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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曝光隐私而要求支付分手费,不构成敲诈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9-01-28 收藏 : 3 查看 : 5063 评论 : 35

原创作者: 耳边响起驼铃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没有对何为“敲诈勒索”做出解释。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满足3个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是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

第三是被害人产生恐惧情绪交出财产。

其中被害人是否交出财物,是判断是否既遂的标准。

如果仅以放弃曝光隐私而要求支付天价“分手费”,个人以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索要青春费的行为不是非法行为也不存在非法目的。

至于青春费是否被法所保护与是否被法所禁止是两个概念。民法中不支持无合同的青春费请求并不是说被刑法禁止和处罚,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受刑法禁止和处罚。青春损失所对应的“补偿”,不是违法目的的财产索取。

二、如仅在个人网络专区(微博、微信等)陈述自身真实经历,放弃或者履行自己权利均合法。

以合法的放弃权利(不作为)为代价换取报酬,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协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也可以协商不成。至于协商过程中的语言态度坚决强硬(排除其它非法手段如持凶器威逼等)不是威胁。从手段的内因和外在表现形式均不是威胁。

三、前两个要件是前提,成立后考察第三要件认定犯罪既遂才有意义。

“受害人”因对方披露内幕而导致收入巨大受损,是社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所导致,根源在于其不被社会公众接受的行为。将财产损失后果和他人披露事实强行相关联,是强行逻辑。其真实原本的社会评价理应如此。

反过来讲“受害人”要求他人不作为而保护其可能获得的未来巨大收入,也是法律断然不能强制保护的。而占用公众媒体资源的公众人物也理应展示其真实形象。
关于“恐惧”

“受害人”恐惧的是被真实评价后的价值降低。这种“恐惧”不为道德所支持,更不应为法所保护。

四、关于数额巨大

“受害人”所给付大额钱物的目的是为避免巨大收益减少。这种给付与财产收益数量级是相对应的。

另有学者指出,披露方没有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客观权利要求“受害者”支付不作为的报酬。

但反过来讲“受害人”更没有以上三种权利不支付报酬而要求披露方不作为。

双方实际上均只有主观权利,双方获得法律权利和客观权利均需要双方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协商。若仅是以上案情,完全是民事法律关系。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受害者”以目前披露的信息使得司法机关对披露者进行了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认定错误的“受害者”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水平有限,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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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168861 2019-1-28 11:42
同意楼主分析,不应该是敲诈勒索罪
引用 艹白传奇 2019-1-28 11:49
反着说可以,正着说也行,观点展示。这里面更要看政治立场,不过从小三这种明知对方已婚还要去索要钱财的行为来看,就算吴不提,他老婆也会去报警……
引用 zhantianss 2019-1-28 12:12
关键是看,小三的这个权利是否有争议,若无争议自然不构成;若有争议,那她的手段是否能为社会所容忍
引用 tanphen 2019-1-28 12:28
准确的说,该行为是非法行为,但不是敲诈勒索定义中的非法行为,甚至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知道该罪名,但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这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恶意侵犯。但小三尽管知道这样不合法但也没有对他人财产恶意侵犯的意识,因为是他“应得”的。
其实敲诈勒索的三要件还是很粗糙的,举几个例子:
1.谈妥彩礼后,临结婚时丈母娘突然加价20w,否则就不让结婚,女婿妥协。
2.拆迁户在谈妥补偿协议后,又在开工时突然加价20w,并扬言不给就不让施工,还躺在正准备施工的挖掘机前阻止施工,使工程陷入停顿。
3.林某以其朋友撕葱找到新的漂亮女友为由,要求其友人撕葱请客,否则就把撕葱扒光了扔大街上,撕葱无奈,遂在夜总会花费20w。
这些该如何定性呢?尤其是第三个,不考虑金额大小的话现实中很常见,大多数人都有类似的“敲诈”或者“被敲诈”的经历。
引用 理想国度 2019-1-28 14:40
小三这个角色,法律和社会不会容忍的,不然这个界限一旦突破,小三是不是会越来越猖狂?
引用 我家的猪会飞 2019-1-28 15:27
企图把本不该属于你的钱占有己有,怎么说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引用 璞玉一方 2019-1-28 17:28
估计是要曝光隐私
引用 tanphen 2019-1-28 21:37
理想国度 发表于 2019-1-28 14:40
小三这个角色,法律和社会不会容忍的,不然这个界限一旦突破,小三是不是会越来越猖狂?

既然是法律问题就应该理性看待问题嘛。单方面惩罚小三对打击包养之风一点儿用也没有(非金钱关系的出轨不讨论,那不会涉及敲诈勒索)从道德层面考虑:
是狐狸精的勾引?还是贪吃的猫在偷腥?

