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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事件:分手费和敲诈的法律界限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9-01-23 收藏 : 2 查看 : 5822 评论 : 19

原创作者: 指南针免费课程

文章来源: 法邦网、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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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陈昱霖父母在微博发表公开信,称去年中秋节女儿自曝与吴秀波的关系之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便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女方到国外安心养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主动让陈昱霖回国,次日女方便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并因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关押。

陈昱霖父母表示,吴秀波的律师告诫他们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公众进行披露,否则会面临法律制裁,“只是我们女儿已有七年时光所托非人,纵有千错万错,吴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将感情纠葛付诸法律。”

随后吴秀波方发布律师声明,称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此案中陈昱霖是否犯罪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陈昱霖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是否具备合法的原因及目的,比如二者之间已经达成相关赔偿协议;

第二是陈昱霖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达到了给对方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程度。

法律确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一是看索取财物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且有无法律依据。比如现实生活中一些损害性赔偿,一方要价虽然过高,但由于存在法律依据,一般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其次,则是看索取时有无采取威胁手段让被害人一方陷入恐惧状态。

以索取分手费为例,若双方一直采取平和商量性方式进行沟通,即使一方要价过高,一般也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但若索取不成,采用其他威胁手段,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具体到本案中,必须考虑的一个特殊情况为,媒体披露称女方威胁对方要暴露对方隐私,鉴于吴秀波属公共人物,其隐私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保护力度相应会降低。若女方所威胁的所谓隐私不属于法律所保护对象,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这也是作为名人的吴秀波和一般普通老百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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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面也为大家展示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案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解读:

案例:案件情况:受害人喻x是某实业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王x系喻x的驾驶员。王x因赌博欠下了高额赌债,便产生了敲诈喻x的想法,并从网友处购买了一套针孔摄像装置。20xx年1月,王x将该套装置秘密安装在喻x的办公室,并保存了部分拍摄的影像资料。为方便作案,王x还购买了一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以及新的手机卡。同年3月,王x将拷贝有部分影像资料的u盘放在喻x办公室的窗台上,并通过用新买的手机卡发短信、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打电话等方式,以要将获取的影像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等相威胁,向喻x索要人民币120万元。后喻x报案,王x遂被抓获。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x非法安装拍摄装置对他人活动进行秘密拍摄,并以获得的影像资料实施敲诈,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但王某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某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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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tanphen 2019-1-23 17:44
你举的案例和吴秀波这个有明显区别吧,首先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行为人对此也有明确的认识。其次,也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类似吴秀波案这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是存在争议的。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并且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既然都存在争议,作为没学过法律的行为人当然也不可能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再者,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补偿”,虽然法律上不支持,不过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在双方当事人认知中甚至社会的认知中都认为这是一种不被法律承认的你情我愿的交易,在没有对其明确立法的情况下,认定为单纯的民事纠纷更合适,当做敲诈勒索追责过于牵强
引用 okleya 2019-1-23 18:16
还是得看证据
引用 s147258369 2019-1-23 20:51
tanphen 发表于 2019-01-23 17:44
你举的案例和吴秀波这个有明显区别吧,首先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行为人对此也有明确的认识。其次,也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类似吴秀波案这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是存在争议的。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并且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既然都存在争议,作为没学过法律的行为人当然也不可能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再者,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补偿”,虽然法律上不支持,不过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在双方当事人认知中甚至社会的认知中都认为这是一种不被法律承认的你情我愿的交易,在没有对其明确立法的情况下,认定为单纯的民事纠纷更合适,当做敲诈勒索追责过于牵强

柏神有分析,民事刑事不冲突。触犯刑法了!
引用 tanphen 2019-1-23 22:30
s147258369 发表于 2019-1-23 20:51
柏神有分析,民事刑事不冲突。触犯刑法了!

这本来就有争议,涉及敲诈勒索只是一种观点
引用 柠檬叶1 2019-1-24 01:40
我认为,要看第一次公开二人关系时,是否有以此要挟钱财!如果没有,二人是公开关系后谈成协议,用钱作为澄清关系的补偿,则不构成敲诈!
引用 Chyatm 2019-1-24 08:33
tanphen 发表于 2019-01-23 17:44
你举的案例和吴秀波这个有明显区别吧,首先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行为人对此也有明确的认识。其次,也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类似吴秀波案这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是存在争议的。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并且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既然都存在争议,作为没学过法律的行为人当然也不可能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再者,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补偿”,虽然法律上不支持,不过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在双方当事人认知中甚至社会的认知中都认为这是一种不被法律承认的你情我愿的交易,在没有对其明确立法的情况下,认定为单纯的民事纠纷更合适,当做敲诈勒索追责过于牵强

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这一点,应该属于“不知法者不免责”吧!
引用 tanphen 2019-1-24 12:39
Chyatm 发表于 2019-1-24 08:33
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这一点,应该属于“不知法者不免责”吧!

