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闲时谈法
![]() 前几天与一个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出去打羽毛球的时候,他谈起一个正在办的借贷纠纷案子,案子听起来并不复杂: 甲起诉乙要求还款10万元。在第一次庭审中,乙主张该笔借款是因为其表哥丙欠赌债5万元,在向甲借钱时因甲信不过丙,所以要求乙以自己的名义向甲签订10万元的借条,甲再将钱借给丙,但是在签订借条后,甲并未将5万元借给丙,借贷关系实际并未发生,不过乙对于上述说法没有提供证据。甲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改称其在B日(在A日后约3个月)晚7时许在大排档吃宵夜时,丙给甲打电话称其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需要钱,约甲到酒店希望能够借钱救命,甲到酒店后要求乙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后,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丙。但在第一次庭审过后约4个月的第二次庭审上,甲又改口称乙因做生意需要在A日向甲借现金5万元,之所以借条上写10万元是因为乙在拿其他借条照抄的时候抄错所致,在借款过程中丙并不在场。 然而虽然双方都各有主张,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唯一的证据就是甲向法庭提交的一份乙于A日签字按指模的10万元借条,因此朋友的主张是,既然乙主张甲并未实际将现金交付丙,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乙应就不能举证借贷行为尚未事实发生承担不利责任,所以应判决乙偿还5万元的借款及本息。 听完朋友的叙述后,我问他:你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要点是什么?朋友脱口而出:有合法的借贷目的、真实的借据、事实的款项交付,结合双方的阐述该笔借款应该是借予丙偿还赌博款,但是偿还赌博款并非支付赌博款不应属于非法目的,借款金额双方都主张是5万元,乙承认借条是其所签,5万元的现金支付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在合理范围之内,而对于借贷时间的认定则根据甲两次庭审陈述不一而带来的举证不利后果采取B日计算,另一个争议点即是否事实交付借款则由乙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我再接着问:那你有没有考虑过为何同一个人就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时候的陈述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 5万元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了,对于两次陈述的借款时间而言,三五天的偏差可能还在情理范围之内,但为什么会出现3个月的时间差;为什么两次陈述的借款目的不一致;为什么实际借款5万元而在借条上写明的是10万元而且两次陈述的原因也不一致;为什么在两次陈述的过程中借款在场人也不一样?如果采取甲第一次庭审的说法,甲在外出吃宵夜的过程中直接到酒店向丙交付现金5万元,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随身带着5万元在大排档吃宵夜。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事情,只不过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甲确实在掩饰着什么。 这时轮到朋友反过来问:那你怎么认为? 六个字:驳回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子中,对于该笔借款的形成原因、交付时间、交付双方情况、借条金额与借款金额存在出入的原因等债的形成过程,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就同一事实陈述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且不能提供除借条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的形成原因,无法明确该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已经真实发生,待证的借款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借贷关系诉讼中对于证据举证有着详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等规定明确了谁主张随举证这一基础证据举证规则。这也是在该案中朋友所认定的由乙举证借贷行为尚未事实发生的基础所在。当然在举证规则中还有诸如特殊侵权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不过因为与该案无关,在这里也就不再多讲。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一项规定的陈述表明借据并非是出借人一方所需提供的唯一证据,出借人仍需就债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交付能力、交付方式等予以说明。同样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在该案中,甲就该债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交付方式均未能有合理妥当的阐述,因此就不由得有了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的怀疑。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债的形成原因首先要合法,就该案而言,借款给他人用于偿还赌博款究竟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这个目前貌似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一种说法认为赌博欠款在前借款偿还在后,两者互不相关,仅就借款部分而言并未违法;另一种说法认为赌博是非法行为,偿还赌债亦不受到法律保护,借贷关系双方在明知该借贷是用于偿还赌债的情况下仍然出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的规定应当然无效。虽然我个人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说法,但在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两种说法都有其各自的逻辑关系不能贸然分辩是非。 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法官在2011年《不断深化审监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讲话中提到:“审判并不需要恢复案件的所有细节,而只需要恢复法定事实要件…却因客观原因很难实现客观真实的,就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在这一宗借贷纠纷中现有的证据下,固然是无法得知甲乙为何签订了这样一份书写10万元实借5万元的借条,也无法得知该笔借贷关系是否事实发生,但是法律事实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能体现出客观事实,而司法恰恰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结合的产物。在打完球回家后,我翻书找出了这一段话,拍下来发给了我的那位法官朋友,而他也给我回了一个大大的笑脸。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生毕业多年,虽然拿到了法律职业*河蟹*,从事的职业也与政法工作有着些许关系,但是在年前清理房间的时候,才发现书房里堆放着的法律书籍却还是布满了灰尘,不由得想是否甘心于大学四年的时光以及为了通过司考的努力就这样被掩埋在尘埃之中。闲时谈法就是数天来思来虑去的结果,每天抽出一点时间,就身边所遇到的事情、感兴趣的案事件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思考和探究,编辑成文字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欢迎大家斧正。 |
最新评论
在这个案子中唯一的证据是一份明显存在瑕疵的借条的情况下,我认为甲对同一事实前后矛盾的陈述使得现有证据无法有效证明该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成立,即使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无法构建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所以在不能还原出案件原本的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只能在程序规则下去认证法律真实。
债的形成原因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交付事实,而在这个案件中甲对同一事实前后陈述矛盾使得该借贷关系的形成原因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有真实的支付事实、真实的支付金额是多少等一系列要素都成了疑问且没有证据能够佐证。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所以说请人吃饭反悔也算违约,但是有些人不懂被一些书籍误导了,书是人写的,他想怎么写都可以,他写的书不代表法律。
日常生活中请人吃饭是情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
这个案子为什么要开两次庭?法官有意为之还是……?
司考或者法考过了吗?民法听谁的课?
应该是:借款人如果抗辩说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也就是具体的借款金额并未实际交付给借款人),那么出借人才需要再举证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如果借款人没有抗辩,那么……
借款人没有抗辩的话,那可能就会出现我上面提到的自认
那叫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哪个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