小三为法律和社会不容,包养者就为法律和社会所容?

不否认有“为后不如娼”的奇葩存在,但那是少数,真有瘾拿此赚钱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有钱的完全可以自己去找二爷逛鸭店。小三社会评价比包养者低,难听点用什么姿势也得金主说了算吧。
只听说为了生计被迫卖淫的,没听过为了孩子的学习而去嫖娼的;听过为了学费被人包养的女大学生,可没听过为了家庭幸福去养小三的吧。49年封闭妓院,而今难道是失足妇女们因兴趣爱好而强势下海?
两者比较很显然是包养者处于强势地位。不是说小三就对,也不是同情小三,但同样过错的双方,强势一方一句“且行且珍惜”就屁事没有,让相对弱势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如何和看不出这是合理的。
拿吴秀波这事儿来看,出轨的吴求原谅是为了利,而被包养的陈求原谅却是为了保命(这里就别找茬儿了,都知道不会死刑)。

引用 ztleizi 2019-1-28 22:03
同意楼主分析,但是我还是要先看证据
引用 myk615891 2019-1-29 11:33
青春费合法吗?
引用 myk615891 2019-1-29 11:36
如果说双方年龄差别不大,女方以恋爱的名义和男方交往,设下恋爱-分手-又说怀孕-索赔这样的半个月时间的流程,索要所谓的青春费,这不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吗?
引用 心中的明月 2019-1-29 14:03
说实话,我连题目都没有读懂。
引用 心中的明月 2019-1-29 14:06
心中的明月 发表于 2019-1-29 14:03
说实话,我连题目都没有读懂。

如果仅以放弃曝光隐私而要求支付天价“分手费”,……这句是什么意思?感觉语言表达能力实在太差
引用 耳边响起驼铃声 2019-1-29 18:59
理想国度 发表于 2019-01-28 14:40
小三这个角色,法律和社会不会容忍的,不然这个界限一旦突破,小三是不是会越来越猖狂?

刑法范畴的讨论,罪责刑相适应。值不值得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 tanphen 2019-1-29 20:55
myk615891 发表于 2019-1-29 11:36
如果说双方年龄差别不大,女方以恋爱的名义和男方交往,设下恋爱-分手-又说怀孕-索赔这样的半个月时间的流 ...

青春费不合法,但不代表不存在。
你这个例子和吴秀波这个有明显的区别,这一开始便有欺诈的故意,而所谓的贪恋爱只是幌子,类似于仙人跳。而吴案中两人类似于等价的钱色交易,更何况这里可能真有感情因素存在。
吴案属于漫天要价坐地还钱,虽然违法,但违的不是刑法,在二人间属于默认的等价交易。你举的这个例子更类似于碰瓷,所谓的“恋爱”只是手段,最后即便不是敲诈勒索那也成立诈骗罪。
引用 myk615891 2019-1-29 23:30
tanphen 发表于 2019-01-29 20:55
青春费不合法,但不代表不存在。
你这个例子和吴秀波这个有明显的区别,这一开始便有欺诈的故意,而所谓的贪恋爱只是幌子,类似于仙人跳。而吴案中两人类似于等价的钱色交易,更何况这里可能真有感情因素存在。
吴案属于漫天要价坐地还钱,虽然违法,但违的不是刑法,在二人间属于默认的等价交易。你举的这个例子更类似于碰瓷,所谓的“恋爱”只是手段,最后即便不是敲诈勒索那也成立诈骗罪。

我去年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那女的她姐夫是律师,说要告我强奸,最后我思来想去感觉不对劲,因为很急切的介绍给我然后又迫不及待的分手,最后就出现了这样的闹剧,要二十万,搅扰的我心情不好了很久。后面就直接一句话:要么把我干死要么被我干死,
引用 henryz059 2019-1-30 00:27
168861 发表于 2019-01-28 11:42
同意楼主分析,不应该是敲诈勒索罪

吴秀波小三这个,妥妥的敲诈勒索罪,不信咱们等着看。
引用 henryz059 2019-1-30 00:29
第一条就有问题,以曝光明星隐私为要挟,索要天价青春损失费,这要够不成敲诈勒索罪,这个法条可以从刑法里面删除了。
引用 心中的明月 2019-1-30 11:16
henryz059 发表于 2019-1-30 00:29
第一条就有问题,以曝光明星隐私为要挟,索要天价青春损失费,这要够不成敲诈勒索罪,这个法条可以从刑法里 ...

你没看出这几个貌似学的都是假法律?看这几个货的帖子别当真,小心笑掉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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