这也得考虑社会的认知吧,而这种故意是犯罪的故意,这种“无知”源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单纯按照其构成要件,丈母娘索要天价彩礼(尤其是临结婚前临时加价那种)是不是也应该以敲诈勒索定罪?
引用 wanwanlawman 2019-1-24 13:13
Chyatm 发表于 2019-01-24 08:33
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这一点,应该属于“不知法者不免责”吧!

客观上该当,主观上不该当(=无故意),讨论的是过失犯罪吧?
引用 耳边响起驼铃声 2019-1-24 14:34
如果仅以放弃曝光隐私而要求支付天价“分手费”,个人以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索要青春费的行为不是非法行为也不存在非法目的。至于青春费是否被法所保护与是否被法所禁止是两个概念。民法中不支持无合同的青春费请求并不是说被刑法禁止和处罚,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受刑法禁止和处罚。青春损失所对应的“补偿”,不是违法目的的财产索取。
二、如仅在个人网络专区(微博、微信等)陈述自身真实经历,放弃或者履行自己权利均合法。以合法的放弃权利(不作为)为代价换取报酬,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协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也可以协商不成。至于协商过程中的语言态度坚决强硬(排除其它非法手段如持凶器威逼等)不是威胁。从手段的内因和外在表现形式均不是威胁。
三、前两个要件是前提,成立后考察第三要件认定犯罪既遂才有意义。
引用 耳边响起驼铃声 2019-1-24 15:16
tanphen 发表于 2019-01-23 17:44
你举的案例和吴秀波这个有明显区别吧,首先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行为人对此也有明确的认识。其次,也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类似吴秀波案这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是存在争议的。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并且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既然都存在争议,作为没学过法律的行为人当然也不可能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再者,行为人认为这钱是其应得的“补偿”,虽然法律上不支持,不过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在双方当事人认知中甚至社会的认知中都认为这是一种不被法律承认的你情我愿的交易,在没有对其明确立法的情况下,认定为单纯的民事纠纷更合适,当做敲诈勒索追责过于牵强

实际双方都没有道德权利,法律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或者不给付财物。
引用 tanphen 2019-1-24 21:14
耳边响起驼铃声 发表于 2019-1-24 15:16
实际双方都没有道德权利,法律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或者不给付财物。

给付或者不给付的不一定是财物吧,就如老师上课讲的例子,参加司法考试培训,大家给付的是钱,而老师给付的劳务
引用 盗石 2019-1-25 00:26
第七条,其他……
就喜欢这种兜底的条款,公安抓人,律师又能怎么样?
小三要青春费,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我怎么没听过“青春费”这种说法?
又不是原配离婚要合法财产。
最后举例是什么东西?有什么可比性?
我要是法官,这种辩护词直接丢一边。
引用 victorc9 2019-1-25 12:39
单从人性上讲,你以为陈当初在和吴秀波拍拖的时候,没想过如果吴如果食言,他就以曝光相要挟,要求吴赔偿?肯定是想过的,这样一来,确实有敲诈勒索的埋伏在里面
引用 呵呵66 2019-1-25 13:03
本人一个非法学人的观点:吴的隐私同时也是陈的隐私,陈爆光自己和隐私有什么错?爆光我前男朋友是谁有错吗?
引用 呵呵66 2019-1-25 13:17
呵呵66 发表于 2019-01-25 13:03
本人一个非法学人的观点:吴的隐私同时也是陈的隐私,陈爆光自己和隐私有什么错?爆光我前男朋友是谁有错吗?

因为你是明星陈就得偷偷摸摸吗?那你别跟人家恋爱啊,别同居啊
引用 一木一浮生 2019-1-25 16:38
感觉是触犯刑法了
引用 windyhealer 2019-1-25 22:38
私以为曝光恋爱关系就不算隐私,没达到威胁的地方。吴秀波就是想吓唬她
引用 lengyue800305 2019-1-26 09:15
吴秀波就不是个男人,真叫个贱那。
引用 zhiyuzhishan69 2019-2-10 12:28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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