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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吴秀波老婆何震亚是否有权向小三陈昱霖追索财物,这个问题似乎没啥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就是有权,甚至都没见到几个有异议的声音。但此观点和其它有争议观点不同(如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这的的确确错误的乃至是非常荒谬的。 单单看结果就能很明显发现一个非常大的BUG:同样过错的吴陈双方,出钱吴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陈将承担该过错带来的一切后果。 由于吴也有过错因此排除了他的返还请求权,何作为受害者且无过错所有,有权向小三追索。但是不要忘记夫妻属于利益共同体,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何向小三追索财物其实就相当于吴本人追索回了财物,理论上吴和小三相处中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照此观点这些花费都有权追回,不仅仅包括房产、奢侈品这些高价值物品,也包括餐费、旅费、开房费等等一切花销。 吴和小三陈之间的钱色交易是吴付出钱、陈付出色。由于对此包养没有其它相关规定,只能以民事纠纷处理。由于大多数非财产型的交付都无法执行回转,此时会发现于是本来是准备卖身的陈,最后却变成了嫖鸭。因何这种追索的权利,陈在此过程中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消费支出将会成为巨大的债务(最后结果就是陈出钱让吴嫖,而吴为此却一份钱不花)这很显然不合理。 换个例子看看:吴招妓,何是不是能够向妓女去追索嫖资;或者吴烂赌而输掉巨额财产,何是不是也有权追索赌资?因这些行为被执法部分处以罚金,那何是不是也能够以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加以追索? 从过程分析也会发现问题,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以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加以追索,很显然这里是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 再者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将作为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考虑,对外应该承担连带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由于吴的过错排除了他的返还请求权,那么此时对外也应该排除何的返还请求权,而对内向吴追偿。这种方案最合乎法理,但这相当于事实上默认了包养小三的合法性,(法律) 如果将夫妻分开考虑,此时何就有相应的返还请求权,此时能够追索的则是其分开计算的财产份额,一般而言是擅自处分财产的一半,而追索的对象则是过错双方,即吴和小三陈共同返还,简单分配,最终小三陈返还其受赠予财产的1/4。而这种方案才是目前最合乎情理的。 如果让小三返还一半,实质上也是出轨的吴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不尽合理。 以目前的主流观点,则是先将夫妻双方分开考虑,但最终结果又是将他们合在一起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加以追索返还,不仅逻辑上有误,结果上更是出现大问题。 由于目前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对外没有任何损失,即:(吴+何)+陈=0,此种行为所损害的公序良俗不会得到任何救济,无论何种处理方式都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最好还是从立法上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 |
最新评论
还好啦,主要是可以追索的话得到的结论过于荒谬,竟然没看到有谁对此提出过质疑
你把夫妻家庭想象成一个企业法人,对外一致,对内区分责任关系。可以向小三追索房产,那是不是也可以向房企主张该购房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在法庭上出轨的吴无论以被告、第三人、证人或者其他身份出现,都不可避免的成为隐形的原告。毕竟他和原告是不分彼此的共同共有关系
不管合法还是非法,总归是一种交易。你主张该种交易无效没问题,财物可以返还,但是别人卖身是不是也可以主张返还?不能因为履行不能而无需履行吧。这也就是为什么主流观点会出现BUG的原因
那是别的原因,和无权处分无关。这也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非常致命的错误,法律不是至高无上的,法学研究更不是。一切理论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交易无论合法非法,有效无效仅仅是法律框架下的一个评价结果,它无法否定客观事实的存在。但这些理论总是想当然的将所谓的法理凌驾于客观事实之上,
认为合同(说交易更合适,但这没什么关系)无效没有问题,那是不是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财产可以原封不动的返还,别人卖身的损失如何返还?按照以前的判例都是以擅自处分为由主张返还,这本身就是基于无权处分的主张。
想想:真要那样是不是嫖客的配偶可以向妓女追索嫖资?这也是违反公序良俗交易无效啊。其实不是小三或者妓女损害其财产,而是出轨一方损害了其配偶的财产
身份关系不同,不能类推!
是不同,但这么方便点,因为共同财产利益把他们看作一个整体,是连带或者不真正连带关系。
后面有将夫妻双方分开考虑的情形,也是我认为更为合理的方案,这种情况下有追索权的分析
包养小三算不算呢?我觉得包养小三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重叠构成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吴某肯定有过错!可以少分财产!
一,当吴某给小三的财产严重侵犯了原配妻子可分配的金额,比如夫妻共有一千万,妻子可以分八百万,吴某可以分两百万,但是吴某给了小三早就偷偷拿了五百万,现在只剩五百万财产分配,原配妻子肯定有请求权!
二,话说回来,原配妻子可分配财产可以获得期望金额,我觉得没有资格请求小三返还。举例同上,夫妻财产一千万,妻子期望分配财产八百万,吴某两百万,但是小三只拿了一百万,就在吴某财产里面扣除就好了,你管他是嫖是赌是爱情?原配妻子有钱分就可以了,法律可不包你爽全套。
以上,关键问题是总共有多少财产,够不够妻子分,决定了有没有权利追缴小三的那些钱。
你没看最后一段吗,赌资嫖资没收是基于有相关的规定,实质上是排除了双方的返还请求权,而这个目前只能考虑民事途径,在这个三方的闭环内财产不会有任何损失,公序良俗没有任何可保护的途径
对,狼教授就是利用这个BUG,说服前妻夺回财产。所以说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和方便有关系吗?自说自话。
首先,这里只是简单的考虑,五五开,条件不足,而且也没必要详细分配。
后面,你考虑的应该是错的,这种情况应该不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那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一方配偶的财产利益。其交易具有虚假性,目的也是针对其配偶的财产权。但包养小三虽然不合法,但交易并不具有虚假性,这个交易中也是一种等价交换,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损害其配偶的财产权。实际上这种钱色交易的包养就类似于嫖娼,能说支付嫖资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