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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谈谈大连未成年杀人案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9-10-29 收藏 : 1 查看 : 10007 评论 : 92

原创作者: 总有一束光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今天的文章,绍良的普法茶中绍良不想配图,因为今天讨论的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话题。

最近基本上算是全民都在讨论的案件,大连沙河口一名十岁的女童王某被杀害,而杀人凶手,竟然是一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孩蔡某。案发当日,蔡某将被害人骗至家中意图猥亵,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地殴打这个年仅十岁的女孩,再连续的殴打之后,拿出尖刀,将被害人刺死,并且抛尸。

有些朋友问我,我怎么看这个案件?我只能说,首先是心痛、然后是无奈,这个杀人凶手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的内心,我的良知告诉我,如果我是这个女孩的父亲,也许我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杀害自己女孩的凶手吧

在这个风口浪尖上,通过公众平台表达自己的观点,即是挑战,同样也是风险,就像一百人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一般,我的观点,也许会有人支持,但是更也许会有人想要骂我,但是,在当年社会下,舆论自由不正是国家进步的象征么,想一想封建时期的统治,言论自由?呵,除非你有一个永远砍不坏的脑袋!

首先,先要跟大家聊一聊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绍良给大家提炼一下,简而言之:

年龄≤14周岁:有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家长管教,最严收容教养

14<年龄≤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年龄>16周岁:都要负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案件,我看了一些网络上的投票

新浪微博投票:

新浪投票.jpeg


某法律从业资格证培训机构投票:

某机构投票.jpeg


对于投票的结果我就不再进行赘述了,在评论区中,有这样一则评论,我觉得此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很有道理:

评论.jpeg


刑法学大家周光权对这个问题同样持谨慎的态度,在他的回答中,我们可以借鉴性的了解一下他对当前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以下内容摘自讲座文案):

第一,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风险。少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在13岁或者12岁及以下,设置在14岁及以上的是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较低的主要是一些热带国家,即孩子发育很早,容易早熟的地域。但是中国国情不同,南北差异较大,所以刑事责任年龄突然降低是存在有疑问和风险的。

第二,立法者必须考虑普遍情况,而不应当针对特例来立法。我国每年有一百二十万件刑事案件,其中12岁、13岁的杀人案件占比很低,不能针对特例立法。

第三,未成年人中多处于小学或初中的教育年纪,需要给这样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把12岁、13岁的人直接当做故意杀人罪来处理,还是存在疑问的,这等于没有给孩子改过的机会。

第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带来攀比的上移。刑法上需要体系性的思考,如果把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低到12岁,那对八种特定犯罪行为负责的年龄界限也需降低,整个犯罪年龄层次会往前提。如此推理,整个社会的罪犯会增加,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对未成年人需本着“挽救保护”的原则,所以我个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持保留的态度。不能因为媒体的渲染而把问题放大,立法面对汹涌的民意时,要保持谨慎。

对于已经发生的这起令人惋惜的案件,民众再愤怒,我们也不可能因为一起案件而去按照民意的走向来裁决,否则只会带来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的倒退,这起案件的背后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去探讨的,而这些问题,在绍良看来,才是当今我们最应该重视的问题,那么就是,如何去避免这样案件的再度发生?

对此,绍良也想提出一些自己的浅陋之见,供大家探讨:

一:重视家庭教育。有一句话话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同样有一句歇后语,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在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当未成年男孩蔡某频繁骚扰社区内女性后,蔡某的家长不仅对孩子一昧的保护甚至还对找上门理论的受害者们进行言语辱骂,试问之:如果当孩子第一次犯这种错误时,父母采取的是合理有效的教育并且督促孩子进行改正,那么本案中的这名仅仅不到十四周岁的孩子会犯下如此恶劣的罪行么?有些人会说,他都长到170cm,体重都有140斤了,那么我想问的是,我们十四岁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现在家里14岁的弟弟妹妹们是什么样子?他们难道对所有的家庭教育都无动于衷么?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是当今社会中每一个家庭都应当重视的问题

二、学校教育太过狭窄。当我们身边的孩子们背起越来越沉重的书包时,学校里的道德教育所占比重注定会越来越少,绍良清晰的记得,在我上大学做家教的时候,那个年仅13岁,才上初一的小男孩,每天竟然是拉着一个拉杆箱去上下学,当时我就在想,我的天,一名刚上初中的孩子,每天的书和作业竟然可以用拉杆箱来装,震惊的同时是无奈和感慨,在未成年正确三观仍未建立时,每天的学习压力已经把他们压垮,道德注定将会越来越淡薄!小学、初中是一个孩子形成正确三观的最佳时期,学习固然重要,人性没有了,那还不如做一个没有感情的机器

三、当下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处罚过轻。在现有基础上,适当的加重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现在的未成年人整体上身体发育明显越来越有成年人的样子,力量和速度也逐渐达到一个成年人的标准,其次,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都非常容易被未成年人获取,由此,暴力、色情、赌博这一类信息也会越来越容易侵染未成年人的心灵,最后,刑法的存在不仅仅是在保障人权,更多的是惩罚犯罪,过轻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前一段的12岁未成年弑母案,杀害自己母亲后,淡定从容的打扫犯罪现场、蒙骗亲人,被警察带回案发现场时竟能露出笑容,可见他根本没有认识到杀人的严重程度。在现有的《刑法》规定下,适当加重处罚的力度,比如十四周岁以下,情节严重,犯罪方法残忍的可以负刑事责任,但是不适用死刑,不应以”他还是个孩子“来忽视当前未成年人对犯罪的漠视

