-2-19 10:09
高质量的文章!
引用 般若苏 2019-2-19 14:14
赞!
引用 Waiting4U2Home 2019-2-19 16:27
分析的不错,确实涨姿势
引用 Ryan麻麻 2019-2-20 15:28
分析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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