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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没有对何为“敲诈勒索”做出解释。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满足3个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是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 第三是被害人产生恐惧情绪交出财产。 其中被害人是否交出财物,是判断是否既遂的标准。 如果仅以放弃曝光隐私而要求支付天价“分手费”,个人以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索要青春费的行为不是非法行为也不存在非法目的。 至于青春费是否被法所保护与是否被法所禁止是两个概念。民法中不支持无合同的青春费请求并不是说被刑法禁止和处罚,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受刑法禁止和处罚。青春损失所对应的“补偿”,不是违法目的的财产索取。 二、如仅在个人网络专区(微博、微信等)陈述自身真实经历,放弃或者履行自己权利均合法。 以合法的放弃权利(不作为)为代价换取报酬,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协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也可以协商不成。至于协商过程中的语言态度坚决强硬(排除其它非法手段如持凶器威逼等)不是威胁。从手段的内因和外在表现形式均不是威胁。 三、前两个要件是前提,成立后考察第三要件认定犯罪既遂才有意义。 “受害人”因对方披露内幕而导致收入巨大受损,是社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所导致,根源在于其不被社会公众接受的行为。将财产损失后果和他人披露事实强行相关联,是强行逻辑。其真实原本的社会评价理应如此。 反过来讲“受害人”要求他人不作为而保护其可能获得的未来巨大收入,也是法律断然不能强制保护的。而占用公众媒体资源的公众人物也理应展示其真实形象。 关于“恐惧” “受害人”恐惧的是被真实评价后的价值降低。这种“恐惧”不为道德所支持,更不应为法所保护。 四、关于数额巨大 “受害人”所给付大额钱物的目的是为避免巨大收益减少。这种给付与财产收益数量级是相对应的。 另有学者指出,披露方没有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客观权利要求“受害者”支付不作为的报酬。 但反过来讲“受害人”更没有以上三种权利不支付报酬而要求披露方不作为。 双方实际上均只有主观权利,双方获得法律权利和客观权利均需要双方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协商。若仅是以上案情,完全是民事法律关系。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受害者”以目前披露的信息使得司法机关对披露者进行了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认定错误的“受害者”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水平有限,欢迎指正。 |
最新评论
其实敲诈勒索的三要件还是很粗糙的,举几个例子:
1.谈妥彩礼后,临结婚时丈母娘突然加价20w,否则就不让结婚,女婿妥协。
2.拆迁户在谈妥补偿协议后,又在开工时突然加价20w,并扬言不给就不让施工,还躺在正准备施工的挖掘机前阻止施工,使工程陷入停顿。
3.林某以其朋友撕葱找到新的漂亮女友为由,要求其友人撕葱请客,否则就把撕葱扒光了扔大街上,撕葱无奈,遂在夜总会花费20w。
这些该如何定性呢?尤其是第三个,不考虑金额大小的话现实中很常见,大多数人都有类似的“敲诈”或者“被敲诈”的经历。
既然是法律问题就应该理性看待问题嘛。单方面惩罚小三对打击包养之风一点儿用也没有(非金钱关系的出轨不讨论,那不会涉及敲诈勒索)从道德层面考虑:
是狐狸精的勾引?还是贪吃的猫在偷腥?
小三为法律和社会不容,包养者就为法律和社会所容?
不否认有“为后不如娼”的奇葩存在,但那是少数,真有瘾拿此赚钱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有钱的完全可以自己去找二爷逛鸭店。小三社会评价比包养者低,难听点用什么姿势也得金主说了算吧。
只听说为了生计被迫卖淫的,没听过为了孩子的学习而去嫖娼的;听过为了学费被人包养的女大学生,可没听过为了家庭幸福去养小三的吧。49年封闭妓院,而今难道是失足妇女们因兴趣爱好而强势下海?
两者比较很显然是包养者处于强势地位。不是说小三就对,也不是同情小三,但同样过错的双方,强势一方一句“且行且珍惜”就屁事没有,让相对弱势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如何和看不出这是合理的。
拿吴秀波这事儿来看,出轨的吴求原谅是为了利,而被包养的陈求原谅却是为了保命(这里就别找茬儿了,都知道不会死刑)。
如果仅以放弃曝光隐私而要求支付天价“分手费”,……这句是什么意思?感觉语言表达能力实在太差
刑法范畴的讨论,罪责刑相适应。值不值得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青春费不合法,但不代表不存在。
你这个例子和吴秀波这个有明显的区别,这一开始便有欺诈的故意,而所谓的贪恋爱只是幌子,类似于仙人跳。而吴案中两人类似于等价的钱色交易,更何况这里可能真有感情因素存在。
吴案属于漫天要价坐地还钱,虽然违法,但违的不是刑法,在二人间属于默认的等价交易。你举的这个例子更类似于碰瓷,所谓的“恋爱”只是手段,最后即便不是敲诈勒索那也成立诈骗罪。
我去年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那女的她姐夫是律师,说要告我强奸,最后我思来想去感觉不对劲,因为很急切的介绍给我然后又迫不及待的分手,最后就出现了这样的闹剧,要二十万,搅扰的我心情不好了很久。后面就直接一句话:要么把我干死要么被我干死,
吴秀波小三这个,妥妥的敲诈勒索罪,不信咱们等着看。
你没看出这几个貌似学的都是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