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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皮面具这个词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但大都停留在武侠小说的世界中。最近也有一男子戴“人皮面具”溜进女生宿舍,做起了“采花贼”,但结局往往出人意料。 小燕(化名)是福州某厂的女员工,36岁,事发中午,一个男子带着不伦不类的“人皮面具”,翻走了小燕35元,并持刀将小燕捆绑起来,实施强奸。事后小燕报警,可万万没有想到真凶居然是自己的丈夫。 原来是小燕经常和网上陌生人聊天,经常回避自己,小燕丈夫怀疑其有外遇,才出此下策希望能让小燕知道人心险恶。警方表示,虽然这件事只是所谓夫妻之间的“恶作剧”,但小燕丈夫还是构成了强奸罪,希望广大群众予以警戒。 看完这则新闻真是又好气又好笑,可看到很多网友评论: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都能构成强奸罪,这男的好可怜。 ![]() “婚内强奸”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为什么提到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人们往往悲悯的是实施攻击性的丈夫,而不是被遭受性伤害的妻子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6条并未明文有“但书”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未作此规定。 但理论和实务中大都做无罪处理,婚内丈夫享有天然的强奸豁免权吗? 实践中,目前法院对待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三种处理原则: 1、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经过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有本质不同,合法的婚姻关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且未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丈夫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内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同意承诺,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3、对犯强奸罪的丈夫判处较一般强奸案件更轻的刑罚,通常使用缓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李银河教授谈到“婚内强奸”,并没有进行展开论述,仅仅列举了正反观点:反对婚内强奸认为,既然结为夫妻,就有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好义务,按照这一逻辑,婚内强奸罪有权利,婚内被奸者有义务,因此婚内强奸不成立。 赞成婚内强奸认为:婚姻关系中的个人仍然享有人身权利,婚姻关系不能改变强奸行为的犯罪性质。 参用福柯主义论点,这个问题之内核十分清晰:强奸根本上一个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此内核并不是因为所涉及的性因素(婚内)而发生改变。换而言之,“婚内强奸”和“婚内殴打”一样,是赤裸裸的家庭暴力。 深蓝君认为,在法治社会,女性性自主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这一点不应当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夫妻之间的性权利不应当仅仅包括一方性要求权,另一方的性拒绝权也是性自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纸婚书并不能为丈夫的性暴力提供庇护,“婚内”名义也难以掩盖强奸本质。 ![]() “婚内”绝非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保护伞,在“康传东强奸、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豫1525刑初509号) 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传东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传东犯强奸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康传东与受害人历某属于刑法学中的夫妻关系。因此,康传东不构成犯强奸罪,不予采信。判决被告人康传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比之下,韩国对待婚内强奸法律态度就明显严苛,2009年釜山地方法院首次作为承认婚内强奸的判决。2013年韩国最高法院通过全体合议,判决承认婚内强奸。 美国《新泽西州刑法》也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不被强奸是人的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并不能因为个人进入婚姻这个契约关系而改变。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这就是英美等国承认婚内强奸的根本原因。 本案中,妻子陷入错误认识,在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他不知道加害人是丈夫,真切感受到痛苦、愤怒、羞辱,强烈地想要拒绝,在事发后她拥有不亚于普通强奸受害者的感受。丈夫冒充陌生人强奸妻子的行为危害性绝不低于普通强奸。 鲁迅曾言,受丈夫欺辱的女子,社会地位还不及妓女,她们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 在中国古代妻子如不愿与丈夫性交,是“不贤”,妻子甚至被视为丈夫的私产,可以被任意处置,根本就谈不上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性权利自然是无从谈起。 清人所著《醒世姻缘传》中的薛素姐是恶妻的典型,不愿与丈夫性交是其主要罪行。而其夫狄希陈对薛强行施暴,则为士大夫所称颂。 但清朝已经过去一百多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 单方面认可丈夫性侵犯权力,否定妻子性拒绝权力,是对夫妻平等的蔑视。 婚内强奸的后果严重程度绝不亚于陌生人强奸造成的伤害,妻子将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却出于自私,恶意等卑劣原因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除承受通常的心灵创伤外,还要承受被最亲密人背叛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婚内强奸可能重复作案,侵害往往持续发生。 张明楷教授认为,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法并没有明文将强奸妻子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行为成立强奸罪。但在当下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区别对待。 婚姻的持久稳定靠的是两颗心心心相惜,而不是单方的“我要你给”!婚姻绝不是强奸的庇护所! |
最新评论
出去问了问度娘,查到一点点康传东的案情,大致意思为,本案在康传东的陈述中明确表述是,历某(妻子)主动提出过性生活的。因此,康传东不构成犯强奸罪。
我个人观点,婚内强奸不应该成为强奸,现在中国平均离婚率达到了百分之三十,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比比皆是,并且现在夫妻一次架也不吵的几乎没有。如果妻子(感性动物)在吵架时头脑发热告丈夫强奸,那我估计强奸案件得增加十倍不止。
你这个是关于强奸罪的文理解释。
!说着说着,又有些无力感了,现在的夫妻关系好像也越来越现实了。。。也许有一天,他们会各自进化成不同的物种,自此分道扬镳,从此两不相欠,婚姻也成了历史
你个法盲
你个法盲
你是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