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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子赵宇见义勇为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的消息近日引发关注。![]() 2月21日凌晨,福州公安发布案情通报: ![]()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赵宇并不会因本案受到刑事处罚。但检察院却认定赵宇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只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还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绝不等于赵宇构成正当防卫,无罪。 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说赵宇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 这个结果对于赵宇而言并非最好的结果,如果他坚信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诉,寻求认定正当防卫进而获得无罪处理,而非接受检察院现有的决定。 同时,摆在赵宇面前还有一个问题:赵宇已经被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被刑事拘留过十四天,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 依据《国家赔偿法》,赵宇可能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违法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如果要申请国家赔偿,与赵宇案最接近的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依据该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违法拘留和超期拘留,即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现有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前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承担决定。即对于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节的嫌疑人来说,拘留后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 基于现有材料,公安机关作出拘留程序并无违法(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时,只要有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一定要证据充分),拘留也未超期,赵宇就难以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赵宇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他能否主张国家赔偿呢?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赵宇在被拘留后未被逮捕,后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最终申诉成功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还是难以获得国家赔偿。 如果拘留不合法,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种赔偿并不是将精神损害赔偿计算为金额,而是以抚慰金的形式间接地给精神损害予以补救,并不是所有损害都给予金钱赔偿,只有在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造成后果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以其他方法赔偿后仍然有失公平的情形下,才给予金钱赔偿。 赵宇自由了,但案件还没有结束!是否属于强奸等疑点还需要等待更多细节披露! 法律是鼓励人们行使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让社会上更多人能够为正义而勇敢地站出来。 |
最新评论
拘留多少天之内不给赔偿?
根据本案情况,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之前无赔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出现超期或者违法违规羁押才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正常情况下拘留没有赔偿
拘留最长37天,也就是说最长37天都没有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