以上三点仅是绍良的浅陋之见,想法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也希望大家提出建议,发生的已经发生,我们无法回到过去,但是,我们的民族不就是这样一步步的前进么?我相信,我们的社会会更好,我们的花朵会更加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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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付萌1 2019-10-29 19:33
并非机械教条,写的很理性,第一个支持
引用 在故乡 2019-10-29 20:27
周光权教授的4个观点让我感受到了高度与层次感
引用 万里无一尘 2019-10-29 21:12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
不要认为判刑覊押就能让他改正,在监狱中很有可能会交差感染,犯罪方法手段会学的更多。
所以对未成年是否判刑,最好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社会工作资质)人员或机构通过对该未成年人个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来综合评定。这样更客观。
引用 一诺千金791108 2019-10-29 21:24
社会因素(比如不良网络游戏)和家庭教育(比如少些课外辅导)应该并重。并且要完善学校的惩教权。
引用 能不能过 2019-10-29 21:25
很理性的分析,不错,支持
引用 我要的海 2019-10-29 21:25
我只说一点,学法律的人,报复就是用这么蠢手段吗?刑法白学了?
引用 飞吧小宇宙 2019-10-29 21:39
受教
引用 gggcfgggcf 2019-10-29 21:45
有些人啊,装文化人?学了点法律就显得自己能耐了?中国就你懂法律了是吧?你扪心自问,你闺女被别人先奸后杀你怎么办?还能坐的住搞理性?(凭良心问问自己),还让受害者理性?真是打着键盘不腰疼!
引用 zzqpsipo 2019-10-29 21:50
刑责年龄不适合提前,个体会有责任,但其实更多是家庭、社会的责任,仅仅惩罚犯罪未成年个体,相当于手脚溃疡了剁掉手
引用 徐大人、 2019-10-29 21:58
第三点我赞同,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一定程度上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更应保护的是被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谨慎,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隔绝所有刑罚的保护墙,这是溺爱。个人认为可以类比75周岁以上老人,75周岁以上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酌情判处相应刑罚,可以比照成年人同种类型犯罪减轻一档甚至两档三档刑罚,但不能不处罚,否则,刑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岂不成为笑柄?
引用 chenggongdewo 2019-10-29 22:23
忽视了他人的生命权!
引用 牛氓兔 2019-10-29 22:30
我吧,没那么高的法学素养,朴素的觉得判决太轻,对同样是未成年的受害人不公平,所以希望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漏个口子,不要忘记刑法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社会契约,目的是在牺牲自己小部分权益的前提下得到大的保护,而刑法保护加害人,侵害被害人利益时,此时的刑法是否是良法?
引用 红鹤2012 2019-10-29 22:37
用年龄来划分责任能力很不科学。比如当年赤卫队、儿童团的十一二岁的娃娃都可以打老蒋打日本鬼子了,杀个人也不在话下。所以要增加例外条款,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除外。如同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老人除外一样。
引用 joywang521 2019-10-29 22:41
扯什么六岁八岁极端情况,少来什么心理成熟度,扯智商体力就行,一个反社会人格的畜牲,170身高140体重,我相信绝大多数在坐女性打不过!它12岁可能也就一米五几,它就算是个畜牲,也还能给你逃命反击的机会。社会危险性,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社会危险性!坚决支持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两岁!
引用 徐大人、 2019-10-29 22:53
某些方面来说可以用年龄和身高共同作为划分的依据,比如秦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未满14但身高达一定标准,承担刑事责任,身高未达一定标准,但年龄满14,亦承担刑事责任
引用 思考散步 2019-10-29 23:14
学习了
引用 红鹤2012 2019-10-29 23:18
徐大人、 发表于 2019-10-29 22:53
某些方面来说可以用年龄和身高共同作为划分的依据,比如秦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未满14但身高达一定标准,承担刑事责任,身高未达一定标准,但年龄满14,亦承担刑事责任

你说的也不科学,如果侏儒怎么办?一辈子就一米二的个头,就可以一辈子杀人了?所以还是我说的比较科学,就是增加除外条款,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除外。
引用 junhao_gao 2019-10-29 23:22
记得杨雄老师讲过,未成年人可塑造性很强,给予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环境,他们有很大概率回归正常社会。
严刑酷典不是不可以用,而是应该在什么时间用的问题。治乱世用严刑以清明,治盛世用酷典则盗匪生。周星驰先生在武状元苏乞儿中对皇上说:老百姓要不要做乞丐不是我说了算,是皇上你说了算。 法律应该给生活以指导,生活才可能给社会以回报。
今天法律给这个少年机会,未来世界才会回报给我们宽宏。
愿天堂给天使得安息。
P.S. 目前尚未为人父,希望未来得一女儿,用心守护。若不幸得子,必言传身教,做人性和法律的卫士。
引用 junhao_gao 2019-10-29 23:24
joywang521 发表于 2019-10-29 22:41
扯什么六岁八岁极端情况,少来什么心理成熟度,扯智商体力就行,一个反社会人格的畜牲,170身高140体重,我相信绝大多数在坐女性打不过!它12岁可能也就一米五几,它就算是个畜牲,也还能给你逃命反击的机会。社会危险性,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社会危险性!坚决支持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两岁!

敢问刑罚是手段还是目的?
既然是手段,那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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